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特殊教育与法律制度_马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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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abharlann Baidu
法 院层 次 的一 般模 式
,
教 育部 民权 事 务局 ( O C ) R 对违 反 宪
因
。
适 用 于 联 邦系 统和 州 的系 统
高一级 法 院 作
法 5 0 4 款 的 申诉 作 出 调 查 和 作 出 裁 决
出 的 判 决 影 响着 下 级 法 院 对 相 同 案 例 的 判
此
,
通 常也 调 查 与特 殊教 育有 关 的事 务
条 款赋 予 联邦政 府 管 理 教 育 的作用 一直 是 间
联 邦政 府一 直 通过 专 门 的 拨 款 间接 地
,
对 教育 给 予 补助
这 些专 门性 拨款 的 目的 是
,
对 各州 的 教 育提 供 充 分的 资助
影 响各 州 的 教育 政 策
。
同 时是 为 了
各州 可 自愿接 受 或 不
,
4 修 正 案 对 美 国特 殊 教 育有 重要 宪法 第 1 的影 响 这 个修 正 案 成为特 殊 教育 的宪法 上 的基础 它规 定 每个 州应 该对 任 何在 宪法 允 ; 4 许 的 范 围内的 个 人给 予 平等 保 护 宪法 第 1 正 修 案 同样 规定 没 有适 当 的 法 律程 序 不 应 该 剥 夺个 人 的 生 命 自 由 或 财 产 这个 修
,
,
这 些 法 律有 时是 由 政
到 了 法 律 的承认 和 保 护 7 0年代 以 后 随着 特 殊 教 育 法 案 的 颁
,
府 的一 个 部 门为 了 适 应 其他 部 门的发 展而 制
这 一 点 在特 殊 教育法 律 的发展 中非 常
19
。
布 善
,
残 障 儿 童 的 教 育 状 况 得 到 了 进 一 步的 改
9 7 1 5 年
。
。
,
国会 通过 了 公 共 法 律 9 4 14 2
·
,
该法 律 为 所有 残障 儿 童接受平 等 的教 育提 供
在
( PA R
2 年 米尔 斯诉教育 委员 会 案 中 7
,
,
了保 障
同时该 法 律要 求 地方 教 育机构 和 儿
,
9 7 1 2 年 宾西 法 尼 亚 州智 力 迟钝 者 团体
, ,
。
法规
,
国 会议 员 对 于 他们 通 过 的 法律 领域 并 不 都十 分 熟 悉
所 以 国 会通 过 的 法 律 实质上 是
。
利 并且 根 据其 他 的联邦 法律 提 起诉 讼 来获 得
概 括 性 的和 一 般 性 的 规
,
为 了实施 该 法 律 国
,
会 授 权 相 应 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专 门 的法 他们 制定的这些法 规 ( 也叫规则或准
、
美 国所 有 的 5 0 个州 都有 自 己 的 宪 法
同 联 邦宪 法 一 样
,
。
如
、
各个 州确立 了立 法 机 关
。
法》
、
19 6 3
年 的 《 职业 教 育 法 )
、
19 6 5
年的
行政机 关 和法 院 系 统 的三 权 分立 原则
法 常 常 比 联邦 宪法 更为 详尽
,
州宪
《初 等 和 中 等教 育法 》 以 及 1 9 7 5 年 的 《残 疾
3
、 。
《所 A H C 》 有 残 疾 儿 童 教育 法案 ( E A 最初 并没 有 )
19 8 6 年 通过 了 《伤 残儿 童 保 护 法案 》
涉 及如 果 家长 为 了 获 得 法律 规 定 的权 利而 起 诉 学 校 家长 有 法 定 资格 领 取 律师 代 理 费 于 是 家 长 的 律师 起 诉 学 区 要 求 得 到 这 个 权
,
律 师代 理 费用 但 是 19 8 4 年美 国最 高 法 院认 为 根 据 这 些 法 律 律 师 不 应 该 收取 这 些 费
,
,
。
用
。
最 高 法院 的法 官布 伦那 认 为 当家 长 为 了
,
则 ) 为一 般性 的法 律 提供 了 细 则 施 该法 律 的程 序 此
,
。
提 出了 实
,
获 得法 律 给予 的权 利而 不得 不 打官 司 时 应 该要 求 家长 支付 这 笔 费用
例如
.P L 9 4
-
的 期 数 和 这 个 法 律 的编 号
4 过 的第 1
2 号法 律
。
案例 法 的 司法 权 的 来 源 司 法 权 来源 于 两 个途 径 一 个 被 称为 平
三
,
、
14 2 的意 思 是 这 个 公 共 法 律 是 第 9 4 届
国会 通
,
行 性 的途 径
,
另一 个 被称 为垂 直性 的途 径
4
、
决
。
案例 法
大 多 数 特殊 教 育案例 是 在 联 邦 系统 的法
《外 国 中小 学 教育 》 2 0 0 3 年 第 7期
院审 理 的
,
因为 特 殊 教育 的 案 例大 多涉及 到
。
活动 促进 了特殊 教育 的发 展
。
联邦法 律 的适 用 问题 ( 如 伤残 人教 育法 案 和
宪法 第5 0 4 款 )
题
,
联 邦和 各 州 的宪法 授 权立 法 机 关 制 定法 律 和 法 令 立法 机构 又 授 权制 定规 章 的 机 构制 定 实施法 律 的 规章 最 后法 院通 过 案
,
。
例 解释 法 律
,
这 些对 法 律 的解 释逐 步形成 了
而 是 因 为他 们 认 为各 个 州 应 该 对 教 育 这
童 的父 母 或监 护人 共 同 为 每 一 个 残障 儿 童 制
n l Edu c i P a 定 个 别 教 育 计划 a i t o l a n ) n iv 血 a d 这使这 些 儿 童 的父 母 有权利 同 当 地学 校 机 关
C 诉 宾 西 法 尼 亚 州案 中 )
,
。
根据 联邦 宪
法 第十 四修 正 案
四
、
美 国法 律 对 特 殊教 育产 生积 极影 响 主 要
是 从 6 0年 代 的 民权 运动 开 始 的
,
随着 民 权 运
法 律 与特殊 教 育
、
动 的发展 法律
、
,
残 障 儿 童 的受 教 育权 利逐 步地 得
。
法 律 的 四 个 来源 即 宪 法
法规 和
案 例法 经 常相 互 影 响
定的 明显
各个 州必 须 保
,
儿童 教育 法》
( 现 在 是 《能 力 缺 陷者 教 育
证 联邦 宪法 所赋 予 公 民 的 权利
但 各个 州 可
马立 武 以 提供 宪法 所 没有 规 定 的权 利 于 宪 法 规 定 的 权利
。
:
美 国特 殊 教育 与 法 律制 度
、
,
即 它 们只 能
案例 法 通常 是 指对 法 律
联邦 政 府享 有 宪 法所 赋 予 的 特
和 州 一级
最 高 的法 律包 括 在 联邦 和 各 州 的
,
别 的权 力
于 各州
。
;
宪 法没 有 赋予 联邦 政府 的权 力属
。
宪法中
美 国宪 法 中没 有 任 何有 关教 育 的 条 款 这 并 不 是 因为 国 家 的 创 立 者 不 重 视 教 育 问
法 院的 判 决 为 伤残 儿童 提 国会 对 该 判决 作
,
供 了接 受 特 殊教 育 的 权利
。
提 出 宪 法修 正 案 权
、
解 释联 邦 宪法 权
的法 律 是 国家 的最 高法 律
以及 裁 定联 邦法 律
州 宪法 和 法 律违 宪作 废
宪法 的 某 些 特 定 条款 是 特 殊教 育 的 法 律 基 础 ( 如 《 伤残 人 教
9 7 育法 案 》 和 《 1 3 年恢 复伤 残者 正 常 生 活 法
,
具 有准 司 法性 质 的 功能 意 见 听 取 会 的形 式 式 作 出裁 决
。
包 括 做 出有 关法 律
童 保 护 法 案》
这 样根 据 该 法 律
。
律 师可 收
这些 裁 决既 可 以采取 正 式 的
,
并且 推翻 了最 高 法 院 对 史密 斯诉 罗
,
也 可 以 用 书面调 查 的形
通 常 情况 下 对 特 殊教 育 的事 务 与特 殊教 育计 划局
会 应重 新 考虑 这 个 问题
,
。
不
法 规 具 有 法律 的 效力
,
因
。
他进 而 提 出 国
如 果违 反 了 法 规
同违 反 了 法 律一 样
,
并 把 律师 的 费 用 写
,
除 了颁 布 法 规外
和 法 规 的裁 决
。
,
大 多 数行 政 管理 机构
进 该法 律 中
取 费用
,
。
9 8 国会 于 1 6 年通 过 了 《 伤残 儿
,
宾逊 案 作 出 的判 决 法 院 的垂 直性 的司 法 权 具 有 层级 性质
大 多 数 法 院 的层 级 性 质 包 括 巡 回法 院
、
作 出裁 决 的 机 构 是 特 殊 教育 和 恢复 伤 残 者 正
常 生 活 事 务 局 ( O SE R s )
(O S EP )
。
中级
上 诉法 院 和 终 审法 院
的法 律 条款
2
、 。
也 没有 关 于 教
法 律 明 显 不 同 的法 律 体 系
,
。
美 国法 律 制
,
因 此 各州 有 权 制 定 有 关教 育
度 十 分 重 视 这 些 判 决意 见 以及 它们 所 确立 的
法律 上 的先 例 表
,
只 有一 小部 分 案 例 被 公 开 发
法律
。
但这 些 少部 分的案例却 具 有重要 的 作 现 在 仍然 还 有 许 多法 律 主要 由 习 惯法 和
。
案例 法
1
、
。
样重 要 的 问题拥 有 最 高的权 力 根据 各 个州 的法 律来 管理 的 联邦政 府 的权力 中 权
、 ,
。
所 以 教 育是
、
宪法
,
在 宪法 确 立 的
美 国 联邦 宪 法是 美 国法 律制 度 的 基 本法
源
。
联邦 立 法 权
、
联 邦司 法
,
宪法 第 5 条 规 定
宪法 以及 来源 于 宪法
、 ,
。
对教 育政 策 的影 响程 度不 断增加
、
。
得 一 定 的 公 益 的权 利 自由和 活动 同 时 也 享 有一 定 的 管理 国 家 的权 利 根据 美 国 宪法 第 十修 正 案
,
特 殊 教育 法 有 四种 法 源 律
、
即 宪法
、
法
法 规 和 案例 法
,
。
这些 法 律 分 为 联邦 一 级
法 规 和 宪 法条
,
提 供 比 宪法 规 定 的更 多 的权 利 而 不 能 提供 少
宪法 中没 有 联邦 政府 在
,
款作 出 解释 的 公 开 发表 的 法 官 判决意 见 这 些 经 过 发 表 的 判 决意 见 的 汇 编 形 成 了 与 法 规
、
教 育方 面 的有 关教 育 的 条 款 育权利 的规 定
《外 国 中 小 学 教 育 》
年第 期
2
美 国 特 殊 教 育与 法 律 制 度
河 北 大学 教 育科 学 学院 马 立 武
一
、
美 国 联邦 制 度与 特殊 教 育
,
法》 ) 二
.
。
通过这 些 专 门性 的 拨款 特 殊教 育法 的法 源
,
,
联 邦政 府
式
。
联邦 制 是 美 国 宪 法所 确立 的 国 家 结 构 形 在 联 邦 制下 联 邦政 府保 护人 民 旨在 获
,
。
9 8 平 行 性司 法 权 的事 例 是 在 1 4 年 最高 法
州 一 级 的 法 律 会有 不 同的 叫法和 名 称
。
院 对史 密 斯 诉罗 宾 逊案 作 出 判 决后
国会 于
。
但 是 产 生 的形 式 与联 邦法 律 产 生的形 式非 常 相 似 大 多数 涉及 教 育事 务 的法 律是 州一 级 的法 律 而 不是 联邦 一 级 的
权等 权 力 对美 国各 州 的教 育 都产 生 了 决定 性
的影 响
。
案 》 的5 0
,
4款)
,
宪 法 中的条 款规 定 允许 提 供
,
美 国教 育 的发 展进 步 是 与 联邦 政 府 的参
与分 不 开 的 接的
。
资金用 于 公 共福 利 ( 第 1条
,
第 8款 )
。
不 过 国 会根 据 宪 法 的 公 共 福 利
。
,
,
、
。
接 受 联 邦政 府提 供 的 资助
定
。
接 受联 邦 政府 专
正 案 在 有 关 教 育权 的 案 例 中起 到 了重 要 的 作
] 资 助 的 各 州 必 须 遵 守 这 些 资 金 的使 用 规 「
用
。
这些 专 门 的拨 款项 目包括 19 5 8年 的 《 国 196 防教育法 ) 3 年 的 ( 高等 教 育 设 施
,
。
除了 给予
例如
有关 伤残 儿 童纪 律 的法 律
。
一 个 指定 的 名 称外 ( 如 《能 力缺 陷 者 教育 法
案》
《 美 国 伤残 人 法案 》 )
。 。
,
该法 律 也有
,
以 及 对 特 殊 教 育 的学 生 暂 时 停 学 的法 律 都 是 最 初 由 法 院提 出的
一 个编 号
这 个编 号 代表 通过 该 法 律 的 国 会
美 国宪 法 授权 国会 制 定 法 律 律
施
。
由 国会 和
用
。
州 立 法 机构颁 布或制 定 的法令被 看作是 法 如 果 被 通 过 的 法 律 是 为 了 普 遍性 的 实 它 就 被 作 为 公共 法 律 ( P L)
、
.
案 例法 组成
分 明显 的
。
。
在 特 殊 教 育方 面
,
,
这 一 点是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