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人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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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人才计划”引进领军人才合同书(广东省
2017版)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和资助项目合同,包含合同条款、来粤工作承诺书、用人单位基本
信息、领军人才开展项目计划、领军人才开展项目计划等内容。
项目编号:密级:非密
“珠江人才计划”引进领军人才合同书
用人单位(甲方):
领军人才(乙方):
研究技术领域:
开展项目名称:
项目所属类型:技术研发产业化□应用基础研究□
实施年限:自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之后五年间
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制
2017年6月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
〔2008〕15号),实施“珠江人才计划”引进领军人才(又称“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计划”),
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申报工作的通
知》(粤人才办〔2016〕10号)和《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甲乙双方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和资助项目,经过平等
协商,达成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条款
缔约各方均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及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323号)等,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一条1.甲方是引进领军人才的用人主体,享有获得引进领军人才研究项目成果等权益,负有为引进领军人才在粤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支撑条件的义务,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支持乙方及时到岗到位并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完成合同约定各项任务目标;及时发现、解决领军人才
项目问题,并主动上报市人社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配合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等工作。
2.甲方是省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的主体,须保证乙方开展的科研项目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符合《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323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
3.合同期限内,甲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领军人才及新用人单位应提出变更申请,经市人社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审核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资金。
第二条1. 乙方应坚持严肃的学术和科研态度,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保障来粤工作时间,合法、科学、客观地开展科研工作。
2.乙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到岗并履行合同约定的5年在粤工作时间要求,并于年度执行、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证明本人已履行合同约定的5年在粤工作时间约定,不予提供或提供不清、不齐导致无法判断的,视为人员到位情况“不合格”。乙方在粤工作佐证材料要求如下:(1)境外引进人员在粤工作时间证明,以出入境记录、银行工资流水/纳税证明为准;(2)境内引进人员,事业单位以人事关系调出、调入证明为准(院士除外),企业以离职证明、社保证明和银行工资流水/纳税证明为准。
3.乙方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市人社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的监督。
4.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推进项目实施,按计划完成年度研发任务目标,按时提交《年度执行报告》,配合做好日常执行检查、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1.甲乙双方联合制定合理详细的专项经费预算及使用方案,并根据合同约定的预算开支使用省财政专项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建立备查簿,配合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及市人社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书经费预算表执行,预算确需调整的,调整后预算应符合《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要求,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及市人社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3.甲乙双方须及时向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市人社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信息,积极配合或参加由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市人社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召集的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评价等活动。
4.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进度按时完成年度研发目标和任务。每年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及市人社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报告。逾期不予提交的,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有权冻结剩余省财政资金。
5.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和任务后,甲乙双方须及时共同向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及市人社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同时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等的明细帐目。
第四条1.专项经费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优先在广东省内使用。专项经费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广东省专利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如乙方与原单位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责任。
3. 乙方项目取得成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成果取得/发表/发布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
(2)成果内容应与团队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相一致。
(3)成果发明人/作者/署名人之一应为领军人才。
(4)成果所有权人/单位署名权应为用人单位。
(5)论文、著作、申报成果奖励、制定的标准等应注明“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项目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the leading talents of Guangdong province program,中英文均可)。
第五条1. 因出现在现有水平下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项目失败或部分失败而造成损失,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上报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办公室及市人社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2.甲方或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项目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而未能通过验收,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和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视情况收回部或全部省财政资金:
第六条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支出不符使用范畴或不符相关管理规定的;
6.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7.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严重不足或已支出自筹资金总额不及已支出省财政资金总额;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1.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退还已核拨的经费,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当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以及没有或没有完全承担违约责任时,甲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
八
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的附加条款作为本合同正式内容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