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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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和《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我省财政、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接受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重点县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重点县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五条各重点县要集中资金,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扎实推进项目建设。要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进行,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各重点县建设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具体目标包括: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比重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灌区斗口以下、小型区渠首以下)不低于0.55;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着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等。

第八条重点县建设要围绕“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目标,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灌区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实现新增灌面。并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九条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切实增加投入,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支持重点县建设。

第三章重点县的确定

第十条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以往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六)当地政府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七)通过三年建设,可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可增加其它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的。

(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三)建设项目超出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

(四)因近三年对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通报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第十二条重点县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申报,公正、公开和公平遴选确定,并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重点县建设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务部门。

(二)重点县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县级财政、水务部门按程序逐级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务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三)重点县的评审和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2、项目统筹原则。统筹考虑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3、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管理上方便。

4、农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5、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四)省财政、水利部门对各县的申报文件、材料进行审查,按照项目指南规定的立项条件择优确定重点县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并经核查备案后作为中央重点县。

第十三条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各重点县一年一考核、一年一确定,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重点县直接取消资格。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重点县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重点县建设方案由县级水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财政、水利部门组织专家联合审查并报财政部、水利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方案应围绕重点县建设任务,阐述项目区基本情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水资源状况,明确重点县建设的目标与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布局与技术方案,进行典型设计、投资估算,提出资金筹措及整合方案、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方案,分析预期效益,制定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利、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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