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研究PPT课件( 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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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债券型、货币市场型上半年发行占比较小,目 前低风险品种在全部产品占比也相对较低,其中非限定类产品无论数 量还是资产规模上均占据绝对优势。
第一章 理财市场简要概况
第二章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现有模式
第三章 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发展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定义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依据法律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 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 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 理服务。
自有资金参与比例:不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且不超过2亿元。
成立及存续条件:不低于1亿元,客户不少于2人。
双十规定: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的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介绍
特点: (1)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2)针对客户资产的具体情况; (3)设定特定投资目标。
立法背景:当初制定《试行办法》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 理业务都是比较清晰的业务类型,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类型一时想不清 楚,留了一个通道或平台。
开展情况:利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平台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预 计将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创新的重要平台)。
定义: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担任计划管理人为特定客 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活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牌照、审批、业务平台、信托关系。 特定客户:管理人自身的客户,或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公募基
金的客户 是大众。 客户委托资产:现金。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介绍
监管政策:申请设立集合计划,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集合资产管理市场状况
2005年以来,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规模和产品数量除2007年以外, 每年都是增长的。特别是2008年之后,产品数量呈现爆发式增 长态势,规模也稳步提高。监管机关加快审批节奏是产品数量爆 发的主要原因。
数据来源:wind资讯
集合理财产品结构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按照所属概念可以分为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 货币市场型、FOF 和 QDII型,不论从数量还是资产净值角度看,操 作最为灵活的混合型产品占比均最高。


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 司、代理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销售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预测收益和商业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 管理计划不受双十规定限制
每年至多开放1次(新的征求意见稿修改为每季度)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介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示意图
委托人 托管人 管理人
个人或机构 托管银行 证券公司
签订三方 资产管理合同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介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特点:
1、一对一的专家服务 2、量身定做投资方案 3、独立托管、资金安全 4、投资灵活、限制少 5、激励机制、利益一致 6、沟通便利、全程跟踪
2011年底,中国个人资产在600万以上的高净值人群已达到270万人, 其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32万亿人民币。
理财市场的格局
理 财 市 场
公募基金发展状况
截止2012年5月3日,我国公募基金的资产总规模为23446.42亿元,
份额总规模为26492.96亿份。
来源:WIND资讯
银行理财发展现状
总之:100万 = 一个人持有的基金 + 投资经理的贴身服务 +
完全个性化贵宾服务 + 长期投资顾问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介绍
比较项目 客户
门槛 托管主体 投资范围
费率限制
券商定向资产管理
个人、机构(券商董事、监事、从 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 向的客户)
100万
商业银行及其他认可机构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 以及其他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介绍
比较项目
小集合业务
基金“一对多”
名称
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门槛
100万
100万
成立规模 1亿元
5000万
平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禁止性规 定
双十规定 豁免 开放频率 限制 推广时间
禁止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 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签订 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 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推广计划
2011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为19176款,较2010年上涨幅 度为71.40%;产品发行规模为16.4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增长 幅度高达1.34倍。据推算,2012年全年,全国银行业募集个人理财产 品资金约25万亿元左右。
银行理财产品状况
银行理财产品的投向:
(1)股票或股权:指二级市场发行的股票或一级市场的股权投资; (2)债券:包括银行间债券,央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信托市场发展状况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截至到2011年三季度中国信托业资产管理 规模达40977.73亿元,其中,集合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达11495.92 亿元。
2011年共有4051款集合信托产品成立,同比比增长121.73%;合 计募集资金7086.70亿元,同比增长 104.74%,维持较快增速。
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 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并不得相 互兼任
不得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网 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 管理业务方案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介绍
券商资产管理发展现状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业务分为集合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三类。
截至2012年12月底,77家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券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2819亿元,其中60家证券公司管理275只 集合理财产品,实际受托资金1503亿元;48家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 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1306亿元;8家证券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 务,目前1家证券公司1只专项计划存续运作,受托资金10亿元。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分类:
按风险特征:(1)限定性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投资于权益类证券或股票型基金不超过20%。(2)非限定性集合计划: 投资范围不受上述比例约定及投资对象约定的计划。【限定性计划投资 门槛5万,非限定性计划10万】
按客户群体:(1)大集合计划:投资门槛是10万或者5万的集合计划。 (2)小集合计划:又称限额特定资产管理。投资门槛100万元;规模上 限是10亿元;人数不超过200人。
和金融债券、央票、中期票据等; (3)信贷资产: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通过信托方式将资金放贷给企业等; (4)商品:将资金投资于某类商品; (5)利率:同业拆借、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指明某种利率的; (6)票据:主要指一些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票据(不含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7)汇率:明确披露投资于汇差; (8)其他:上述投向以外的如收益权、收费权或另类品种等。

提成要求 无
隔离要求
定向业务投资经理不得兼任集合业 务的经理
宣传方式
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 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 管理业务方案
个人、机构
基金“一对一”
5000万
商业银行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 费率的60%
批准日起6个月内不超过2个月费率限制
不限制 无
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公募基金的60%;业绩报酬提 取比例不超过期间净收益的20%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介绍
定义:证券公司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 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的特定目的资产管理服务。
投资对象: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投资品种或中国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QDII)。【可以 设计FOF产品,不同于公募】
投资主办人:应当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
账户开立: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 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实施细则》第20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介绍
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 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投资品种。
禁止性规定:(1)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2)以签署补充等方式掩盖非 法目的或逃避监管;(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 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实施细则》第9条、第45条)(4) 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 业务方案。(《实施细则》第45条)
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研究
目录
第一章 理财市场简要概况 第二章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现有模式 第三章 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发展
第一章 理财市场简要概况
第二章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现有模式 第三章 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发展
中国财富市场情况
2011年中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72万亿元人民币,较 上一年末同比增加约16%。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介绍
企业资产证券化定义: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 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 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 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介绍
信息披露:至少每周披露集合计划净值;每季度披露管理报告、资产托 管报告;年度运营情况要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隔离要求:(1)资产管理与自营、承销、经纪及其他业务有效隔离,防 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用冲突;(2)同一高管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与自 营业务;(3)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与自营业务;(4)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主办人。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介绍
运作模式: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 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以客户名义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进行管理运 作。(《实施细则》第11、16、19、20条。)
资产托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实施细 则》第16条)
分类: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2004年颁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11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介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 委托资产的活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2008]25号)
不得保本或保收益: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 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实施 细则》第6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介绍
门槛: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100万元。(《试行办 法》第29条;《实施细则》第10条)
客户委托资产: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 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实施细则》第14 条)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介绍
禁止性规定:(1)禁止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 计划;(2)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推广计划;(3)禁止 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成为保本产品、可交易产 品障碍)
自有资金参与:可以用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计划,存续期间不得收 回。与公募基金不同;为产品设计提供更多空间;使管理人利益与 客户利益绑定;管理人可以提取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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