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拖(洛阳)中成机械有限公司大型农机具涂装线绿色环保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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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拖(洛阳)中成机械有限公司大型农机具涂装线绿色环保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项目建设内容

本次技改项目厂址位于一拖公司现有生产厂区中西部,利用中成公司原有喷涂车间2800m2,安装生产设备,不另外建设车间,不新征用地。中成公司位于西七路以东,西四路以西,纬三路以北,纬六路以南。拆除原有水性漆涂装线(包括零部件底面漆涂装线、整机涂装线及其配套的水洗、脱脂生产线),新建静电粉末涂装线,为大型农机具涂装线绿色环保升级改造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4万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施工期,本项目不新增建(构)筑物。

3、营运期,喷粉室产生的粉尘应经旋风除尘器+一级滤筒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5m 高排气筒1#排放,面包炉喷粉室产生的粉尘应经二级滤筒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放,排放应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应在烘道和面包炉烘干房分别设置“UV+活性炭”处理装置对固化过程中的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3#排放,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气筒15m时,排放速率≤10kg/h”的标准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表面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去除效率70%)的要求;脱脂液加热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经8m高排气筒5#排出,水分烘干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经烘道进出口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后由8m高排气筒6#排出,固化过程烘道处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经烘道进出口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后由15m高排气筒3#排出,面包炉烘干室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经烘干室出口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后由15m高排气筒4#排出,各工序天然气燃烧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应均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标准值为: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400mg/m3);粉尘、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应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要求,非甲烷总烃应同时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涂装车间卫生防护距离应设置为50m;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建设单位应设置污水处理站处理生产废水,前处理产生的生产废水经污水系统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一拖公司总厂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出水全部作为中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四厂界噪声应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含油废抹布、含油污泥、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为危险废物,建设单位应在车间内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采取硬化防渗

处理,设置明显的危废标志,容器上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做好危废台账管理。

四、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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