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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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 医疗费用:除依法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的费用外,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一)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七、明确规定给征地农民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
•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收 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 上海给征地的农民已经一次缴纳了十五年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这些人就业,用 人单位仍需给其交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其它未交之保险 。
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09年国务院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文件,目前参保人数达0.67亿。 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始自行试点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的与“新农保”合并实施)。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03年1月国务院转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目前参加人数达8.3亿。 2007年国务院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文件,2009年全面推开,目前参保人数达1.86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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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之要点
• 社会保险法经常委会四次审议,历时三年,最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0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民生法律,关系 到每一位中国人的切身利益。研读法律文本后,我以为该法至少有如下要点:
一、明确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 社会保险法: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除依法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的费用外,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一)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三)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
3.应对经济全球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法律保障的客观要求。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反思。 依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对于增强广大公民消费信心,扩大内需,构建和谐 社会和巩固国家长治久安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 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社保的转移接续。
•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在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时都是可以转移接续的。 • 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既可选择一次性补缴至十五年也可以选择转入新型
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确定了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原则
• 之前有许多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费。当发生工伤时,推诿抵赖, 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赢了仲裁或诉讼拿不到钱的很多,用劳动者的话说是白伤了白残 了。
• 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生育津贴。
• 1、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六、赋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更大的权力
• 比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逾期仍不履行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帐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 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其帐户资金不够的,可以要求 其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以拍 卖所得来抵缴社会保险费。
•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主要内容: • 基金筹集: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费率在0.4%;企业的费率在0.8%—1%之间,企
业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
• 所谓社会保险,主要是五个方面,一养老,二医疗,三工伤,四失业,五生育。 • 此前,社会保险及保险金是多头管理,职责不清。 • 现在明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部门配合。还在统筹
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社保的有关事宜。设立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专门征收 保险费。设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监督社保基金。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 以党中央决定的形式确定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
1993年开始,第八、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社会保险法列入立法规划。本届人大 常委会要求2010年之内完成。
1991年国务院作出《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来,一直通过下发政策文件, 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

(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三)用人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但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办理。
• 集团公司生育保险内容: • 一、基金 •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建立集团公司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单独
• 生育津贴标准: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 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 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一)生育津贴;
• (二)生育医疗费用;
•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 二、生育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连续履行缴费义务,职工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 主要内容:
• 基金筹集: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 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 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 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 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建账,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生育保险费暂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一 致,由用人单位暂按0.3%的比例按月缴纳(2010年7月调整为0.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 险费。
•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 (三)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提要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三、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及覆盖人群 四、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与征缴手段 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六、社会保险待遇享受 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八、社会保险监督与权利救济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
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
1.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长期重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险知识讲座
国家政策
• 1994年,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 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 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内 容、标准、形式等予以规范,进一步推动了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 2.社会各界对十多年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迫切要求。
2000年-2009年职工参保人数
2.3亿 人
2.3亿人
2.5
2
1.4
1.5
1
1.5亿 人
1.3亿 人
1.04
1.1亿 人
0.3
0.4
0.5
0.3
0 职工养老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 职工工伤保险 职工失业保险 职工生育保险

但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
险办法办理。
• 以下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安徽省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费用;

2.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 3.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 4.因违法犯罪造成流产的费用;

5.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 现在该法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不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
五、侵犯社保权益多了一条维权途径
• 此前,侵犯劳动者社保权益时,劳动者一般只能选择仲裁和诉讼,耗时费力,有的地区法院 还只支持一年。
• 现在劳动者不仅可以提起仲裁和诉讼,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构依法处理,行政的力量总是更迅捷和强大一些。
二、明确了社会保险主体的分类
• 保障的主体主要有三类: • 农村居民 •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 • 城镇居民 •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或者说工人(含农民工) • (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6.超出生育保险基金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它费用;

7.在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 生育保险管理
•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矿工医 院集团为淮北矿业集团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对矿工医院集团实行定额 结算。具体费用标准:产前检查每人300元,妊娠分娩的医疗费用基层医院每人次2500元、 矿工总院每人次3500元,引产术每人次1200元,流产术每人次200元。结扎术的医疗费用每 人次1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每人次130元。由集团公司社保中心按月和矿工医 院集团wk.baidu.com算。
• 长期派驻异地的职工、其配偶是外地户口且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可分别申请到派驻地、配偶 或双方父母户口所在地分娩(计划生育手术)。
• 其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集团公司确定的定额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按 实际发生额支付;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妊娠分娩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二等乙 级及以下等级医院每人次2500元,二等甲级及以上等级医院每人次3500元)。

(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
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 月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 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 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 人负担。
安徽省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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