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

甘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
甘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

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参加甘肃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备案、评标专家抽取及招标过程的监管;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在投标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评定信用等级等管理。

第四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甘肃省水利厅建立,业务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

具体承担,系统管理由省水利厅信息中心具体承担。

第二章招标投标备案和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招标投标备案包括以下信息:

(一)招标申请备案,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划分标段信息、招标计划安排、资质资格要求、计划开工完工日期等;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结果备案,包含中标单位信息、资质资格、人员情况、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基本情况等。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信息:

(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从业单位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

(四)良好行为记录: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

(五)不良行为记录: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具体参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中《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第七条须进行招标投标的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应由建设单位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具体填写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参与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

业单位应在《系统》中填报本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对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招标投标过程及从业单位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未及时更新的,《系统》将暂停其招标和投标资格,直至其更新有关内容后恢复。

第八条省水利厅在建设单位填报完整的招标投标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上进行审核;在从业单位填报或者更新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对从业单位提交《系统》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程序,按照“事前告知、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的要求按照招标计划安排及时在《系统》上填写相关内容,并打印提交《招标备案书》(由《系统》自动生成),及时履行相关手续。在上述过程中,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则终止该项目招标,按照实际情况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招标公告中应当要求从业单位到省水利厅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参加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在购买标书前进行网上报名。已建立信用档案的应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提交《投标报名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应在购买标书前建立信用档案。否则,不得参与投标。实行资格预审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资格预审专家对从业单位通过《系统》提交的《投标报名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报名表》不予确认,并通知从业单位;实行资格后审的,建设单位应出售标书,资格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审查,不符合要求者,按废标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开标前应当要求从业单位提供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其有无行贿、受贿行为的记录,并将结果及时报省水利厅,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其从业行为作出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以及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从业单位的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等信息,应及时报省水利厅,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三章履约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履约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主要步骤为: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本辖区内从业单位考核评分,省水利厅复核,市、县评分比例分别为40%、60%;省属重点水利工程或市(州)管项目由省属建设单位或市(州)对所管项目从业单位考核评分,省水利厅复核。考核结果在甘肃省水利厅网站上公示。

注:考核最终得分为该企业在全省所从事的所有水利项目按照项目得分情况、合同金额进行加权平均得分。

第十四条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每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汇总上报省水利厅。省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考核结果直接报送省水利厅。各建设单位网上报送履约考核结果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盖章纸质件。

第十五条省水利厅将对市(州)报送的考核结果结合该季

度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稽查审计等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复核,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四章信用等级划分和评审

第十六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 级)三等五级,AAA级表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为信用好,A 级表示为信用较好,BBB及表示为信用一般,CCC级表示为信用较差。信用等级评审工作每年初开展,并在甘肃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一)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稽查、监察、审计等情况;

(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四)省水利厅公示的不良记录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从基础管理、经营效益、市场行为、工程服务、品牌形象、信用记录的六个指标体系30项指标每季度对从业单位考核的得分情况核定履约考核等次,按以下规定评定:

1、91-100分的为AAA级;

2、81-90分的为AA级;

3、71-80分的为A级;

4、61-70分的为BBB级;

5、60分以下的为CCC级。

第十九条省水利厅设立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等级复核组,负责进行信用等级复核。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主要分履约考核资料收集、评审组复核、网上公示三个步骤。信用等级在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省水利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复验,经查验实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不符的,省水利厅依据本《细则》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被评定的信用等级由省水利厅在甘肃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从业单位对评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提出复核申请。省水利厅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时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信用等级的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

第五章信用等级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应

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对从业单位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之一;项目法人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用等级分的权重不得少于5%~10%。

(一)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80%~100%。

(二)信用等级为A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60%~80%。

(三)信用等级为暂定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30%~60%。

(四)信用等级为BBB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1%~30%。

(五)信用等级为暂定CCC级的,信用等级分为0分。

第二十五条信用等级评为CCC级的从业单位,省水利厅依法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其半年或者一年参与甘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信用等级应用期内,从业单位受到处罚的,有一般不良行为的原信用等级高于BBB级的降为BBB级,原信用为BBB级的降为CCC级;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信用等级一律降为CCC级,待严重不良行为处罚期满后再重新定级。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要求,省水利工程信用等级须载明在暂定A级。

第二十八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九条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者违纪违规活动,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不良行为公示。

第三十条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评审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情形见附件2。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接收内容、组卷、移交的暂行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水利局综合档案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接收内容、组卷、移交的暂行规定 一、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接收内容及分类 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所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文字、图表、声像材料)按其形成和内容的有机联系,并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可归纳为十项内容: 1.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2.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材料(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3.竣工验收文件材料(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4.财务、器材管理文件(由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5.工艺、设备材料(含国外引进设备材料)文件。 6.科研项目文件(由有关单位立卷,建设单位汇总)。 7.生产技术装备、试生产文件材料。 8.监理文件材料(由监理单位立卷,建设单位汇总)。 9.施工文件材料(由施工单位立卷,建设单位汇总)。 10.声像材料

二、组卷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在收集齐全的基础上进行整理。整理。整理工作包括组成案卷和编目两个过程。移交工作包括对立卷编目工作的审核和办理交接手续两项内容。 (一)组卷的一般原则 组卷必须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二)组卷的步骤和方法 1、归类、初排、补缺、保证文件齐全完整 先用铅笔在文件左上角写上文件所应归入的相应条目号,按条目分类,在同类中再按成文时间先后排列,缺少的应设法追回补齐。 2、鉴别、挑选、补救、保证案卷质量 归纳的文件材料要达到以下质量要求: (1)归档文件材料内容真实,必须是该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 (2)归纳文件材料准确、有效、手续完备。文件材料记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图物相符。按规定已通过了一定的审批、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新《规定》是根据国家最新标准,并结合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实际,对原《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进行的修订。其主要包括总则、档案管理、归档与移交要求、档案验收、附则,共五章三十二条和5个附件。《规定》的正式印发,将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档 " 步骤、 并已将 中。同时, " 2005年11月1日 水利部发布(水办[2005]4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 保管 应设立 项目 序。不得通 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甘建建

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甘建建〔2001〕158号 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管理办法 (2001年6月9日省建设厅甘建建〔2001〕1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等活动的代理。 第三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方能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 一监督和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在本辖区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厅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核准,并报建设部备案。 新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未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根据全省市场需要设定暂定资格,发给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发布(水办[2005]4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三节分部工程概算编制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按主体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高压供电线路工程、其他建筑工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编制。 一、主体建筑工程: (1)主体建筑工程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编制。 (2)主体建筑工程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项目划分要求,计算到三级项目。 (3)当设计对砼施工有温控要求时,应根据温控措施设计,计算温控措施费用;也可以经过分析确定指标后,按建筑物砼方量进行计算。 (4)细部结构工程:可根据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也可参照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确定。细部结构指标见表8所列。

二、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计算,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三、房屋建筑工程: (1)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管理房屋建筑面积,用于生产和管理办公的部分,由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规模确定,生活及文化福利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定员人数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计算。房屋建筑单位造价参照工程所在地区的永久房屋造价指标计算。 (2)室外工程投资,一般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的10%—15%计算。

四、高压供电线路工程: 根据设计的电压等级、线路架设长度及所需配备的变配电设施,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计算。 五、其他建筑工程: (1)内外部观测工程按建筑工程属性处理。内外部观测工程项目投资应按设计资料计算。如无设计资料时,可根据坝型或其他工程型式,按照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百分率计算,见表9所列。 (2)动力线路、照明线路、通信线路等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或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3)其余各项按设计要求分析计算。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由设备费和安装费两部分组成。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 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 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 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二)项目管理机构; (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报价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95年)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1995.04.2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试行)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 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 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 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 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 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 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 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 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 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 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 负责。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 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十一条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 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 主体工程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以及现场施工准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 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 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 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4.01 【实施日期】199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颁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各地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

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446--1995)确定。 第三条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审查权限划分为: (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和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除大中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查,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核查。 (二)黄河一级支流(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白龙江、西汉水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主要河段是指城镇河段,由保护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筑物和大片农田的河段(下同)。具体范围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 (三)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条内陆河及讨赖河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抄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未设流域管理机构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四)地(州、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两地协商提出意见,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甘建招〔2011〕6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成本,保证评标质量和效率,健康有序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平台。 第二章电子标书基本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是指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种文件,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的电子文件。 第六条各单位使用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加密锁具有唯一性,仅限在该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得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当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应加盖电子印章(含有CA数字证书)并进行固化处理。

(三)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EF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复制到U盘中,提交的各种介质中只能存放一份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四)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 (五)光盘表面使用油性笔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等信息填写在光盘上。 第八条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分为招标文件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 清单数据三部分。 (二)电子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应当按照标准招标文件模版进行编制。如有补充、答疑文件,必须与原电子招标文件合并后形成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并提交备案。 (三)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应当在电子招标文件中包含XML清单数据。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通过备案的电子招标文件刻录到光盘上,并发放给投标人;或者将通过备案的电子招标文件上传到指定的网站由投标人自行下载。 第九条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唱标内容、商务标、技术标、XML清单数据四个页签,投标人不得任意增减和更改名称。唱标内容应与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 (二)采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中必须含有XML清单数据。 (三)纸质投标文件应由“电子标书生成器”直接打印生成,电子投标文件应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四)投标人需将电子投标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存储到U盘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后,在规定内的时间送达开标地点。 第十条电子标书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当根据电子标书生成器软件的格式正确填写,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章开标、评标规定

常见水利工程项目划分

工程质量评定时有关单位需提交的基本资料 1.工程施工质量自评报告、监理质量复评报告,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认定意见; 1.工程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及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 2.建筑物平面坐标及高程测量控制资料;形体测量资料(轴线、高程、外形尺寸);建筑物运行观测资料(渗流、位移、沉降变形、应力变形及裂缝情况等); 4、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5.钢材、水泥、外加剂等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出厂试验报告资料; 6.钢材、水泥、外加剂、防水材料、砂、石料及其他建筑材料现场抽检试验报告; 7.机电设备、起重设备、闸门、启闭机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 8.机电设备、起重设备、闸门、启闭机安装和试运行记录及有关资料; 9.地基处理等隐蔽工程验收签证,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 10.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指标(如地基处理、混凝土、砂浆、填筑土体等)的取样试验资料和质量检验成果汇总表; 11.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或质量缺陷处理备案表等; 12.工程项目划分表和各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新规程有关表格摘录: 表01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 表0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表03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表04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表05 河道(渠道)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表06 水工建筑物(闸、泵站等)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表07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表08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表09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表10 项目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表11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 嘉兴市常见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参考 一、水闸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另外的施工单位施工,但仍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承包单位不得将中标的全部工程分包。 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地下基础处理、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以及附屑工程和临时工程等工程需经项目法人批准方可分包,但不准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进行再次分包。分包工程量除项目法人在标书中指定部分外,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的30%。主要建筑物和允许分包项目的内容,由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分包单位应持有营业执照和具备与分包工程专业等级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具备完成分包工程所必需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机械设备。 第六条经由项目法人批准的分包工程,由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工程师)批准。

分包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分包合同还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工作的管理,加强执法监察,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 第二章项目法人职责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内容和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分包内容不符合已签订的承包合同要求或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项目法人对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第十条项目法人对承包单位雇用劳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劳务进入建设工地及变相分包。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分包管理的需要,委托监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中相应的职责,但须将委托内容通知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第三章承包单位职责第十二条承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时要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业绩要求及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承包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分包单位,尚不具备公开或邀请招标条件的,应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加议标。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精 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于2005年1月1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试行)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三项”制度与四项制度差别在哪?答:三项制度是指“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四项制度包括“合同管理制”,它不属于这里的“三项”制度之一 2、2F32002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该部分的复习要点是什么?答:该部分的复习要点是: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依据、编制程序、内容,进度计划的表达方式,进度图的绘制,网络计划的计算、优化,施工期环境保护等。 3、施工组织设计可能如何出现在考题中?如何复习?答:施工组织设计,考试用书中提到的内容很多,但表述并不具体。因为这一块知识很灵活,要求大家要结合实际工程来考虑,例如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具体的工程施工方案等就多次出现在历年考试的案例题中。除了看书外,最好结合典型工程,重在理解与领会,不必死记硬背 4、施工进度计划应学习到什么深度?答:施工进度计划,考试用书中虽然写得很少,但从历次考试中大家不难看出,只要是考试用书中提到的都可以考。故横道图、网络图、S曲线的绘制、计算考生都要掌握。当然,根据目前几年的考试来看,还是以网络图为重点的。考生至少应掌握到以下程度:(1)能看懂网络的逻辑关系,最好能绘制网络图。(2)能进行时间参数的计算,判断关键线路。(3)能利用总时差判断工作的延误对于工期的影响。(4)能进行简单的工期优化。(5)掌握进度计划的控制措施。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主要内容有哪些?答:主要内容应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三废”)和噪声污染防治与噪声控制、生态保护、人群健康保护、施工环境管理与监测等。如今,环境保护已经被提到比以往更为重要的地位,希望考生结合工程实际注意积累这方面的知识。这部分以往考试中很少涉及,但是今后作为考点的可能性很大。 6、2F320030水利水电工程造价与成本管理,该部分的复习要点是什么?答:本部分的复习要点是:水利水电工程量计算的规则,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划分、费用构成和造价文件的编制。侧重还应放在水利工程上。 7、水利水电工程量计算的规则中应注意什么?答:施工中允许的超挖、超填量、合理的施工附加量及施工操作损耗,已计入概算定额,不应包括在设计工程量中。 8、水利工程概(估)算部分的复习要点有哪些?答:(1)项目划分:应知道文件依据,划分方法。(2)费用构成:应掌握以下内容:水利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组成。最好能够理解各部分费用的主要内容。(3)水利工程概(估)算基础单价的编制。应该掌握基础单价的内容,人、材、机单价的组成。(4)掌握水利工程概(估)算工程单价的编制。1)正确理解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三要素:“量、价、费”。2)掌握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单价编制的方法,以及编制水利工程概(估)算、预算、标底及投标报价时用到的综合系数法。从以往考试看,考生应该注意实际工程(中小型的土石坝工程、水闸、堤防、中小型水库加固工程)中的单价分析。 9.如何学习水力发电工程概(估)算编制?答:这一部分应注意它与水利工程概(估)算在项目划分和费用构成上的区别,主要是费用名称。 10. 2F320040《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内容,该部分的复习要点是什么?答:本部分的复习要点包括以下内容:(1)掌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2)掌握质量条款的内容;(3)掌握进度条款的内容;(4)掌握工程结算的内容;(5)掌握变更与索赔的处理方法与原则。此部分内容很重要,考生要重点掌握,并注意结合工程案例应用。从以往考试的情况看,案例中主要以工程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工程变更、工程结算为考点,复习中应注意。 11、2F32005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该部分的复习要点是什么?答:该部分的复习要点是: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的程序以及相关的工作要求,工程分包的一般要求等。 12. 2F320060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该部分的复习要点是什么?答:该部分的复习应重点掌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与报告事故的时间要求、事故报告内容、质量事故处理等内容。此部分作为一个考点出现在案例题中是有可能的。 13、2F32007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该部分的复习要点是什么?答:该部分的复习要点是掌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的原则。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 176—2007),为进行质量评定,需要将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等三级。应该注意这里的项目划分既不同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的划分(单项、单位、分部、分项),也不同于水利工程概算项目划分(一级、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来源:甘肃省水利网站|添加时间:2014-10-24|点击次数:458 次 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落实行政审批及监管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全省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按照隶属实行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省属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在省水利厅负责备案,市(州)、县(区、市)负责建设的项目在市(州)水务局备案,备案工作全部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进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二、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 (一)严格依法依规招标。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相关法律法规,对凡是达到国家及省上规定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对于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各地按照项目批复的招标方案,从有利于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施工管理等方面依法、合理确定招标内容及标段规模,科学合理划分标段,不得以任何形式肢解

工程,规避招标。要根据水利项目分类和工程规模,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任务。 (二)加强招标程序管理。各地应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招标备案程序。招标前,招标人在系统内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市场主体须在购买标书前进行网上报名,建设单位应根据网上报名情况出售招标文件;评标结束后及时进行公示,提交评标报告,在系统内办理招标结果备案手续;同时,要加强开标评标过程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依法依规予以纠正,要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备案权限对投诉及时处理,确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三)做好项目进场交易。各地应按照中央和省上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备案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属地及分级管理要求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省属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项目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市县负责建设的项目进入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交易。 (四)强化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水利厅负责组建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加强对评标专家考核和评价,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地要根据属地及权限管理,在开标前24小时内,省属建设单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州)项目建设单位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五)加强督促检查。水利工程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后,各市(州)对所负责备案项目从招标备案、过程监管、专家抽取、合同履行等方面实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 标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现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月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招标控制价。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二)项目管理机构; (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报价文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及建设阶段划分

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应掌握)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称为前期工作。立项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二、项目分类: 1.按功能、作用分: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 2.按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中央项目、地方项目 3.按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大中型、小型 4.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实行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5.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中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如下。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3)初步设计阶段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一般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批准。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或修改(包括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应按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初步设计任务应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4)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包括招标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招标设计指为施工以及设备材料招标而进行的设计工作。(考题2007) (5)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8)后评价阶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行)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入生产(运行)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