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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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
• 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
知(1998年1月23日卫监发[1998]第4号)
– 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文件 “关于印发《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第九条第三 款第四项的规定,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且不 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标注委托者的名称、地 址和卫生许可证编号,以及国家《化妆品通用标签》标 准规定的内容。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需取得 “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化妆品标签标示管理规定 及具体要求
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 齐昆鹏
2009-2-19
与化妆品标签说明书有关的法 规、标准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 ❖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
“高效”、“奇效”、“广谱”、“第×代”、 “王”、“神”、“皇”等;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必须标注的内容
5、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 标准号 6、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7、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8、使用说明和安全警告(必要时) 9、储存条件(必要时)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 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
定》
•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 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 (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 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 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卫生部发布关于规范化妆品的标签标
识和宣传 加强化妆品监管的公告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
本规定自行清理整改,严格执行《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 的宣传“抗菌、抑菌、除菌”等作用的沐浴液 及其他化妆品,我部重申:自2005年7月1日 起,新生产的化妆品禁止在其包装、标签、说 明书及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中宣传或暗示“抗菌、 抑菌、除菌”及其他医疗作用。2005年7月1 日前已经生产的此类化妆品可以销售到产品有 效期截止。
3、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 容;
4、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
必须标注的内容
1、产品名称(主视面) 2、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3、净含量
4、日期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
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可视面)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
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 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
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 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品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
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 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标识和说明书
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内容示例
示例1(普通化妆品)
产品名称: ××洗发露 净含量: 200ml 制造者名称: × × × 化妆品有限公司 制造者地址: × × × 技术开发区 生产日期: 20051012 保质期: 三年 产品标准号: Q/(QB)F15 2 卫生许可证号:(1990)卫妆准字29-XK- ××××号 生产许可证号:XK16- 108 ×× ××
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 过氧化氢和其他释放过氧化氢的化合物或混合物,如 过氧化脲和过氧化锌
➢ 巯基乙酸及其盐类
➢巯基乙酸酯类
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擦、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 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 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 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的宣传要严格按 照化妆品定义范畴进行。
卫生部发布关于规范化妆品的标签标 识和宣传 加强化妆品监管的公告
• 化妆品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不得暗
示疗效,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 效。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 日期标注
(1)必须按下面两种方法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2)标注方式
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保质期×年;保质期 ×月; 生产批号: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 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 警示语: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
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如避免与眼部 接触;防止儿童抓拿;能引起过敏反应;戴 合适手套;含×××。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 不得标注内容
(1)不得标注适应症; (2)不得宣传疗效、暗示疗效; (3)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 (4)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 混淆的用语。
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标签标识要点
• 产品品名符合命名规定 • 标识内容符合<条例>和《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
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的有关规定
•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标注成分及警示语 • 标签标注成分与配方相符 • 进口产品标签应翻译成规范的中文,并提供中文
(1)卫生许可证号标准格式
(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K-××××号。
GD·FDA(2007)卫妆准字29-XK-××××号 (2)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标准格式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备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防晒化妆品的标识
▪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标识,按《卫生部文件(卫法
监发〔2003〕43号)--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
▪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SPF值(sun protection factor):(防晒系数)
▪英文字母缩写。 PA值:是一种标示防晒品对紫外线A光的防御能力。 主要分为三级,分别是+、++、+++。+号越多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 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疗术语。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 1993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牵头,轻工总 会和卫生部共同起草化妆品通用标签标 准
• 对GB5296.3-87《消费品使用说明 日用 化妆品使用说明 》进行修订
•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批准、发布 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 妆品通用标签》代替GB5296.3-87
与化妆品标签说明书有关的政 策性文件
• 卫生部发布关于规范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和宣传
加强化妆品监管的公告
• 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
问题的通知
• 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
的通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标签标 识的规定
•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 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 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 殊用途化妆品,还应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 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命名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
规定;
❖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 合中文
语言习惯 ;
❖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名
称顺序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品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
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 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
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 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卫生部发布关于规范化妆品的标签标 识和宣传 加强化妆品监管的公告
•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是以涂
▪表示防御能力越强。 长波紫外线防护效果的标识(PFA值或PA+— PA+++)
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标识
可以不标识SPF值 SPF<2 ,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SPF 2-30 ,SPF标识值不得大于实测值 实测SPF值>30 时:
实测值-标准差>30,标识SPF30+ 实测值-标准差≤30,最大标识SPF30
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内容示例
示例2(特殊用途化妆品)
产品名称: ××祛斑霜 净含量: 20g 制造者名称: × × × 化妆品有限公司 制造者地址: × × × 技术开发区 生产日期: 20061012 保质期: 二年 产品标准号: Q/(QB)F15 3 卫生许可证号:GD·FDA(1990)卫妆准字29-XK- ××××号 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 ××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卫妆特字(2005)第×× ××号
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要求某些特定
原料在标签上必须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 表3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52) ➢ 表4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8) ➢ 表5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紫外线吸收(1) ➢ 表7化妆品组分中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93)
在产品标签上需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 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 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 套。
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内容示例
示例3(进口化妆品)
产品名称: ××眼影 净含量: 15g 制造者名称: × × × 化妆品公司 制造国: 法国 制造者地址: × × × 生产日期: 20061012 保质期: 三年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卫妆备进字(2005)第×× ××号 总经销: × × × 进出口公司 总经销地址: × × ×
• 强制性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
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 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
标签的形式
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 2、小包装上的标签; 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
基本原则
1、所有的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 易懂,科学正确; 2、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 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 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
基本要求
1、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 脱落;
2、所有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 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
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品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
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 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
但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 (如眼影、粉饼、胭脂、口 红、睫毛膏、染发 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 以示区别。
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 染发类原料举例:
苯二胺类: 含苯二胺类,警示语
二氨基苯酚类:含二氨基苯酚类,警示语
氢醌 :
含有氢醌 ,警示语
间苯二酚: 含间苯二酚,警示语
2-甲基雷琐辛:含2-甲基雷琐辛,警示语
1-萘酚:
含1-萘酚,警示语
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 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 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的主要 问题
• 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条例》和《消费品使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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