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及税制改革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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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以来税制改革历程与当前的“营改增”
——许善达会长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培训会上的讲话(根据2012年7月12日讲话录音整理)
(对朋友们可能会有启发,与您共享,文章前部分是税制改革,可从第7页细看)目前我们的税制框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形成的,对现在税收影响最大的
就是1994年形成的这个税制的格局。在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的研究过程中,因为增值税和所得税当时占整个税收比重百分之九十以上,所以是研究的重点。增值税本身有许多特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到底是什么类型的扣除范围?有生产型、消费型、还有收入型,这么三种类型。所谓生产型,机器设备税款不能抵扣,你可以扣除购进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这些都可以扣,但是买的机器设备,基本建设,比如说盖房子这些,里面的税款不能抵扣,这是生产型。所谓收入型是固定资产里面,你买的机器设备虽然含税款,但是全部税款不能一次抵扣,只有机器设备当年折旧的那部分价款所含的税可以抵扣,这叫收入型。所谓消费型就是不管买什么,只要买的东西,那么里面含的税款都要抵扣。这是一种最彻底的增值税,像欧洲的一些国家都采用了消费型增值税,就是购买的无论是什么样的商品、劳务,里面只要有税款,统统可以扣掉。因此,1993年我们给国务院提出的建议方案是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全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同时废止当时对商品征收的产品税和对服务征收的营业税。
就所得税而言,1994年以前,我们有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还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当时是按照经济性质划分,实际上就是按照产权关系划分,不同的产权关系,所得税是不一样的。这种所得税制无法处理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问题,而股份制是市场经济中企业主要产权关系之一。所以,这种按产权关系划分所得税的制度显然跟市场经济方向不一致,因此当时我们提出的建议是合并成一个所得税,叫企业所得税或者是法人所得税。
但是国务院领导主持讨论的时候,多数人认为这个方案不行。为什么?这里面有很多原因,一是增值税的问题很复杂,首先1992年小平南巡讲话,经济上投资开始热起来了,所以1993年通货膨胀的速度比较快,投资过热。因此,多数人提出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不能扣除,否则不是更鼓励投资了嘛?于是我们增值税的方案就改成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不能抵扣,采用了生产型增值税。这是一个遗留问题。其次,还有一个更大的遗留问题,是确定增值税的适用范围问题,因为当时研究分税制的时候地方收入占70%多,中央只占20%多,实行分税制,中央要占大头,特别是在新的增量的分配上,中央要多拿,这样中央收入的比重才会上升。这么设计给我们提了一个难题,因为当时所得税比重很低,只有百分之十几,而且国营企业亏损很多,所得税每年增长很慢,所以在计算整个中央收入、地方收入时,中央政府也好,地方政府也好,眼睛都盯着流转税。中央为了从增量中多分到份额,准备分75%增值税,给地方留25%。如果商品和服务都实行增值税的话,那么地方的固定收入最多只有20%多。当时大家认为这样一种分配方案,地方政府难以接受。中央的目标是收入份额从20%多提高到60%,一次性调整到50%以上,然后每年增量中中央多分一点,若干年后增加到60%的目标。这
样就提出一个问题:中央分75%增值税以多分收入增量的目标和一次性调整到50%以上,若干年后达到60%的目标如何同时实现?最后想了一个办法,对劳务部分还保留营业税,不搞增值税了,劳务部分的营业税其实跟改革以前的产品税一样,等于是全额征税、重复征税。把劳务部分的营业税不改增值税了,保留下来,作为地方固定收入,这么一算,地方政府觉得可以接受。为什么?因为服务业每年要增长,营业税也增长,是地方政府的收入中一个能够每年随着经济发展有增量的税种,等于把一个有增长潜力的税留给地方政府。就为了这个,就把我们原来报的商品和劳务、服务统统实行增值税的方案,一切两半,把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只限制在商品范围内。劳务部分保留营业税,这个是因为分税制引起的,不是专家们、领导人认为营业税好要保留下来,大家都认为它不好,但是为了分税制能够推出去,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能够就分税制问题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给地方政府一个随着经济发展,收入能够增长的税种。是出于这个考虑,牺牲了税制的规范性,税制不规范就先不规范吧,先把分税制保证了。如果只考虑规范税制,地方政府不同意分税制,这个规范的税制也不能出台。
所以当时相当于从一个规范的增值税制,倒退了两大步。这两大步退下来,倒有一个好处,就是税率的设计。因为1994年的税制改革还有一个原则,就是要保持原总体税负。要是减少收入,对政府不利,当时政府很穷,要增加企业负担,企业又不同意,因此,那次改革只改制度,在量上保持原来的总体税负。但是总数不变,不一定意味着每个行业不变,不意味着每个企业不变。原来我们算了好几个帐,但是最后定了17%,这17%是在保证原税负的原则下,根据现在的扣除范围,收17%,就能够收到原来总体的税。如果当时按照规范化的增值税算,不说营业税,光是机器设备的税款,要允许扣的话,要想保持原来的税负增值税税率就得定为23%。23%什么概念?已经到了北欧那些福利国家的水平了。欧洲一般非福利国家,像英国、法国都是17%上下到20%之间。这说明两个问题:一个问题说明当时中国的流转税的负担比起欧洲国家来说太高了,因为是保持原税负,要抵扣的多,税率就得高,扣的少,税率可以低。我们这么多不能扣的,税率定17%,跟欧洲这个扣,那个也扣,什么都扣的,人家基本上也是17%,可见当时我们流转税的负担比欧洲国家要高很多。
这样一个抵扣范围小而税率与欧洲基本相同的增值税制还隐含了一个前提,就是“保持原税负”的17%的税率是在当时税收征收率的水平上确定的。这样就为今后税制改革中在规范税制,扩大扣除范围时保持税率不提高提供了可能。换句话说,税务机关加强征收管理,提高征收率以后,可以用征收率提高产生的税收增量对冲扩大抵扣范围而形成的减收,从而不必提高税率。
我们从1994年开始实行这样一个增值税制,操作起来以后,原来预定的目标,可以说基本都在逐步的实现之中。首先说要增收,1994年那时候,税收的增长速度与GDP增长的比还是小于1的,95、96年税收弹性到了1,1997年以后大于1了。大于1就是每年税收的增长比经济增长速度快,所以税收占GDP的比重开始上升,我们的预期目标实现了。其次是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我们当时是一次性算成55%和45%,每年增值税增量多拿一点,一年计划中央提高一个点,五年以后提到60%。结果头两年中央比重下降,从55%降到54%、53%。为什么?因为对地方的小税,过去税务局不把它当钱,太少,谁也不关注,改革以后,分了国税局、地税局,所以地税务局有一批人就负责收这些小税,那两年,那几个小税,增长速度很快,几倍几倍增长,所以中央收入比重不升反降了。但这只是短期的,因为对于过去这些小税种流失的征收,在达到一定水平以后,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