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课件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前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城镇化发展速度快,流动人口多,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 资源缺乏(土地资源),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 全球化的影 响,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受到破坏
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是更加迫切的要求
(三)《城乡规划法》的起草及条文试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 13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 [2005]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6〕12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
1、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几个时段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时候我们学习前苏联的经验, 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84年国务院颁发《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 《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 《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 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 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 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现行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需求 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 主化 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城市规划面临的新情况、新要 求善
(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 监督。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 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 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 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 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 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制定本法。
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 统筹 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
二、《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 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 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 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 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 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城乡规划法》指出(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 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 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 的发展蓝图。
学习唐凯司长《城 乡规划法》讲座
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起草 《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贯彻
一、《城乡规划法》的起草
规划法制建设与城市规划法
城乡规划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 《城乡规划法》的起草及条文试行
(一)规划法制建设与城市规划法
1、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几个时段 2、城市规划制定的制度 3、我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2、城市规划制定的制度
城市规划的制定制度 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制度 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行政处罚的制度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五十八条 、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二条
(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 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制度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 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 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 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 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五条
2、城市规划制定的制度
城市规划的制定制度 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制度 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行政处罚的制度
法律
(城市规划法)
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建设 管理条例)
技术规范
部门规章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审批办法)
行政措施
我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 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 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 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 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 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 报告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五十条 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 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 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强调既要有统一要求,又要有分类指导
(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第二十二条
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 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 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 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 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 施项目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 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 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 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 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道路、痛心、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 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 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 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 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与历 史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 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 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 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 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它 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 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 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十八条等
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 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 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 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本法规定做出行政许 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 或者直接撤销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 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等级或者 吊销资质证书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 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 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 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 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 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 定的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