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稿瑞典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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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稿)瑞典福利制度
第一章瑞典福利制度的形成背景、发展阶段及总体结构第一节瑞典福利制度形成的经济社会背景
一、来自欧洲其他国家的影响
17世纪英国的“济贫法,1881—1884德国的一整套社会
保险体系对瑞典的福利制度有很大影响。
二、瑞典社会出现的内在动力
19世纪中叶瑞典的手工作坊里开始出现工会组织。
从19
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出现许多地区性的工会组织。
19世
纪末期,瑞典的工会组织建立了其中央机构——瑞典总工会。
但在1902年也成立了代表雇主利益的瑞典雇主协会。
1909
年爆发了第一次总罢工,结果以失败而告终,该次总罢工的爆发虽然失败,但对瑞典后来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1911年的社会民主党代表大会上
通过了新纲领,同意采纳“人道主义”原则,从而使得党走向和工人运动合作的改良主义轨道。
三、政治渊源
瑞典社会福利的建立与瑞典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有
很大的关系。
社民党之所以长盛不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始终强调选择符合瑞典实际的独特发展模式。
20世纪20
年代,该党著名领袖雅尔马·布兰亭就指出:“我们想要建立的社会,不是仿效任何理论模式,而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在生活本身教益的基础上。
后来社民党的改良之路,都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探索的。
布兰亭的继承人阿尔宾·汉森根据当时世界经济危机后的国内形势,又提出了“人民家园“的理念,他将国家比喻为家庭,号召建设一个像和睦的家庭那样,没有特权或者剥削者,只有平等、关怀、合作与互助的国家。
社会民主党执政期间,瑞典经济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并建立起了全面、普遍和统一的社会福利制度。
四、经济渊源
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瑞典都成功地避免了工业的毁灭,这为瑞典在战后经济复苏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瑞典的工业生产在世界工业生产中的比重,比它在世界人口中的比重多4倍,出口多9倍,瑞典的机械设备甚至高出14倍,它的出口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
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82%的工业品出口到国外。
世界500家大工业企业中有22家瑞典企业,这对于人口只有800多万的国家来说,是一个非常高的比例。
爱立信公司、ABB电气、SAAB汽车、沃尔沃汽车、伊莱克斯家电等都发展成为大型的跨国公司。
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瑞典经济实力的迅速发展为它逐渐建立起全面的庞大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支
持。
目前,瑞典成为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经济增长率连续多年超过了欧盟国家平均水平,人均国民收入高居世界前列,20XX年瑞典人均GDP高达35304美元。
瑞典人均年消费
万克朗,每十个人有一艘汽艇(瑞典的岛屿很多),85%的家庭
拥有小轿车,50%的家庭有郊外私人别墅,70%的家庭每年出
国度假和旅游。
生活水平的高标准也与瑞典人的观念有关,
在他们心目中,理想家庭是父母加一对孩子,人均住房面积
80m2。
于瑞典的工资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高,家里只要有一
人就业就可以达到较高的生活水平。
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已接近消失。
20XX年瑞典人平均寿命女性为岁,男性为岁。
显然,瑞典是一个人类发展指数
很高的国家,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
五、瑞典福利制度的理论支点
18世纪,亚当·斯密、霍布森,庇古为福利经济学奠定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
对瑞典福利制度影响最大的是所谓的“瑞典学派”的经济理论。
瑞典学派的理论和政策的两大战略思想,一是依靠政府的干预,通过宏观经济调节的方式来平抑经济周期的波动;二是用收入再分配的方法,实现收入的平等。
瑞典学派不仅在理论上为福利制度奠定了基础,而且在实践上也得到了应用。
形成了瑞典福利模式。
第二节瑞典福利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
从整体上考察,瑞典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主要阶段。
1
一、萌芽阶段(19世纪中期至本世纪二三十年代) 19世纪中叶,瑞典议会经过辩论后通过了“济贫法”,该法律规定穷人有权利接受社会救助,国家也有义务提供该项救助。
这被认为是瑞典实行社会福利制度的开始。
这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相实施的最初阶段。
这一时期的主要举措有:首先,瑞典于1913年通过了“全国养老金”法案,法案规定对全国的老年人和丧失工作能力者提供社会保障.其次,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议会还曾就是否实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进行过辩论;再次,1918年通过实施了“工伤事故保险法”。
1919年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的规定。
但是,实际上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政府又匆忙应付战争带来的种种问题,并无暇顾及社会福利,致使社会福利制度和政策在此间并没有取得任何成就。
待战争结束后,瑞典的政治经济局面对社会改革极为不利。
为解决工人的具体生活困难,特别是失业问题.工会越来越关心工资和就业问题,雇主则一味要求削减公共开支。
双方的劳资纠纷和冲突依然比较多。
‘
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中期阶段
这一时期,大萧条笼罩整个西方世界,瑞典也未能幸免。
虽然不像其他国家一样经受过沉重的打击,但是大量的失业问题严酷地摆在人们面前。
于是,人们不得不去寻找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适逢当时斯德哥尔摩学派和凯恩斯提出国家干预理论。
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上.社会民主党提出一项新的、富于建设性的经济主张,即通过国家干预,实行膨胀性的经济计划和积极的劳工政策,以便把瑞典从经济危机中解救出来。
这与在美国实施的“罗斯福新政”极其相似。
但是这一改革方案因遭到右翼党派的反对而难以单独推行。
很快,社会民主党的社会大臣古斯塔夫·穆勒提出建立所谓的“人民之家”计划,即人们可把社会视为自己的家,社会在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满足他们的需求。
在此基础上,社会民主党提出一系列在年金、社会救助、医疗保健和教育等方面的一系列激进的改革方案。
这也说明社会民主党把工作的重心放到了全社会福利上来了。
并在“人民之家”的口号下,1934年对住房建造实行补贴,建立了失业保障制度;次年通过法律调整了农业者的工作时间;第三年又扩大了对家庭的福利补贴,规定年轻夫妇在建立家庭时可申请到国家有关贷款,同时通过新的年金立法。
1938年规定全体职工每年享有两周的带薪假期。
总之,这些社会改革措施包括加强了社会救助,实施了失业保险,实行了住房建筑补贴,扩大了家庭福利补助,增
加了雇员和雇工的生活福利等内容。
于是,以社会保险为主干的社会保障制度便基本形成。
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后期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1942年英国贝弗里奇发表了“社会保障与有关多种服务”的报告。
该报告对瑞典社会影响深远。
瑞典政府在该报告内容的基础上开始精心设计自己“福利国家”的美好形象。
从1946年到1950年短短的五年间先后进行了广泛的社会福利方面的各项改革,颁布了不少有关退休养老金、子女补助、医疗保健服务、房租补贴、教育补助等新的法规,使得30
年代提出的各种福利计划都得以付诸实施。
因此,这一时期被大家称为大改革时期o
1946年社会民主党更换领导班子.塔塔·埃兰德出任首相,该党在财政大臣厄思斯持·魏格福西德主持下提出一个包括27条内容的战后社会改造纲领。
魏格福西德也因此在瑞典创建福利国家的过程中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他既充当了独特的瑞典福利制度和政策的提出者和倡导者的角色,同时也是该福利制度得以操作的重要实践者。
50年代初到60年代,一个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瑞典最终建成,60年代初,社会民主党和共产党在议会中占据大多数席位,社会民主党就利用这次机会加强了公共部门、
教育、医疗保健、老年年金和住房律贴统一国家包揽的做法。
60年代末期大选后在新首相的主持下福利改革的步子
迈得更大,一方面,政府扩大了福利制度的覆盖范围;另一方面,实施了税收累进制,把福利制度进一步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70年代,政府又采取了有关工业民主措施,1974年生效的“就业保证法”和1977年通过的“雇员参与决策法”等都给予雇佣工人以更多权利。
至此,瑞典的社会福利制度的主体建设基本完成。
60年代,瑞典的经济发展处于“黄金时代”,社会福利日趋完、备.堪称福利国家的典范。
但是,进人70年代后,经济增长渐趋缓慢,财政赤字剧增,福利国家也陷入困境。
于是,瑞典的福利制度进入了不断的调整期。
2
第三节瑞典福利制度的结构
一、福利项目:
瑞典以崇尚平等的高福利国家著称于世,社会福利制度几乎无所不包,政府提供的收入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福利、覆盖了老人、残疾人、儿童、妇女等不同群体。
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及平等性的主要特征。
主要包括。
1、基本年金。
⑴、基本养老金。
瑞典自1946年起既规定凡年满65岁的
国民都可以领取全额的基本养老金。
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也无需经过收入状况调查,基金全部财政拨款。
⑵、伤残年金。
凡16岁以上失去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国民
都可以享受该项年金。
享受的比例视残障情况而定。
⑶、寡妇年金。
凡婚龄达到5年并失去丈夫超过3年的寡妇,享受寡妇年金直至65岁。
金额与基本养老金相同。
如
果再嫁则取消该项待遇。
⑷、儿童年金。
凡18岁以下国民,失去父母或其中一方的,有权享受儿童年金。
与此同时,仍保留有享受其他津贴待遇的权利。
2、附加年金。
主要是为了弥补基本年金的不足。
从1959年开始颁布实行。
附加年金也包括养老年金、伤残年金、寡妇年金以及
儿童年金等,与基本年金不同的是,附加年金的部分项目是要与工资收入挂钩的。
并且需要工资收入连续三年超过规定的基数。
3、健康保险。
适用于国民患病和生育,享有者需要定期缴纳健康保险费,患者可以享受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住院费和治疗费都可以免交,以及病假津贴。
产妇分娩前可以享有180天到270
天的生育津贴。
4、失业保险。
国民失业可以享受失业津贴。
失业期超过300天以及不曾参加失业保险的雇工可以享受失业救助。
享受失业津贴的期
限最多为300天,55岁到65岁的失业者可以延长到450天,金额相当于本人工资的92%。
而失业救助的标准则远远低于失业津贴,可以享受的期限也相对较短。
5、工伤保险。
国民遭遇工伤或职业病后3个月内,享受健康保险待遇,3个月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致残者享受终身残障年金,工伤死亡者除给予丧葬补助以外,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享受遗属补贴直至19岁。
6、儿童补助。
国民自出生之日直到16岁,均有权享受儿童补助,每个儿童可享受约4800克郎的补助,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还可以享受儿童附加补贴。
7、培训补助。
凡参加职工培训的或者报名参加成人教育的雇员、雇工,以及参加军训和民防训练的国民,都有权享受雇员培训补助、成人教育补助和军训补助。
8、带薪假期。
每个雇员、雇工每年都有2个星期的带薪休假。
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9、教育。
公立学校免交学杂费、书本费、住所距离学校较远的学生还可享受交通费补贴。
学校供应午餐。
10、社会救助:早在19世纪中叶,瑞典就通过了《济贫法》,规定穷人有权接受社会救助、国家也有义务提供该项救助。
这是社会福利制度的开始。
20世纪50年代,瑞典通过了新的《社会救助法》明确了享受社会救助是国民的权利也是国家的义务。
二、组织与管理
3
瑞典福利制度的宏观管理体系是各个相关机构分工进行的,按照法律规定,国会负责社会福利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在行政管理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执行国会通过的法律,并制定相应制度和实施办法。
具体各部门的分工如下:劳动部负责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卫生部负责医疗
保险。
内政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和各项社会福利。
建筑部负责住房公共福利设施保障。
财政部参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参与改革和管理政策制度制定和监督;负责社会福利拨款等。
具体的管理部门包括:
老年、残疾和死亡项目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国家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和监督,地区和地方社会保险具体执行。
个体经营者的保险费,连同所得税一起缴纳。
雇主保险费,在税务局征收雇主所得税时,一并征收。
补充年金基金,4个三方性
代表组成的理事会管理。
这4个理事会是公共就业理事会、私营大企业理事会、私人小公司就业理事会,以及个人经营者就业理事会。
疾病与生育项目的行政管理机构:其中现金补助国家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和监督,区域和地方保险机构执行项目。
雇员和个人经营者的保险费,随同所得税一起缴纳;雇主保险费一开始就是税务当局征收所得税时一起合并征集的。
而医疗保健国家医疗和福利局统一监督,地方委员会执行项目及资金管理。
工伤项目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国家社会保险理事会负责中
央的管理和监督,地区和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执行。
失业项目的行政管理机构为国家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它负责中央的管理和监督;失业保险基金机构,管理全国工业、贸易和技术行业的失业保险项目(目前有40个基金机构);劳动力市场现金补助项目,四个地区办公室、劳工理事会和地方职业介绍所管理。
家属津贴的行政管理机构为国家社会保险管理局,它负责统一的管理和监督,地区和地方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执行。
此外,在基金管理方面,瑞典一般认为社会保险基金应该脱离国家财政而独立存在,因此它必须有一套自成体系的和大众化、高效率的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可以是一个政府机关,也可以是民间性质的社会保险机构。
通常是各种不同的半自治性机构或基金机构负责管理。
这些机构通常受政府某部或所属部门监督,但在其他方面有很大自主权。
第二章老年、残疾与遗属福利
第一节老年福利
1、瑞典老年福利总体概况
瑞典是祟尚平等的高福利国家,它对年过65岁的老年人
实行退休和养老制度,给老年人提供基本退休金,补充退休金,部分补助金等资金上的帮助,以及包括提供住房津贴、家庭服务和兴办养老院等在内的一些特别的帮助。
比起许多国家的老人来,瑞典老人的日子相当富裕舒适。
老人都享有优厚的退休金。
退休金分基本退休金(也叫人
民退休金)与附加退休金两种。
除丰厚的退休金外,瑞典的退休老人可享受许多减免待遇。
进博物馆、看电影、乘坐公共汽车时,付费都要比正常收入者低20%左右。
老人在享受减免的同时,也享受到许多生活便利。
如有一种交通服务,就是专为那些不便乘坐一般公共交通的老人与残疾人提供的。
这是一种特制的中型面包车,后门有升降的平台,方便轮椅上下。
汽车驾驶员具体负责帮助老人上下车。
这种服务车并不按正常公共线路走,经常开到乘客的家门口。
瑞典的288个市政区都备有这种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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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市政区都有老人院。
有座普通的老人院,建筑比较特别,是座梯形楼,里边都是10至15平方米的房间,带卫生间与阳台,建筑之所以呈梯形,是为了让阳台晒到更多的阳光。
老人院定时供应一日三餐,还有专人打扫卫生。
住户可自己带家具,也可直接租用。
那些有精神障碍的老人,则住
在专门的集体养老院,一幢房子住6至8人,一日三餐和生活起居有专人负责。
老人院里的一切费用从退休金里扣除,但那只是有限的一部分,政府部门还要开支一大笔钱。
另外,瑞典一半以上的市政区还建立了家庭医疗与服务体
系,行动不便的老人只要一个电话,就会有受过良好训练的护士服务。
这笔费用全政府支付。
除了公共服务机构外,也有老人选择待在家里,家人来服侍。
按规定,老人如生病或行动不便,他的每个亲戚,甚至是亲密的朋友,每年可有两个月的带薪假期来照顾老人。
如需要长期照看,则可从社会保险部门领取一定的补助金。
对老人的照顾与服务,吃掉了政府不少财政。
1994年,这笔开支(不包括退休金)达到1000亿瑞典克朗,占瑞典整个国内生产总值的%,这些钱都给了不同的机构,如医院、敬老院等,其中82%的钱来自地方政府,老人自己只付9%。
下面将详细说老人的养老金制度。
2、退休养老金制度
瑞典老人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以维持生活。
养老金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提供给每名退休老人作为生活的基本保证,每名退休老人所领取的退休金金额是相同的,与退休者在退休前所从事的工作与薪金收入多少无关,而附加养老金是对基本养老全的补充,他与退休者退休前工薪收入水平相联系,
反映退休者过去在技能、劳动、收入方面的差别。
⑴、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1937年建立的退休金制度。
凡年满65岁的公民,并在瑞典居住或就业满一定年限的居民都可以享
受。
基本养老金的标准按照一个“基数”来计算。
单身老人可以得到基数的96%,夫妇可以得到基数的157%。
基数大致相当于一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政府为使退休老人的生活不致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将基数与消费物价挂钩,每年根据物价变化调整一次。
居住在瑞典的所有人,无论其国籍如何,只要他住满三年或有三年国家补充养老金分(ATPpoints),便有权获得国家基本养老金。
在瑞典生活40
年或有30年的ATP积分,才可获得全额基本养老金。
一般地,从满16岁到满64岁被认为是有效居住期。
基本养老金的资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国家财政补贴及地方财政拨款补贴。
1993年瑞典基本养老保险总收人为亿克朗,其中:社会保险缴费亿克朗,占总收入的45.68%,国家财政拨款补贴亿克朗,占总收入的%.地方财政拨款补贴亿克朗,占总收入的3.83%。
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及具体内容:
退休养老金。
退休养老金通常从投保者65岁生日的那个
月起支付,但有些人需要提前或推迟些。
根据瑞典养老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可以在60岁至70岁之间选择退休时间,其
养老金可以以全额或半额方式支付,1979年95%的单身以及%的结婚者要求支付全额基本养老金,1984年分别上升为96%和%。
老人护理津贴。
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料的可领取护理律贴。
抚养儿童津贴。
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抚养16岁以下儿童的可领取抚养儿童津贴。
以上是基本养老金的主要部分,对于没有资格领取附加养老金或只可领取很少一点,但在生活中又有各种不幸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系统提供了附加部分的补贴,包括养老金补贴、市政住房补贴、儿童补贴和残疾津贴。
养老金补贴是给予领取老年养老金。
丧失能力抚恤金、寡妇抚恤金或妻子补贴,并且在所在地区注册的居民,65岁以下的老年养老金获得者不能享受此项福利。
儿童补贴给予父母未领取老年养老金或丧失能力抚养16岁以下儿童者,但父母是65岁以下老年养老金获得者,子女不能享受儿童补贴。
5
⑵、补充养老退休金
在50年代,大多数白领工人不满足于领取平均主义的基本退休金,要求在提供“基本保证”之外,还应有一个能反映过去技能、劳动和收入等方面差别的“补充”部分。
通过长期辩论与斗争,终于在1959年议会通过了关于补充退休
金的规定,于1960年付诸实施。
补充养老金制是从1960年开始付诸实施的,也就是说只有在1989年达到退休年龄,也即1924年以后出生的人才满足这一条件,在1924年以前退休的人将没有资格领取,
这引起许多老工人的不满。
在职工的强烈要求下,政府又采取一种历史性的例外情况,同意1913年至1923年出生的职工退休后也可领取充分的补充退休金。
除此之外,又对那些无权取得充分补充退休金或只能取得部分退休金的退休者进行补偿措施,从1969年起还设立了“一般补助金”,以缩小新老退休职工之间收入的差别。
计发职工退休补充养老金的主要依据有三个因素:职工个人的“养老金分”、职工个人的“年系数”、政府每年确定的“基数”。
年收入超过“基数”的部分称为“可领取养老金的收入”,以一年的“可领取养老金的收入”除以该年确定的“基数”,即为该职工的“养老金分”。
把该职工收入最高的15年所得的“养老金分”平均,即为该职工的“养老金分”。
收入超过“基数”的实际年数除以30年,即为该职工的“年系数”。
在瑞典,还有一种特殊补充性养老金。
如果某人为照顾生病或有先天障碍性疾病的孩子而从有收入的工作岗位上退下来达6年以上,在孩子获得相应的残疾基金、补贴或福利的同时,照顾孩子者可获得特殊补充养老金。
但获特殊补充
养老金等数量会受到在瑞典居住年限及ATP积分的影响。
⑶、部分养老金
部分养老金是对60岁至64岁的投保职工于工作时间缩短而收入减少给予的补偿。
领取部分养老金的条件是:每周
工作时间减少5—10小时,但工作时间仍在17----35小时之内。
在向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之前,申请者应同雇主就部分工作时间达成协议。
部分养老金的支付比率同因时间减少而造成收入减少的
程度有关。
一般不会少于减少收入的50%。
从实际执行来看,1983年至1987年6月30的平均补偿率为50%;1987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间的平均补偿率为65%。
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也是雇主和独立经营者的缴费以及基金利息收入。
自雇者亦可因工时减少而享受部分养老金,瑞典对此有专门规定。
⑷、其它形式的养老金
此外.瑞典还有私人养老金,是职工个人为自己年老退休后生活水平不降低,而自行积累的一种私人保险办法。
资金主要是职工个人以储蓄成人寿保险形式存到银行或商业保
险公司。
政府提倡和鼓励私人养老保险,以减轻政府负担。
瑞典的工会也提供养老保险,凡参加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工会会员,均享有工会养老保险。
工会会员按工资%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