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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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在促成人的个性与人的社会本质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同时,也促使着以经济结构为先导的社会结构的全面转型。特别是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渐次展开和丰富,生活的公共性质日趋增长,公共目标和公共价值的意义日益彰显,公共精神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并成为现代公民必须秉承和塑造的人性价值和精神品质。

独立人格的权利主体

公共精神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表现为权利诉求的过程。在公共生活中仅仅强调公民履行义务,还不能叫公共精神;只有具有权利意识,特别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的维护,才能被认为具有公共精神。如今人

们以平等的主体资格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之中,开始更多地关注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在涉及公共事务时表现出公共理性——当政府的公共行为损害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时,他们往往会利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在这种理性而独立的公民组成的现代社会里,传统的公共治理模式已不能使人民感到满意,因此,转变治理范式就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

公共精神要求政府必须密切关注和认真回应公共利益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及要求。从理念上看,这要求各级政府和官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一切着眼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现代公共精神的彰显同时也呼唤平等。这种平等意识应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权利平等。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公民不能因为个人地位、性别、种族、收入等的差异而受到侵害。第二,身份平等。公共管理者不能把自己看做是可以任意主宰民众命运的“父母官”,而应视为人民的“公仆”,并与普通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拥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服务行政要求政府和公民都遵守法律的约定。尽管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政府处于某种优越的地位,但这种

地位是法律赋予的,它是与特殊的义务和责任相联系的,并不意味着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

公共责任意识

弘扬公共精神,政府要以公共责任为依托,以公平正义为宗旨,在施政活动中必须具有强烈的对国家、民族和人民的责任感。公共责任通常

被分为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两种形态。公共责任作为一种客观责任,首先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也就是遵从宪法、法律精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义,为人们表达公平正义的渴望提供广阔的渠道,为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公平正义而努力不懈。从主观责任的角度来看,公共责任是一种最高的善,来自于道德的净化,是一种自为行为。政府要弘扬公共精神,既要承担外在的客观责任,更要树立内在的主观责任感,用自己的良知担当起政府的公共责任。

从理想层面上讲,作为组成市民社会的公民既是社会治理的对象,又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其参与公共治理的过程表现为公共生活的参与。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城邦即“许多公民以其不同职能参加而合成的一个有机的独立体系”。但是,从现实层面来看,社会是在利益冲突中形成的,存在公意与众意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发展成为可能。因此,弘扬公共精神,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应表现出责任意识。具有公共责任意识的公民表现为对他人及他物的普遍尊重和关心;自觉关心公共生活秩序和维护公共空间的纯洁;对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表现出积极的认同和支持;对偏离和损害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抵制;关注公共生活的良善并使自己个人的福祉与公共福祉有机联系起来;等等。

公共参与精神

在公共生活领域,人与人的关系多数是陌生关系,角色认知程度低,匿名效应高。但不论是否与己有关,是否能够直接给自己带来益处,只要是有益于大众的就积极参与,这就体现了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本质上就是一种参与精神。社会公共性的澄明和维护有赖于每个成员对公共活动的参与和分担。公共参与行动首先不是强制的或被胁迫的,而是基于公民的自由意志和理性判断而进行的实践活动。就其根本而言,社会主义行政是以公民为中心的行政,公民参与是社会主义行政发展的显著特征。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也必须为公民所占有,公共权力必须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因此,在行政过程中,必须强调公共精神,提倡公民参与,使公民对公共事务积极而深入地主动介入。这样的行动不仅是积极地维护公民自身的利益,更可以创造公共利益,落实民主行政,实现公民资格。

公民参与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它不仅反映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也贯穿于政策执行的全过程。公民的广泛参与直接制约政府的行为取向,以保证政府行为以公共精神为依归。公民积极参与不仅可以维护公民的自身利益,而且可以维护公共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当政府公共精神淡漠,进而弱化满足公民需要、影响公共利益实现时,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可以发挥监督作用,从而纠正政府的错误行为。

公共精神要求政府在公共治理活动中必须切实扩大民主参与渠道,形成民主参与机制,在实质上和具体制度安排上做到扩大民主参与空间。民主参与是在公共生活领域表达公共精神的一个最基本方法,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下,民主参与是我们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一个最基本的手段。

(作者:吴开松中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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