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及证期间的长短及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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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及证期间的长短及起算点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及证期间的长短及起算点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对债权人承诺二签订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清偿债务责任时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是有保证期间的,那么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是多久呢?保证合同债务怎么发生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保证期间及保证合同债务的发生
保证期间,也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在性质上为除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能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此规定明确了保证期间的性质,也厘清了《担保法》对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混淆。鉴此,对《担保法》25条中关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终结;自主合同的判决或者仲裁书生效时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
证期间的长短及起算点:
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其时间长短在保证合同中一般会有明确约定,其起算点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主合同在期满时经协商延期履行,要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起算点顺延至延期履行期届满之日,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不变。保证期间的长短一般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同的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分为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两种。
《担保法》及担保解释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如下:
第一,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期间届满日之前债权人是否依法及时行使权利对保证人是否应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债务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如果债权人依法定要求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能发生保证债务;否则,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于承担保证债务,不能发生保证债务。
综上,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其时间长短在保证合同中一般会有明确约定,其起算点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希望以上有关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及证期间的长短及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