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学专业的国际化发展方向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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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学专业的国际化发展方向的理论
法学0903 王礼尧09261066
作为一名法学大三学生,毕业后又打算出国继续深造,我本以为老师的留的这一题目应该对我们来说除了字数意外相当容易,但真正着手准备以后才了解到一个周末的时间是远远不够把这一问题研究深入的。
首先是我对题目的理解,主体为法学专业国际化发展,我认为这里应该指的是我们中国大陆的法学专业,毕竟世界各国不同法系应该适用于不同的国际化发展理论,所以我首先查阅了一些中国法学专业在近年如何适应国际化变革的文章,而随后也查到了邓正来老师的一系列文章,也都是关于中国法律全球化问题的,但无奈时间紧张,只能对这些文章囫囵吞枣,浅谈自己引发的一些看法。
比较邓老师的诸多文章不难发现,他认为我国法学目前盲目追求国际化是持一种观望态度的,甚至认为这是不值得肯定的。
最终我得到的观点则与他略有不同,我认为法学专业的国际化发展还是十分必要的。
在我看来,考虑这一问题首先应从法学专业开始入手研究,法学专业现状如何呢?在我们上小学时,法学一度是最火热的专业,但近年来在高校改革的几年里,招生人数的增加、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开设都促成了法学专业的不断壮大。
法学专业在广大考生心目中被塑造成了需求广大、发展前景良好的热门专业,因此跟我一样的许多考生为了选择这样一个好专业而纷纷考入例如我们交大这些工科院校的法学专业。
专门的法学院学科划分详细,专业程度化高,使学生受系统的教育;综合性大学法律系的特色在于学生可以发挥多学科优势, 可以跨系选科。
但是近年来法学热招生冷就业的现象已经逐渐浮出水面,本应具有很强的竞争力的法学专业学生却在就业市场上并不受用人单位欢迎。
说完了现状下面再来看看法学专业的发展趋势,要求是从国际化发展方向来探讨这一问题,那么,什么是国际化呢?人们在谈论“趋势”的时候,通常使用的概念是“化”;比如“全球化”,指的就是全球发展走向一致的趋势。
“化”的过程,就是趋势形成的过程。
以此类推国际化就是法学专业向国际发展趋势形成的过程。
当下中国法学的处境,已经与十年前大为不同,在法学专业不断正规化,精英化了之后,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为法学教育提供了发展机遇,也提出了挑战。
开放的社会和健康的市场经济都需要法律不断发展。
这个趋势在当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更显突出。
中国自加入WTO开始,就已感觉到了国际法律谈判人才及跨国诉讼人才的短缺。
目前中国已是世界公认的大国,我们参与世界的深度、广度都在加大,参与全球规则制定的机会和空间也在增大,法学教育有责任培养国际型人才。
一部分高水平法律院校早已有了这种自觉。
中国政法大学、北大、清华、人大等校,都已在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上作了各具特色的探索,类似交大等一些后起的法学院校在彰显国际色彩方面也在奋起直追。
当然,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提高法科学生外语能力、优化知识结构,也包括培养方式、培养目标等多个方面的变革。
而且,顺应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趋势,不仅在涉及法科学生的培养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需要在改善教育管理体制、师资知识结构、评价机制等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
我总结以后认为法学专业的国际化发展对多数学校就是在培养人才时做到师资队伍国际化、学生活动国际化、专业方向国际化、毕业去向国际化。
都说“国际化”已经成了法学院校追求自身“特色”办学的重要标签,那么是否所有开设有法律专业的学校都必须走“国际化”的道路?我想答案是否定的,由于目前法律专业在高校中极其泛滥,原本只有专科甚至职高师资力量的一些学校都改换门庭变成大学,开办法律专业。
不难设想这些学校的学生素质和师资力量何以能开展这种较高成本的教育模式。
因此,与其画虎成猫,减少投资,把有限的精力放到少数并非远不可及的专业发展上去。
然而,作为例
如交大的这些系统比较完善的高校,法学专业国际化发展则是非常必要。
我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
1、北京作为…国际化‟大都市,为北京法治建设服务必须走…国际化‟的道路。
北京的法学学生也一定要学会接受和适应国际化发展。
2、中国在崛起阶段所具有的外向型经济特点决定了我们当前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具有国际的眼光和战略,通晓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游戏规则。
3、法学国际化可以引导法学学生运用比较的方法去寻求解决中国实践问题之新路径,使我们将来能够向世界介绍中国的法律发展,参与并主导世界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和运作。
而何种国际化发展是我们的法学专业所需要的呢?反观邓正来老师为何不赞成法学国际化观点,我在读过他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后有了一些感悟,在他的文章中屡屡提到一个专业名词“现代化范式”,他认为现在中国法学界是在盲目的追求一种现代化,甚至冠冕堂皇的称之为全球化,认为一切都要以现代化为基准,任何事物都要讲求全球化,这是不合理的事情。
他说的也的确有道理。
他认为,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与此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由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实际上最终导致了中国法学总体性的“范失”危机。
因此,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在“全球化时代”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1]
正是在批判“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邓正来指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正如邓正来在《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中的宣言:“我们应当努力在…全球结构的知识社会学‟的基础上、在对此前各世纪法理学的反思和否思的基础上并在中国立场的基础上建构一种…全球结构的法理学范式‟或一种…全球结构的中国法学学派‟,并由此形成我们在此一特定时空中对人类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的新认识。
”[2]在此,邓正来倡导建构一种新的法学范式——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范式,这一方面来源于庞德“世界法”的启示,另一方面显然受到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的影响。
从“现代化范式”到“全球结构范式”的转换,意味着一个知识自觉和反思的时代的开始和学术自主性的建立,并且邓正来试图在反思和批判中国法学过程中回答“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这一最为根本的问题,也就是如何从“主权的中国”迈向“主体性的中国”的问题,这也是贯穿全文的另一条主线。
作者特别强调“世界结构或全球结构中的作为特定时空的中国”,一方面,他并未完全采纳否弃民族国家的观点,而是将中国与世界结构或全球结构相结合,意味着要以一种主动的姿态对世界结构进行重构,“中国要进入世界结构之中”也是作者根据全球化的大背景所提出的,而在在现代化范式支配阶段,“中国虽在世界之中却在世界结构之外”。
[3]
邓正来认为,在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途径中,由于遵循“冲突-示范-接受”模式,使现代化理论具有了“合法性暴力”的地位,“进步”的导向都源于西方,这也导致了中国法学学者,作为被动接受的一方,在“理想图景”的建构过程中成为了被建构者。
他指出,在“现代化”问题上,我们过多地接受了源自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主流学派的观点。
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的法学国际化,不是简单的受西方支配,像世界靠拢,国际化乃是一种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世界秩序,但是在这里,所谓的"国际化",并不只是意指这种狭义的世界秩序,而是意指包括"去国家化"进程在内的全球性世界秩序。
众所周知,全球化正在冲破传统的民族国家壁垒,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国际性规范或全球性规范需要得到世界各国的共同接纳和遵守,而且许多国际性或全球性规范直到今天才第一次获得了其真正的世界意义。
但是另一方面,各国在接纳和遵守这些普遍的国际性或全球性规范的时候,也始终会在很大程度上捍
卫其本国的文化、法律和政治认同标准,进而将这些国际性或全球性规范与本国的文化、法律和政治传统结合起来,逐渐使得那些国际性或全球性规范得到本土化。
比如说,世界上的多数国家都同意接受和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但是在解释这些公约的具体意义的时候,特别是在本国实施这些国际公约的时候,每个国家的解释和适用都深深地刻有该国家自己文化、政治或意识形态的特殊烙印。
更为重要的是,在参与全球化进程的时候,每个国家都可能经由建构并提供自己关于世界的理想图景而实质性地参与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的选择和决策,并在这个意义上使之"本土化"。
我们既不能退缩也不能全盘接受西方价值的支配,而是在学习法学并与国际化接轨的同时,要通过对话、进行商谈,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以一种主动的姿态参与世界结构的重构过程,从“主权的中国”迈向“主体性的中国”,即形成中国在思想上的主体性。
而这一目的如何达到,我想通过培养的国际化法学学生与世界进行对话之后,这一目标将不再遥远。
总而言之,可以说中国法学专业未来的国际化发展方向意味深远,发人省思。
邓正来试图在世界结构下启发我们自己的思想发言,既不是简单的否定西方也不是全盘接受西方,而是对世界结构和中国社会秩序进行反思,并且在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建构起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进而建构起一种新的法学范式,促成法学范式的转换,开创一个法学的新时代。
他的雄心大略令人感佩,但是,他也认清在旧范式向新范式转换的过程中,由于存在着理论困境和障碍,而无法在时代转换和范式转换之间架起一座融通矛盾的桥梁,并且在世界结构对知识生产的支配关系问题上缺乏进一步的反思,所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也包含着矛盾和困境。
因此,要建构一个全新的中国法学范式并不是一朝一夕或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我们当代大学生的深刻反思,也需要寻找解决矛盾和困境的出路,只有这样我们新时代的大学生今后才能把握住我们中国法学专业国际化的未来以及中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2005: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2] 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
[3] 邓正来,2005: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