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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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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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规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术语
2.0.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等。
2.0.2 工程实体质量
通过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所形成的工程实体的品质。
2.0.3 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分别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4 监督检查
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检测报告、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质量等依法实施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以及根据委托权限进行行政执法的活动。
2.0.5 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6 监督检测
监督机构应用便携式仪器、设备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查检测。
2.0.7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2.0.8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监督机构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监督检测,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建设参与各方是否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活动。
2.0.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建设参与各方是否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综合性评价文件。
2.0.10不良记录
对责任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
3、基本规定
3.0.1 监督机构的主要监督容包括: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核查工程开工条件及有关准备工作;
2、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3、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对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测报告的监督检查;
5、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6、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
7、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及质量的监督检查;
8、对质量、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直接行政处罚;
9、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
1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12、其他职能。
3.0.2 监督机构的设立和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0.3监督机构应建立行政管理、监督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有关制度:
3.0.4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3.0.5 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信誉情况制定监督计划。
3.0.6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采取对施工工序质量随机抽查和对以下部位进行验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1、基槽或桩基验收;
2、含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验收;
3、重要结构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4、主体结构验收;
5、工程竣工验收。
3.0.7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主要容:
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明确以下监督工作重点;
1、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项目和方式;
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容和方式;
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容;
3.0.8 监督机构应将监督计划的主要容、监督人员和要求配合的事项等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4 、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监督
4.0.1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核查责任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提出处罚建议或按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4、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应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依照所涉及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监督机构应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
4.0.2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办理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手续;
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确定关键部位和工序等工作情况;
3、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无监理的工程)情况;
4、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是否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新报审;
5、是否将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6、是否及时将竣工工程备案;
7、按规定应监理的工程是否委托监理。
4.0.3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0.4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3、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标准的配置情况;
4、工程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5、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