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药讲义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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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
2.淘汰
《药品管理法规定》 (33条)。国务 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组织药学、 医学和其它技术 人员,对新药进 行审评,对已经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 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 查;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 者其它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应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 证书。
2.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
1.医疗机构制剂的条件和范围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
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检员不得直接
从事药剂工作。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
源自文库
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的供应品种,并须
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合格的配置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 构使用。特殊的情况下,经国务院,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 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 少量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 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
批准生产的药品 进行再评价。
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 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或者处理。
(四)进出口药品管理规定
1.进口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进口疗效 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它原因危害人 体健康的药品。”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 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 药品注册证书。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生产许可证》应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 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1)人员规定: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 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 技术工人。
(2)厂房设施和卫生条件,具有与其药品生 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质检控制条件:具有能对 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 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以及必 要的仪器设备。
适用范围: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 药品生产和药品经 营的法律规定
(一)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规定 (二)药品经营企业法律规定 (三)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一、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规定
生产管理和开办条件——生产许可证 企业或企业的上级部门
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条件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 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作用的两重性;质量的重要性;
科学性和专业性
二、药品管理法制历程
建国后,制订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 通令》和《药政管理条例》等法规。
1984年9月20日六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药品管理法是2001年2月28日修 订颁布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
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许设置 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不得将药品采购委托或承包给个人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
药品现货销售活动。 批发零售不能相互变换
(三)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1.医疗机构制剂的条件和 范围
(二)药品审批规定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
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
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
方可生产该药品。
1、新药
——我国境内没有上市销售过的药品。 已上市的但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 颁发新药证书 试生产期——转正申请(3个月)
2、仿制品
(4)规章制度:具有保证药品
质量的规章制度。
2。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生产工艺既定、 中药炮制方法既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包装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一般
说明义务;特殊标签
二、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律规定
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省级(批发) ;县级以上(零售)
——指仿制国家已经批准正式生产、并 收载于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不得仿制药品:试行标准的药品
受国家行政保护的品种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 了药品注册申请事项11086件,其中, 新药1113个、改变剂型的品种1198个、 仿制药品8075个,
逐步建立仿制药注册信息提示机制
(三)药品评审与药品淘汰的规定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出售。
2。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 够进药品必须——合格验收 调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核对,不得
擅自更改或代用 对有问题的处方,应拒绝 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

第三节 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药品标准的规定 (二)药品审批规定 (三)药品评审与药品淘汰的规定 (四)进出口药品管理规定 (五)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2.经营药品的质量管理
⑴概念:
GSP。是指通过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中
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
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
⑶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下的《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
(一)药品标准的规定
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
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
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
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七章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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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二、药品管理法制历程
第一节 药品管理法概述
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
是调整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监
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的用药
安全有效,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
法权益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药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 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 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 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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