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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1.06.17
【实施日期】2011.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
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年6月17日)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的适用程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非羁押诉讼,是指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
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第三条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适用与严格慎重相结合;
(二)保证诉讼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第四条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应当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均含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