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目录(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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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受理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向申请人主动公开,对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依申请公开。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向申请人告知相关事项
对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按规定依其申请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或者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提供复印件等方式公开。
9.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油剂名录
1.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2.海事门户网站
3.新闻媒体
10.海图等相关航测信息
海图、电子海图及相关出版物
11.具备安全和防污染能力的游艇俱乐部名单,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
1.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2.海事门户网站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等处所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3.新闻媒体
14.引航员注册的注销情况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等处所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15.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名单
1.海事门户网站
2.新闻媒体
16.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海(江)岸电台、甚高频无线电话、短信平台
6.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
1.海事门户网站
2.新闻媒体
7.具有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
1.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2.海事门户网站
3.新闻媒体
8.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
1. 海事门户网站
2. 新闻媒体
3.新闻发布会
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
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有效方式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对于内河交通事故,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将查明的事故情况和原因向社会公开,并将《事故调查结论》书面告知当事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可同时通过海事门户网站等其他方式公开。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
1.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的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受理部门、办理期限和办理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应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其它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查阅
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律师等)可按照规定查询相关材料。
5.听证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1.听证会通知书
2.新闻媒体
3.海事门户网站

其他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1.水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情况
1.海事门户网站
2.新闻媒体
3.禁航区、VTS区域、引航员登轮点、保安联络点
1.政务中心(大厅)、码头等处设置的触摸屏、政务公开栏、办事卡片、便民手册、信息简报、航行通(警)告
2.海事门户网站
3.新闻媒体
4.沉船、沉物及航标漂移、灭失及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信息
1.航行通(警)告
2.信息简报
5.应船舶请求,VTS提供的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
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办事卡片、便民手册、政务公开指南
可同时通过海事门户网站等其他方式公开。
2.以下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污染清除作业资质审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成立验船机构,境外验船机构申请在华设立验船机构等。
部局海事门户网站
在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领导下,由部局公开相关内容。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海事执法信息
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有效方式
注: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自身特点,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调整公开内容、方式。
2.各相关执法部门作为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实施部门,按照本目录的要求公开和维护各自产生的信息。
3.本目录公开方式一栏,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任选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其他有效的公开方式。
依申请查阅
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律师等)可按照规定查询相关材料。
3.行政复议渠道
1.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办事卡片、便民手册
2.海事门户网站
行政复议渠道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和邮寄等方式。
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提出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4.本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记录
依申请查阅

海事行政处罚(强制)、复议、听证
1.海事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法规汇编等相关出版物
相关内容已包含在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中。
2.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做出海事行政处罚(强制)的决定、证据、依据等材料
1.海事门户网站
2.新闻媒体
3.海(江)岸电台、甚高频无线电话、短信平台
4.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
5.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直接向申请人告知相关事项
航行通告的主要发布方式为报刊、网络、传真、函寄、张贴等;
航行警告的主要发布方式为NAVTAX系统、海(江)岸电台、甚高频无线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网络等。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目录(2010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公开的内容
公开的方式
备注

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名称、部门设置、管辖范围、管理职责、投诉举报和搜救应急联系方式、执法人员证照、执法车船编号、廉政承诺、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海事执法人员“八项纪律”、对外服务承诺
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告示牌等
可同时通过海事门户网站等其他方式公开。

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依据
1.海事行政执法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目录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告示牌、办事卡片、便民手册、法规汇编等相关出版物
3.新闻媒体
2.海事规费征收项目、依据和标准
3.新闻媒体
12.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名单及其培训范围,船员服务机构名单及其服务项目,不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承担法律义务、侵害船员合法权益或者不诚实守信的船员服务机构名单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等处所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3.新闻媒体
13.船员、引航员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考场规则、实际操作考试办法、考试和评估计划、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和评估成绩等考试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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