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州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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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州县官群体

•州县官群体的概况

•州县官群体的政治地位

•州县官群体的统治基础

•州县官群体的价值取向

•州县官群体的分类

•州县官群体的任职资格

•州县官群体的收入与地方财政制度

州县官群体的概况

一、父母之官和牧民之令

二、堂皇之体和卑贱之躯

三、道德之言和贪利之行

四、伸缩之权和变化之术

五、行为之异和心理之奇

州县官群体的政治地位

在中央集权制度下,一切制度都是按照“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做器皿、通财货以事上者也”的权力和义务分配原则而制定的,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最后一切听命于君主,否则便是“有违行君之令”和“欺君犯上”之罪。州县官处在多层领导之下,有必须服从和听令于上级的义务,他们是奉朝命来治理一州一县,有治理一方的权力,然而,奉朝命而来治理州县的又不是州县官一人,遇事也难以独断专行,实际上是处在承上启下而又受到左右制约的政治地位。

以承上而言:州县官受到多重领导,大多数州县官有一种凡事不自由的感觉。

首先,中央经常派遣专人作为朝廷的代表,以各种名义监督或督促地方官的工作,构成一种牵制态势。以明代而论,朝廷“以地方官不足信而假中朝之御史以为重,久之亦可为地方官矣。则又出中朝之尊贵以临之,礼节滋费,而彼此牵制不得行其意”。州县官之上,至少有“各省布政使二人,参政二人,参议二人,按察使一人,副使二人,佥事二人,又有都御使统之,岁命御史按之”。多头上司的情况在清代有所改变,州县官直接向督抚负责。

其次,按典制规定:上官必须督查下属,州县对府道,府道对省,凡事都要逐件申报审核,抚、按盘查,部、院注销。

以启下而论:州县官实行的是本籍任职回避制度,他们持有相同的行移勘合,来到各自不熟悉的地

方充任长官这些地方的下属和百姓等就是州县官启下的对象,与州县官有对立统一的利害关系。

首先,在秦汉时期,郡县长官有自辟僚属权,即地方长官可以自己组成本级政府的人事体系。隋代以后,中央收回地方长官自辟僚属的权力,将其统一纳入中央政府控制之列。明清在前代的基础上,更加完善这种任命体制,不但加强了对地方官的任免、监督和考核,而且将地方官名额纳入典制之中。

其次,州县政权是建立在以地缘关系结合血缘关系的乡里组织基础上。明清乡里组织不纳入行政系统,却在地方上发挥实际的行动效能。乡里组织遵照地方政府的政令以管辖部民、完纳赋役、清查户籍、维持地方治安,并把族规家法揉合于乡规民约之中,同样起着政治效能。地方政府不但承认这些乡规民

约,还大力提倡。乡里宗族对一些事关风化的民事纠纷,有权以乡约族规来处置,甚至可以判处族人死刑,不必经官。

再次,地方士绅势力在地方发挥很大作用。在政治上,地方官给士绅以较高的政治待遇,往往还让他们参与地方政务的决策。州县官办事大多离不开他们,许多州县官的名声好坏往往操于士绅之手,州县官与地方士绅的势力的关系好坏常是州县官能否顺利施政的关键。

州县官群体的统治基础

州县官是“亲民”之官,按当时的概念,他所在的州县的人民都是他的“子民”,而这些“子民”就是州县官实行统治的基础。

明清两代,宗族势力在地方政治上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统治者非常重视宗族的作用,千方百计地想把宗族纳入政权的控制之下,使之成为政权的支持力量。另外,宗族自身有很强凝聚力和自治能力,若与政权相结合,政府则很容易收到统治功效。从总体来看,宗族势力主要在两个方面支持着地方政权:一是以宗族自身的约束力和凝聚力,约束和团结着本宗族民众,既能惩恶扬善,又能自保乡里,进而起到维持地方治安的作用。二是宗族自身的调节力和自救能力,既能调节众多民事纠纷而

减轻官府办事的压力,又能赈济本宗族孤贫而不使之流离失所,进而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减轻官府的政治经济负担。

乡里保甲组织是地方政府遵循朝廷有关规制和法令而建立起来的乡村基层组织,具有催征赋税徭役、管理认定产业、维持地方治安、推行利益教化、督促农业生产等多方面的职能。

百姓人等,也就是州县所辖的部民,是州县官统治的对象。他们是政府赋役的主要承担者,成分也最为复杂。

州县官群体的价值取向

一、州县官的等级观念

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是儒家思想。儒家学说的精髓是尊卑有别、贵贱有等,其三纲五常的学说为历代统治者所接受,并用之以规范政治制度和施政方针。儒家思想与政治结合,体现政治统治是建立在伦理道德基础上。州县官理所当然地是当地伦理道德的表率。

等级森严是中国古代社会最基本特点之一。主要表现在严格的等级差别和观念上,也表现在对统治阶级的保护和对被统治阶级的镇压上。处在承上启下位置的州县官,既是这种森严等级被

规范和制约者,又是这种等级制度和秩序的执行和维护者。因此,州县官们无论是在言行举止,还是在心理活动上,都会自觉不自觉地维护等级制度。二、州县官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精神风貌

在以儒家思想为准绳的中国古代社会,州县官的所作所为不能不受到这一约束,在这种背景下,有一部分州县官以忠君爱民为重,不但能节制自己的欲望,而且能以先贤为榜样廉洁奉公、恪守职责。

尽管儒家伦理道德一直占主导地位,为州县官的也大部分书度过四书五经,可以说这个官是饱经儒家伦理道德熏陶而得来的。但是,不管他们是怎样尊崇经学,一旦进入这个可进可退、可荣可辱、可富可贫的州县官行列,往往就变得非常势力。

三、州县官的基本和特殊价值取向

州县官群体属于同一等级层次,他们的价值与他们的身份等级有一定的联系,但也不是简单直接和必然对应的联系。同一等级,必然存在基本相同的价值取向,但也不是绝对和必然的,其中还存在许多不尽相同的价值取向。

州县官上对君主上司负责,下以治民为根本。对上负责,则必须信奉朝纲礼法,顾全君主和上司的体面,这是州县官基本价值所在。

惟上是尊、谨慎政事、畏首畏尾、明哲保身的心理特征和追求个人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贪赃枉法、弄虚作假、苟且因循的心理特征,在中国古代官场,尤其是在州县官群体中表现得最为突出。这些心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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