浅谈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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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
毕业论文
浅谈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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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制
二〇一年月日
引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第18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12项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这是《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中贯彻谨慎性原则的一般要求。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或称保守主义。它是针对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当对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有两种以上的方法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资产的方法与程序进行会计处理,不多计资产或收益,不少计负债或费用,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谨慎性原则是企业会计核算中运用的一条重要原则,尤其是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修订后的具体会计准则,更加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实际上,它的具体运用,并非今日开始,早就在我国企业会计核算中运用了,不过所涉及的范围之大,内容之多,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修订后的会计准则是无法比拟的。
论文认为我国实行谨慎性原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谨慎性原则的具体运用应该把握好一个“度”。只有适度地应用谨慎性程序和方法,才能真正揭示谨慎性会计的本质,才能充分保证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协调一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和风险的日益加剧,会计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程度越来越高,以投资者为主体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加重视与不确定性相关的风险信息的揭示,从而,谨慎性原则的应用成为必然。会计谨慎性原则,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核算处理上持谨慎小心的态度,要充分估计到风险和损失,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者保持警惕,以应付纷繁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把风险损失缩小或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因此,谨慎性原则的本质是资本保持及以此为核心对企业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加以维护。会计谨慎性原则被广泛运用在会计核算、会计管理、财务分析过程中,《企业会计制度》和《无形资产》等具体会计准则中,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但谨慎性原则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使得其如何正确运用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试就谨慎性原则在我国实际财务会计中的运用及其局限性作一探讨与思考。
一、运用谨慎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谨慎性原则起源于中世纪财产托管人解脱其受托责任的策略,二十世纪初至三十年代前是一项占支配地位的会计原则,当时主要表现为对资产的低估;经济危机之后,谨慎性原则所体现的内容扩大到对收益的确认和会计报表披露。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会计目标从报告经管责任向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转化,谨慎性原则也逐渐成为对披露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质量特征的会计信息的修订性原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应用谨慎性原则的依据和效果,一是会计环境中存在着大量不确定因素影响会计要素的精确确认和计量,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估计和判断;二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一定的风险性,提高抵御经营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需要谨慎;三是使会计信息建立在谨慎性的基础上,避免夸大利润和权益、掩盖不利因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四是可以抵消管理者过于乐观的负面影响,有利于正确决策。由此我们看到,我国会计规范中关于谨慎性原则有以下几个要求:
(一)、谨慎性原则存在的基础。谨慎性原则存在的基础是不确定性,所处理的是“可能发生”的事项。
(二)、谨慎性原则的职业判断。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项,特别是费用和损失,在会计上确认和计量的标准是“合理核算”,对可能发生的费用、负债既不视而不见,又不计提秘密准备。而对“合理”的判断则事实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三)、运用谨慎性原则的目的。运用谨慎性原则的目的是在会计核算中充分估计风险的损失,避免虚增利润、虚计资产,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二、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会计核算中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体现在《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诸多方面:(一)、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时,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在物价上涨时,发出存货的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会使本期成本接近当期水平,减少利润中水分,期末存货价值偏低,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则会使本期成本偏低,利润中水分加大,期末存货价值升高,实现不了稳健性目的。恰当地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对于真实反映存货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的成本。据此计价能使出售和耗用存货的成本接近当前水平,并与当期的收入相配比,有助于较客观地反映企业现实条件下的经营成果,特别是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可使企业不致因货币贬值而表现为虚增利润。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主要是在市场经济相当发达、市场体系十分完善、企业管理素质(尤其是企业财会人员素质)十分高的情况下采纳的。而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完整的市场体系还未建立起来,还不具备实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会计环境。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存货的计价
方法如果只限于采用后进先出法等,既不能完整、真实地反映存货价值,也不可能给企业以真正走向市场的内在机制。从这一点来看,企业对其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将不可避免。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两大类。若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多提折旧,从而减少利润,少交所得税,等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又可使投入的资金尽早收回,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体现了谨慎性。在物价水平相对不稳定的条件下,如何依据企业实际选择折旧方法,使其既谨慎性又具活力,是企业面临的又一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在西方早已被广泛采用,其原因在于:1、它可以更好地贯彻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2、可以均衡国家资产各期使用成本;3、可以使企业取得缓交所得税的财务利益,增强企业后劲。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这是建立在资产使用的自然属性基础之上的。没有考虑资产的经济寿命、物价变动和技术变革等因素,折旧额在每个会计期间都相等,导致资产的磨损费用补偿不足,企业装备十分落后,产出低,成本高,企业面临着无力进行实物更新的严峻现实。而依据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属性,固定资产的效能与其使用时间成反比,理应加快企业成本费用的补偿速度,加快企业技术装备更新,从而提高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因而采用加速折旧法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条件下,可提前收回部分投资,减少因物价上涨而发生的货币时间价值损失,实现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的统一。从长远角度看,加速折旧法不会降低企业应纳所得税总额,企业通过迅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盈利水平,从而提高国家财政收入。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加速折旧法将得到广泛的运用。
(三)、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制度》第51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制度》还将计提范围由原来的两项增加为八项。即由原来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坏账准备的基础上增加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六项准备。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其出发点就在于要求企业将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价值损耗,予以充分考虑并计入相关费用,以确保企业的资产更加真实、有效,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稳妥可靠,确保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得到很好的保障。
(四)、设置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制度》规定:对于因接受捐赠而持有的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原因引起本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增加时,暂不确认为普通权益,而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待非现金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才将实现的收益转入一般公积项目。
(五)、对待摊费用、开办费及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