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的考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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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
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的考勤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教字〔2011〕136号
校内各有关部门:
经研究,决定印发《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的考勤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的考勤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教学活动考勤通知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
上海海事大学
航海类专业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的考勤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航海类专业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2009年第10号令)及上海海事大学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必须在开学时按时注册。
第三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和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四条学生对单门课程的请假,由该课任课教师批准。
请假1至3天者,须经辅导员批准。
请假3天以上者,须经学院教学院长批准。
第五条学生请假1天以上(包括1天)必须填写《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请假表》,经批准后将复印件交给任课教师,原件由本人保存。
第六条辅导员及任课教师应对旷课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第七条学生课堂教学的旷课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均以实际学时数计算。
第八条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考勤。
任课老师可采用点名、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考勤。
一学期随机抽查旷课三次及以上者或请假时数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对于船员考证类培训课程,上课出勤低于该课程总学时的90%者),经任课教师认定,应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得参加当学期该课程的补考。
对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考生,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联系辅导员通知学生本人。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科航海类专业学生。
原《上海海事大学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的考勤办法》(沪海大教字[2007]220号)不再适用于航海类专业学生。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2012学年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1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二级机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