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中心和中国资本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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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中心和中国资本外逃浅析

摘要:离岸金融是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产物,虽然它距今只有不到一百年的历史,但是发展

迅猛,已经成为现代的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金融中心

也加剧了金融风险,加大了金融控制的难度。而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也为中国资本外逃提供了便

利途径。本文将简要论述在华公司企业利用离岸金融中心资本外逃的具体表现,以及怎样打击或者

防止利用离岸金融中心的资本外逃行为,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离岸金融中心,资本外逃,避税港,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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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ing)亦称境外金融(External Financing)。对离岸金融的定义,

学术界没有统一的定论,学者们的论述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离岸金融是指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

行国境外所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间以离岸货币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1]。二,所谓离

岸金融实质是在高度自由化的国际化金融管理体制和优惠的税收制度下,以自由兑换货币为工具,

由非居民参与进行的资金融通[2]。

离岸金融市场相对于常规的国际金融市场而言是一种全新的资金运作模式,作为国际资本转移

的场所,其加速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国际金融紧密联系的作用是其他国际金融市场和资金转移渠

道无法相比、无法替代的。通过欧洲货币和美国国际银行设施[3]形成过程可见,离岸金融及离岸金

融市场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动因在于:首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迅速,世界

各国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西方国家的生产、市场日趋国际化,促进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其次,国际经济关系发展不平衡,二战后国际经济的回复需要有国际支付工具和国际借贷市场,而美国的国内金融市场不能满足这方面的需求,这就促进了货币种类的增加和活动方式的多样化。

第三,控制金融风险与加快金融业发展存在着矛盾。一方面,一国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关乎

到整个国家经济的安全、顺利运转,因此各国对金融业,尤其是在岸金融,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一

系列的监管、限制措施,同时各个国家的监管力度,限制程度又存在着差异;另一方面,国际金融

的发展又继续摆脱种种限制,寻求更大的自由发展的空间,由此二者之间产生了矛盾,使得国际金

融机构纷纷在金融监管相对较为宽松的离岸金融市场寻求发展。因此,总的来看,只要金融自由化

的差异和经济全球化同时存在,离岸市场就有存在和发展的价值[4]。

离岸金融的优点在于其经营的对象是除市场所在国货币以外的任何主要西方国家的货币,它打

破了只限于市场所在国国内的资金供应者的传统界限,从而使外国贷款人与外国借款人都不受国籍

的限制,它的借贷活动也不受任何国家的完全控制。离岸金融同传统的国际金融相比,交易主体不同,市场构成不同,适用法律政策不同。正是因为具备这些特点,离岸金融才得以迅猛的发展壮大

起来。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别:内外混合型、内外分离型和避税港型。

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拥有大批注册金融机构和公司,这些公司被称为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或国际商业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IBCS),但这些机构通常并不在离岸

金融中心设立实体,实际业务仍在母国进行,只是通过注册的机构在账簿上进行境内和境外交易,

以求享受该地区的税收优惠。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全世界最大的离岸公司注册地之一,其离岸金

融服务业自从1984年重新起步以来一直发展迅速。据英国经济学家情报组织(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统计,2001年末,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总数就达到了470029家,其中仅2001年一年就新注册50234家,金融和商业服务创造了该岛2001年49.6%的GDP[5]。而

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In singer&Beaufort)统计,全球注册的离岸公司80%~90%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这些离岸公司有70多万家企业,其中50多万家也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6]。

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际避税港对我国的投资从几乎为零开始迅速增长。在2005年对华投资前10位国家和地区中,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分居2、8、10位,合计占我国实际易用外资金额的20.4%[7]。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对于我国投资的迅速增长成为境外资金向我国流入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新现象。由此可见,国际避税港现在已经在我国跨境资本流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发挥着相当大的影响。在避税港对我国的投资中,不仅仅都是境外企业的投资,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也通过在避税港注册基地公司等形式,向我国境内投资,使部分境内资本实现回流。据估算,目前在国际避税港注册的中国离岸公司已经数以万计。作为规避管制动机和信息技术进步的产物,离岸金融市场从问世之日起就与资本外逃结下了不解之缘。

商务部公布的全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数据显示,在2003 年对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中第一位是香港( 177.00 亿美元) 、第二位是维尔京群岛( 57.77 亿美元) 、第三位是日本( 50.54 亿美元) [8]。可见, 维尔京群岛作为离岸金融中心给我国的外资利用和金融市场带来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在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中国离岸公司也已经数以万计, 其中不乏新浪、网易、金蝶、联通等知名公司, 由于我国是按照最后一站来计算投资来源地, 所以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投资内地的企业都算作外来投资。

离岸金融业务顺应了金融自由化的潮流,降低了资本流动的成本,促进了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配置,但其带来的金融风险也不容忽视。尤其令人担忧的是,中国大陆的一些腐败官员和民营企业,利用离岸中心的便利条件,把国有资产和国内资金非法转移到国外。据报道,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官员逃往国外,带走了大约500多亿美元的资金。其中许多大案和要案都是通过离岸金融中心发生的。同时,这些离岸金融中心又是大陆资金外逃后回流中国的“中转站”。这些资金回流严重干扰了中国银行目前遏制信贷资金规模增长的货币政策。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隐蔽公司股权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低成本侵占公有股权。适当充当上述廉价“收购”公有资产的关联企业,甚至可以利用离岸公司产权记录模糊的特点直接篡改作为国内企业名义股东的离岸公司初始产权,无偿侵占公有股权,这就是颇为引人关注的“仰融案件”的本质。离岸金融中心推动资本外逃规模进一步膨胀,进而对人民币汇率安排和货币政策运作也都产生重大压力。

同时,此次金融危机迫使我们必须正视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各国金融监管的不力是危机形成的重要原因。离岸金融业务不是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其实,这场危机起源在于美国、欧洲以及其他国家金融监管的失败[9]。离岸金融业务只不过为有毒金融产品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受到有效监管的离岸金融业务并不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整体崩溃。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监管合作十分重要,合作的前提是各国可以有效规制其金融风险。然而,危机爆发后,七国集团(G7)一些领导人却更倾向于怪罪发展中小国的离岸金融中心,指责离岸金融中心放大了金融风险,但风险的根源不是离岸金融中心,监管不力则难辞其咎。

我国贸易差额经历了一个由逆差到顺差、顺差逐步扩大的发展过程,与此同时却发生了数额与日俱增的资本外逃。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其中中资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外逃的一些法律原因[10]:

1.上市的法律障碍。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发行股票实行核准制。在核准制下,对国内一些企业而言要求过于苛刻, 为了达到上市融资的目的, 他们选择将国内的优良资产注入离岸公司, 然后以离岸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在境外上市。

2.资本流动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外汇体制对资本项目的限制很大,我国法律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运用也提出了要求。有鉴于此, 投资者宁愿选择以较低的成本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一个离岸公司, 然后将境内企业的部分利润转移给离岸公司, 由于离岸公司受到的法律约束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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