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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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质量保证
制度
云南田丰种业有限公司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加速优良品种的繁育与推广,保证用种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第二条种子生产的质量保证,要在种子生产的种、管、收、加工全过程的各个阶段要进行质量控制,确保生产种子的质量。
第二章种子田的播种
第三条种子的生产繁育要严格按照《种子繁育生产规程》操作。
第四条繁育水稻种子田的前茬在上一年不应种相同的谷类作物。
第五条水稻种子繁育户在浸种、育秧、插秧的各个阶段,都要防止混杂,要确保种子繁育的质量。
第六条种子田要做好隔离,要与同类作物的不同品种至少隔离100米。第七条使用的种子必须是由种子公司提供的专用种子。
第八条播种前要清扫干净播种机,播种要留有去杂道,播量、肥量及N、P、K的比例一定要严格地按照种子公司的要求使用。
第九条播种后要在种子田上立好标牌,注明品种、面积等项指标。
第三章种子田的管理
第十条种子繁育户要做好种子田的去杂工作。
1、杂株—凡异常或可疑的穗(株),一经发现就要立
即拨掉。如果已经开花,异常穗(株)及周围穗(株)的要拨掉。
a)病株—凡感染黑穗病和稻瘟病的植株或其它病株,都要的抽穗前拨
掉。杂株、病株拨掉后,要及时从田间支出。在运出时,不能污染健
康植株。
第十一条在作物的生长期要做好化学除草、叶面施肥及水稻的追肥工作。
确保种子的正常成熟,使种子的籽粒饱满成实。
第十二条做好对主栽品种的提纯复壮工作,采取三圃法和集团穗(株)选法。以保种子具有较高的纯度。
第四章种子田的收获
第十三条种子成熟要及时收获,不得伤镰或枯熟期收获,要确保种子的发芽率。
第十四条种子田收获时,收获机械在作业前一定要清扫干净。收获的第一仓粮要作商品粮处理,不得混入批量种子中。
第十五条收获时使用的运输车辆,一定要彻底清扫干净,不得夹杂任何种子。
第十六条种子收获时要注意调整好间隙和转速,减少种子的破碎粒。
第十七条收获的种子要在单独的晒场上晾晒、存放,不得与其它的作物、品种或商品粮混在一个晒场上。
第十八条种子上场后要及时通风晾晒、存放不得超过24℃。晾晒不得过薄、过厚,要勤翻晒。注意水分的监测,不得过干,达到标准水
分要及时上交入库。
第十九条在种子的晾晒、整理中,所使用的工具、苫材,必须单独作用,单独存放。
第五章种子的收购、贮藏
第二十条种子在收购前必须要先由种子公司抽检,经检验合格后,由种子
公司派专车运输、收购。
第二十一条收购时要对种子的等级、净度、水分、杂质、重量等指标进行检验,并开具检验单。收购的水分必须要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安
全贮藏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收购的种子要按品种、等级、来源分别贮藏。挂好标牌,注明品种、级别、数量、来源、水分、发芽率、纯度、净度、入库时
间、仓库号位,并记入种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种子保管要达到四无:即无虫害、无鼠害、无鸟害、无霉烂。
种子进库前要对仓、库、场地及输送、提升设备进行彻底清扫消
毒,库房内严禁堆放口粮、饲料、农药、化肥等物品。
第二十四条在库房中贮藏种子时,不同的品种、等级间一定要做好隔断,防止混杂。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抓放种子。
第二十五条保管员要对入库的种子做好管理,要定时地对贮藏的种子进行温度的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进入种子档案。发现问题要及
时处理。
第六章种子的加工、发放
第二十六条种子的加工要严格按照《种子加工生产操作规程》作业,要清除杂质、小粒、霉变粒、皱瘪粒、病虫粒、破碎粒,进行种子的
精选分级。
第二十七条种子的包衣要严格按照配方的比例配好种衣剂,包衣要附着均匀一致。
第二十八条各品种清选前、后要彻底清扫干净所使用的设备、场地及库
房,要坚决杜绝混种的可能发生。
第二十九条灌袋包装要注意标识与品种相符,计量准确、缝口严实、不散不漏。并要按保管员的要求在指定位置堆放好。
第三十条包装好的种子要按品种、等级分别堆放。并做好标牌,注明品种、纯度、净度、芽率、水分、数量。
第三十一条种子的发放要按种子调拨单上的单位、品种、数量,由专人、专车负责送到农户手中,一车一品,不得混装。送种人员要严格
要求按照公司的《种子收发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七章种子的检验
第三十二条检验人员要持证上岗,检验人员要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的标准,掌握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和法规。工作认真、作
风正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办事。
第三十三条检验人员要严格遵守种子检验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GB/T3543.1—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操作。田间检验仍按
照GB3543—1983《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操作。
第三十四条检验人员要主动地对栽培的种子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检验,并做好检验报告。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各领导汇报。并与有关人员
联系,及时处理,减少损失。
第三十五条种子的田间检验时期,以品种特征、特性表现最明显为宜。每个生产周期至少要分别在苗期、花期、成熟期检验三次。
第三十六条田检要做好记录,并进入种子生产档案。经过田检的种子田若有废弃的,要及时通知种子繁育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