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户资金对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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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财发[2012] 号
关于印发《财政专户账务及对账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财政所:
《财政专户账务及对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班子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主题词:核算账务对账管理规定
财政专户账务及对账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局财政专户账务及对账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赣财库[20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通过本规定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账务及对账管理,消除资金安全隐患,堵塞资金安全漏洞,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健全和完善财政专户两级对账制度和局内部相互制约、相互纠错的内控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安全原则
财政资金的安全是财政资金管理的一条重要生命线,也是做好财政工作的基础和根本,通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岗位职责、规范资金收付流程、加强资金日常监管等手段构筑多维、立体监管防线,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二)高效运行原则
按照财政大平台建设的统一规划,积极推行财政国库集
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及时高效地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人账户。
(三)管钱与管事相分离原则
财政专户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开户、监管分离、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业务股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指标管理、会计核算和跟踪问效。国库股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收付及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日常管理。财政监督局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内部审计并监督业务股与国库股对账制度的执行。
三、操作程序
(一)专户资金到账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专户资金后,及时打印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凭证,相关业务股会计核算岗根据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传递来的收入凭证(原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入账,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根据收入凭证(复印件)分账号、分资金性质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专户资金支付
用款单位是县直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由预算股凭专户资金管理股室(单位)提供的专项资金分配文件录入到款级专项指标并审核下达。专户资金管理股室(单位)录入到项级明细指标,并在预算单位编制的纸质用款计划申请书经审核审批后,对其编制的网络用款计划进行初审,国库股批
复下达。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根据经审核审批后的纸质用款计划申请书将同等数额的资金从相应专户划入预算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所在行清算备用金账户。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在财政指定银行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
用款单位是县直非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由预算单位按原拨款程序办理资金审核审批手续后,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根据拨款申请书(拨款联)将同等数额的资金从相应专户划入预算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会计核算
相关股室(单位)专户会计凭银行票据、用款计划申请书(拨款申请书)和审批资料原件作专户资金账务处理,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根据银行票据、用款计划申请书(拨款申请书)相应联次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对该专户对应多个资金管理股室,存有多项资金的,其利息收入由国库股按各项资金月末余额占总余额比例分摊计息,业务股根据国库股提供的分摊利息入账。
(四)用款计划申请
县直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用款时,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用款计划申请,由专户资金管理股室(单位)及时完成初审,国库股批复下达,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办理支付。
县直非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用款时,由专户资金管理股室(单位)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国库股办理支付。
(五)对账
1、对该专户对应唯一股室的,由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专户资金管理股室(单位)专户资金会计分别于每月5日前和每月7日前与代理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完成两级对账,并分别填报《××财政专户×月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见附件一)。同时,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专户资金管理股室(单位)专户资金会计应在每月10日前完成内部对账,并填报《××财政专户×月内部对账单》(见附件二)。财政监督局应在每月15日前对上述对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填报《××财政专户×月对账工作检查表》(见附件三)存档备查。
2、对该专户对应多个资金管理股室的,在国库股设立“专户总余额对账员”,负责与各专户资金管理股室分股、分资金性质核对资金余额,并与代理银行核对专户总余额,各专户资金管理股室不与代理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具体为: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专户总余额对账员分别于每月5日前和每月7日前与代理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完成两级对账,并分别填报《××财政专户×月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见附件一)。同时,国库股专户总余额对账员、各专户资金管理股室(单位)专户资金会计应在每月10日前完成内部对账,并填报《××财政专户×月内部对账单》(见附件二)。县财政监督局应在每月15日前对上述对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填报《××财政专户×月对账工作检查表》存档备查
(见附件三)。
四、其它事项
(一)拨款(支款)凭证
拨款(支款)凭证由“四联单”改为“五联单”,增加第五联“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留存联”,用于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据以与专户资金管理股室(单位)进行对账。
(二)银行票据的传递
所有银行票据由代理银行在每月2日前送交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由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分账号、分资金性质归集整理后于每月3日前交专户资金管理股室(单位)专户资金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三)上述管理规定如有上级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财政专户×月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
2、××财政专户×月内部对账单
3、××财政专户×月对账工作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