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 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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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16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保规章清理决定令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3〕110号)
2.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35 9号)
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1994年4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科〔1997〕404号)
5.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23号)
6.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14号)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169号)
9.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2〕88号)
10.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12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2〕174号)1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4年1 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4〕164号)
12.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43号)
13.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 006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6〕82号)
14.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344号)
15.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2003年5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91号)16.关于调整《生态县、生态市建设指标》的通知(2005年11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5〕121号)
17.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5年11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发〔2005〕123号)
18.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8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发〔1997〕592号)
19.关于征收燃煤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11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发〔1997〕675号)
20.关于向电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1997年12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发〔1997〕814号)
21.关于石料开采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年7月2 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1998〕210号)
22.关于追缴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1998〕215号)
23.关于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及实施处罚问题的复函(1998年11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1998〕283号)
24.关于加倍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2年9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2〕259号)
25.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10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2〕264号)
26.关于超标排污费构成问题的复函(2002年11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2〕309号)
27. 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263号)
28. 关于夹杂在剥离土中的煤矸石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 4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490号)
29. 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7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239号)
30. 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复
函(2008年12月2日,环境保护部,环办函〔2008〕875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 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发布)1.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中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修改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将第八条、第十四条中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改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将第十九条中的“《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修改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修改为:“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5.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修改为:“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