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州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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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州县官群体
•州县官群体的概况
•州县官群体的政治地位
•州县官群体的统治基础
•州县官群体的价值取向
•州县官群体的分类
•州县官群体的任职资格
•州县官群体的收入与地方财政制度
州县官群体的概况
一、父母之官和牧民之令
二、堂皇之体和卑贱之躯
三、道德之言和贪利之行
四、伸缩之权和变化之术
五、行为之异和心理之奇
州县官群体的政治地位
在中央集权制度下,一切制度都是按照“君者,出令者也。

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

民者,出粟米麻丝、做器皿、通财货以事上者也”的权力和义务分配原则而制定的,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最后一切听命于君主,否则便是“有违行君之令”和“欺君犯上”之罪。

州县官处在多层领导之下,有必须服从和听令于上级的义务,他们是奉朝命来治理一州一县,有治理一方的权力,然而,奉朝命而来治理州县的又不是州县官一人,遇事也难以独断专行,实际上是处在承上启下而又受到左右制约的政治地位。

以承上而言:州县官受到多重领导,大多数州县官有一种凡事不自由的感觉。

首先,中央经常派遣专人作为朝廷的代表,以各种名义监督或督促地方官的工作,构成一种牵制态势。

以明代而论,朝廷“以地方官不足信而假中朝之御史以为重,久之亦可为地方官矣。

则又出中朝之尊贵以临之,礼节滋费,而彼此牵制不得行其意”。

州县官之上,至少有“各省布政使二人,参政二人,参议二人,按察使一人,副使二人,佥事二人,又有都御使统之,岁命御史按之”。

多头上司的情况在清代有所改变,州县官直接向督抚负责。

其次,按典制规定:上官必须督查下属,州县对府道,府道对省,凡事都要逐件申报审核,抚、按盘查,部、院注销。

以启下而论:州县官实行的是本籍任职回避制度,他们持有相同的行移勘合,来到各自不熟悉的地
方充任长官这些地方的下属和百姓等就是州县官启下的对象,与州县官有对立统一的利害关系。

首先,在秦汉时期,郡县长官有自辟僚属权,即地方长官可以自己组成本级政府的人事体系。

隋代以后,中央收回地方长官自辟僚属的权力,将其统一纳入中央政府控制之列。

明清在前代的基础上,更加完善这种任命体制,不但加强了对地方官的任免、监督和考核,而且将地方官名额纳入典制之中。

其次,州县政权是建立在以地缘关系结合血缘关系的乡里组织基础上。

明清乡里组织不纳入行政系统,却在地方上发挥实际的行动效能。

乡里组织遵照地方政府的政令以管辖部民、完纳赋役、清查户籍、维持地方治安,并把族规家法揉合于乡规民约之中,同样起着政治效能。

地方政府不但承认这些乡规民
约,还大力提倡。

乡里宗族对一些事关风化的民事纠纷,有权以乡约族规来处置,甚至可以判处族人死刑,不必经官。

再次,地方士绅势力在地方发挥很大作用。

在政治上,地方官给士绅以较高的政治待遇,往往还让他们参与地方政务的决策。

州县官办事大多离不开他们,许多州县官的名声好坏往往操于士绅之手,州县官与地方士绅的势力的关系好坏常是州县官能否顺利施政的关键。

州县官群体的统治基础
州县官是“亲民”之官,按当时的概念,他所在的州县的人民都是他的“子民”,而这些“子民”就是州县官实行统治的基础。

明清两代,宗族势力在地方政治上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统治者非常重视宗族的作用,千方百计地想把宗族纳入政权的控制之下,使之成为政权的支持力量。

另外,宗族自身有很强凝聚力和自治能力,若与政权相结合,政府则很容易收到统治功效。

从总体来看,宗族势力主要在两个方面支持着地方政权:一是以宗族自身的约束力和凝聚力,约束和团结着本宗族民众,既能惩恶扬善,又能自保乡里,进而起到维持地方治安的作用。

二是宗族自身的调节力和自救能力,既能调节众多民事纠纷而
减轻官府办事的压力,又能赈济本宗族孤贫而不使之流离失所,进而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减轻官府的政治经济负担。

乡里保甲组织是地方政府遵循朝廷有关规制和法令而建立起来的乡村基层组织,具有催征赋税徭役、管理认定产业、维持地方治安、推行利益教化、督促农业生产等多方面的职能。

百姓人等,也就是州县所辖的部民,是州县官统治的对象。

他们是政府赋役的主要承担者,成分也最为复杂。

州县官群体的价值取向
一、州县官的等级观念
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是儒家思想。

儒家学说的精髓是尊卑有别、贵贱有等,其三纲五常的学说为历代统治者所接受,并用之以规范政治制度和施政方针。

儒家思想与政治结合,体现政治统治是建立在伦理道德基础上。

州县官理所当然地是当地伦理道德的表率。

等级森严是中国古代社会最基本特点之一。

主要表现在严格的等级差别和观念上,也表现在对统治阶级的保护和对被统治阶级的镇压上。

处在承上启下位置的州县官,既是这种森严等级被
规范和制约者,又是这种等级制度和秩序的执行和维护者。

因此,州县官们无论是在言行举止,还是在心理活动上,都会自觉不自觉地维护等级制度。

二、州县官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精神风貌
在以儒家思想为准绳的中国古代社会,州县官的所作所为不能不受到这一约束,在这种背景下,有一部分州县官以忠君爱民为重,不但能节制自己的欲望,而且能以先贤为榜样廉洁奉公、恪守职责。

尽管儒家伦理道德一直占主导地位,为州县官的也大部分书度过四书五经,可以说这个官是饱经儒家伦理道德熏陶而得来的。

但是,不管他们是怎样尊崇经学,一旦进入这个可进可退、可荣可辱、可富可贫的州县官行列,往往就变得非常势力。

三、州县官的基本和特殊价值取向
州县官群体属于同一等级层次,他们的价值与他们的身份等级有一定的联系,但也不是简单直接和必然对应的联系。

同一等级,必然存在基本相同的价值取向,但也不是绝对和必然的,其中还存在许多不尽相同的价值取向。

州县官上对君主上司负责,下以治民为根本。

对上负责,则必须信奉朝纲礼法,顾全君主和上司的体面,这是州县官基本价值所在。

惟上是尊、谨慎政事、畏首畏尾、明哲保身的心理特征和追求个人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贪赃枉法、弄虚作假、苟且因循的心理特征,在中国古代官场,尤其是在州县官群体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这些心理特征
不断冲击着正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也不断改变州县官的基本价值追求,形成他们特有的价值取向——尚权、尚钱和尚身份。

四、州县官群体的心理完型
州县官是朝廷委派的正官,是本州县的首脑,名分正而握有实权,在本州县内享有最高的荣誉。

然而,他们在整个官僚群体中只处于中等偏下的位置,因而,他们的心理完型具有承上启下处左右的特点。

州县官的这种心理完型,他们既有对上仰人鼻息、受人欺凌的心理感受,产生难以描述的自卑情结,又有对下的发号施令、颐指气使的心理感受,产生难以解释的自我倨傲情怀,还有对左右的虚伪谦恭、相互防范的心理感受,产生难以名状的猜疑戒备情感。

州县官的分类标准
一、历史遗留的分类标准
从历史遗留来看官吏分类的标准,主要集中在事上安下。

“上顺公法,下顺人情”,则为循吏;以事上为主而专看上司颜色行事,则为佞幸;严于驭下而视民如草芥,则为酷吏。

这种基于事上安下而产生的分类标准,一直左右着对官吏的评价。

二、以考课为分类的标准
考课是对在职官吏的官箴政绩和功过的评定,通过考课,分出优劣而加以奖惩黜陟,乃是历代
统治集团约束内部成员的基本手段。

考课的内容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着官吏的行为,也影响人们对官吏的评价。

明代的考课是以“三等八法”为标准。

以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等“八法”评定等差,以称职、平常、不称三等定黜陟,贪、酷削职为民,浮躁、不及降调,老、病致仕,罢软、不谨冠带闲住。

清代的考课则以“四格八法”为标准。

“四格”,即守(操守)、政(政绩)、才(才能)、年(年资),守分廉、平、贪,政分勤、平、怠,才分长、平、短,年分青、中、老,以守廉、政勤、才长、年轻为一等,守平、政平、才平、年中为二等,以守
贪、政怠、才短、年老为三等,实际上也是以三等定黜陟。

“八法”,即贪、酷、罢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罢软、不谨者革职,年老、有疾者致仕,浮躁、才力不及者降调,贪、酷者题参后交司法部门处置。

明清两代的考课标准基本相同在处置上清代严于明代。

三、以权势为转移的分类标准
中国古代政治中,常常存在因各种利益而结合的集团和帮派势力,这种现象再结合传统的“人治”因素,体现到州县官分类标准中,则不可避免存在着许多人为因素。

这种人为因素,往往使州县官的分类标准随着权势而定高下。

首先,明清州县官的分类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长官意志,因此存在着许多不稳定的因素,也缺
乏明确的标准。

其次,分类标准本身也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和影响。

在古代社会,宗法等级观念、传统的等级名分结构
和人治政治,都会从不同角度上制约和影响着对州
县官的评价标准。

再次,评价与实际行为相脱节,是非标准都在人为。

州县官的分类
一、贤能循良的州县官
二、贪墨残酷的州县官
三、昏庸恶劣的州县官
四、虚伪好名的州县官
五、崇尚权术的州县官
州县官的任职资格
州县官们获得其职位,可通过“常规途径”(“正途”),也可通过“非常规途径”(“异途”)。

“正途”包括“进士”(京试及格者)、“举人”(乡试合格者)、“贡生”(资深秀才选送入国子监者)、“荫生”(因父族功勋或官职恩荫获国子监生资格者)。

出任州县官的非常途径是先捐得“贡生”或“监生”(国子监学生)头衔,然后再凭此捐得官衔。

低级官员(僚属官员),通常不是州县官职位的候选者,他们只有在其上司根据其德行政绩特别推荐(“保举”)时才有可能获此职位。

有一条与州县官任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值得注意。

像所有别的地方官一样,州县官既不允许在本省任职,也不允许在距其家乡500里以内的临省任职。

还有一个“回避法”禁止同宗和外亲姻亲在同一省任职。

特别是,州县官不得与其祖孙、父子、伯叔、兄弟在同一省内任职,也不得与同祖兄弟(堂兄弟)及“例应回避”的外姻亲族在同一省任职。

而且,如果某省下列官员——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或巡行全省的道员——中有一个是他的同宗或外亲姻亲,他就不得在该省任职。

州县官的收入与地方财政制度
在顺治、康熙时代,州县官仅能得到一份名义上的薪俸。

从雍正时代开始,在名义薪俸之外,还发给州县官一份实质性的津贴——养廉银。

知州每年名义薪俸是80两银子。

知县在首府者年俸60两,在外地者年俸45两。

知州的养廉银在各省有别,从500两到2000两不等;知县的养廉银在各省也高低有差,从400两到2259两不等。

这些薪水并不能满足州县官的私人及公务费用,除了养家,他还需要支付其岗职所需的繁重费用。

他要给他的幕友、长随支付报酬。

州县官的收入另一种繁重开销是“摊捐”(指令性捐献),即
在政府经费不足时,布政使命令州县官及省内其他
官员捐钱支持政府用度。

这种“摊捐”通常是由布
政使直接从官员们的津贴中扣除。

州县官还不得不
定期捐助上级官衙的办公费。

更有甚者,所有地方
官还可能被迫捐钱填补若干年来的累积亏空。

除上述费用外,州县官也有着招待途径其地的
上司或上级差官的经费负担。

他必须向他们提供住宿、供备、膳食。

在上司离境时,照例须致送赠别
礼物,此外,上司的僚属、衙役、长随等还常索要
钱财。

州县官有限的薪水远远不能满足如此巨大的费用,他们便利用各种“陋规”(惯例性收费),在每一
个可以想象的场合收费。

在这种情形下,甚至有些“陋规”逐渐合法化,与当时的财政制度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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