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的非制度性利益表达及其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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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NO.3,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13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的非制度性利益表达及其原因分析
巢叶璇 陈少丹 李毅钊 莫健辉
(华南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摘 要:近年来,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方式不当引发的社会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本文从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着眼,运用现代化理论、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和诺斯悖论等分析造成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受阻现状的原因,进而对如何完善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关建议,积极寻求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路径,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弱势群体;表达机制;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3-0013-2
一、非制度性表达机制现状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利益分层明显,社会差距逐步拉大,矛盾也不断激烈。
[2]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与深刻变革,城镇化得到空前发展,过去中华文化的血缘与地缘关系慢慢转为以职业为核心的公共交往体系,社会逐步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社会阶层相对固化,形成由公务员组成的核心层,由公职人员、私营企业主和具备固有收入的白领阶层组成的中间层,以及由不具备固定收入的农民工、失业人口和文化教育不高无业人口组成的边缘层。
而边缘阶层往往是弱势群体的主要构成部分。
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处于不利社会地位、依靠自身能力无法维持个人及家庭基本生活水准,需要国家、社会和他人予以帮扶的社会群体,[1]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弱势群体在面对经济压力和社会部分意识形态的歧视中容易产生相对剥削感,其心理上的不平衡需要更大更广的利益诉求,并渴求获得相应的心理上、经济上、甚至制度上的赔偿。
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弱势群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不够完善,存在很多缺陷,使得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难以真正实现,利益表达渠道受阻现象严重。
部分弱势群体在制度化利益表达受阻时被迫采用了非制度化的参与方式。
非制度化参与就是在利益表达中,弱势群体采用暴力、激进或者其他具有负面影响的手段等制度外的利益表达方式,来表达他们利益诉求的行为。
[3]这种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不仅破坏了法制建设和正常的行政程序,还对经济发展、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本文认为构建和完善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让他们能够通过畅通的渠道向社会和政府表达自己正当的利益诉求是解决“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的有效途径。
二、造成非制度性表达失效的原因 首先,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国家与社会是两个独立的存在要素,国家与社会间无法相互替代,而是致力于在国家社会的发展逻辑中保持二者的良性互动关系,使双方捍卫的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在社会发展中保持平衡。
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是通过国家的政治动员来推动的,国家通过行政力量以专制的方式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在实现社会现代化的同时,也会产生权力的高度集中,使社会成为国家行政的附属物,而不能对国家的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
近日,广东省提出凡是社会组织能够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务,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
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部分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根据职能定位向社会组织过渡。
需要新增的公共服务将由各级各部门以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提供。
这就是由于事业单位过多而需要进行改革,而保持国家与社会间平衡,以取得社会资源最大化的必然。
就本文而言,为了解决“弱势群体”矛盾,在国家制度安排方面,体制内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主要有信访渠道、司法渠道、人民代表大会渠道和政协渠道等。
其中,发挥作用较大的主要有信访渠道和司法渠道。
但是,当前我国信访制度和司法制度仍然面临着一定的制度缺陷,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需要。
其次,信访制度是当前体制内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最普遍的渠道之一。
[4]但是据调查表明,弱势群体很少利用
这一正当的表达渠道,而更多的出现非理性方式。
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发布的研究显示,2010年中国大陆发生了18万起群体抗议事件,社会的不稳定性增强。
原因之一是我国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中“上访率”的制度设计缺陷,以“上访率”作为考核指标远远偏离了“解决率”的问题,[5]导致受访群体工作积极性差,工作效率慢,甚至不了了之的工作态度;其次是部门设置和地位不合理,信访部门涉及到地方政府和弱势群体的利益纠纷,信访部门扮演着即是裁判员也是参与者的角色,缺乏公正公平的工作原
则,信访部门非实权部门,导致信息传递虚假,效率慢等现象,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出现偏差和推诿的现象。
而在我国三权中行政权独大的情况下,司法非独立性
和腐败现象极为严重,[5]河南省三门峡市山县法院在审理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件中,在受害人家属没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90万余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
后负责该案的审判长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会“判错了”。
像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这背后所隐藏的利益关系一次又
作者简介:巢叶璇: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网络出版时间:2012-10-10 11:43
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53.1133.D.20121010.1143.029.html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NO.3,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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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地使我国的司法公正陷入危机。
这从根本上腐蚀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造成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除此之外,体制外利益表达途径也受到阻碍。
对后发展型国家来说,国家全能主义观念根深蒂固,社会组织能力较弱,在我国也不例外。
从数量上来看,尽管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较之前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据国家统计局资料,目前我国每万人拥有非政府组织数2.2个,而法国已超过110个、日本近100个、美国超过50个。
代表和维护规模庞大的城市失业下岗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非政府组织,不仅数量少,而且组织化程度较低,自我意识还处在朦胧状态。
从功能上看,据统计,公益服务类和利益代表类的非政府组织仅各占6%,政治领导类非政府组织只占 1%。
从非政府组织的服务对象结构上来看,其结构失调程度也很突出。
在 48 家利益代表类社团中,有27家是为优势群体服务的,有17家是为中间群体服务的,只有 4 家是为弱势群体服务的[7]。
其次,民间网站等具有意识形态的制度受强国家的舆论控制,在官方的行政压力下不可能完全表达利益诉求,本来作用强大的互联网及舆论被扼杀。
最后,我国现阶段的弱势群体主要是由农民工、贫困农民、城市低收入者、失业者、残疾人、老人等群体组成,具有低经济收入或无经济收入的特点,在表达利益诉求时,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基于“成本-收益”分析,进行基于本身经济实力的表达机制选择。
人大、政协是弱势群体表达的主要制度性途径,但是正如上文所分析的,由于相关制度建设的缺失,这两种方式都没有成为弱势群体的主要的、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
对于较为便民利民的信访制度来说,由于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部门规格不一、名目繁多,而且机构职能交错、缺乏内在的沟通和协调,因此多个信访机构的存在造成在处理和解决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问题上出现难以协调的困境;其次,信访机构过于分散,单个机构的人力物力有限,再加上公权力机关普遍存在的技术性官僚习气,专断蛮横的做法上印发了越级上访。
再加上群体性的利益表达和人治意识的“官本位”和“青官意识”,[8]使得越级上访的方式受到欢迎。
信访机构的协调性的缺失加重了农民信访成本,增加了信访机构压力,造成众多无效信访的产生。
[9] 新闻媒体是信息的集散地,是连接公民和国家机关的纽带,集中体现社会舆论,引导社会舆论。
在法律和其他表达渠道存在种种制度障碍的情况下,新闻媒介的表达渠道成为弱势群体的重要选择之一。
震惊国内外的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正是其中的受害者向河南电视台的记者求助,从而引起事件的曝光和后续的政策关注。
然而,这种媒介利益表达由于地方存在的正上合谋而往往遭遇到信息机会主义的障碍,即媒体本身所面临的就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制度环境。
当时的新闻报道的重点并不是对这一“奴隶制”的丑恶进行深入挖掘而揭露,从而拖延了该问题的彻底调查时间。
显然,进行无组织非结构性的利益表达的主体需要付出昂贵的代价,才有可能引起舆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注。
[9]弱势群体越是要引起关注从而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他们就必须要冒着更大的风险来采取这种行动,例如自杀、自焚、跳桥等极端行为。
司法救济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方面也存在缺陷。
首先,受案范围狭窄,只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且在对弱势群体的决策中往往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来表现,没有作实际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其次,弱势群体利益诉求表达进入司法程序,也支付不起昂贵的诉讼费,由于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害怕遭受到强大的行政打击或报复。
以至于出现成本极高,但绩效极低的情况,最后不得不放弃诉求,选择撤诉。
三、解决措施 (一)推进政治民主 面对国家权利过于发达、控制力量十分强大的转型社会,要不断推进民主化建设,增强社会的自主力量,扶持中介组织和第三部门的自主管理力量,使其朝社会自治与制约政府的方向发展,形成强社会强国家的良性互动局面,构建国家与社会平衡机制。
(二)进行政府内部改革,完善制度建设 诺斯悖论认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经济衰退的根源。
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中,政府即使解决利益诉求的主体,又是对抗利益诉求的角色。
信访制度是表达利益诉求的最基本途径,因此必须改革信访部门的机构设置,从政府序列中调整到人民代表大会中,作为一个专门的委员会,让其拥有实权处理事务;甚至加入第三部门行列,发挥搜集民意及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作用,从而更符合服务型政府适当放权的理念。
(三)缩小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保障 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城“三角型”,底层很多,中间阶层成长不良,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弱势群体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需要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通过国家行政手段提高弱势群体的基本收入,逐步缩小差距。
并建立健全覆盖社会个阶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格局,切实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从源头上减少“弱势总量”。
参考文献: [1] 周多刚.建立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J].探索研究,2010年(7). [2] 张晓佳.论当代中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实现路径[J].社会研究. [3] 赵娜.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思考[J].经济论丛. [4] 龚俊.弱势群体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困境及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1. [5] 杨文洁,韦小鸿..服务型政府视角下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问题探究[J].特区经济,2009. [6] 李晓宇.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手足原因分析[J].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7] 杨炼.论非政府组织与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 [8] 张昌辉. 越级上访之悖论[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
报,2005. [9] 姚望.信访作为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存在的问题及
消解路径[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09(6).
责任编辑:杨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