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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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章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股东
第三章股东会
第四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六章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七章公司的终止事宜与清算办法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九章附则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为安康市。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公司营业期限为年。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
5、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公司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办理设立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6、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7、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
权。
第三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定期会
议每年举行一次。每两次股东定期会议之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个月。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3、制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4、制定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聘任和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员工,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7、审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劳动工资、人事、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本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和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职务。
第四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股东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一名,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人职责如下:
1、全面管理公司财务、负责签署财务文件和报表。向股东会和经理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有关财务工作决定,控制公司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运用,平衡收支、提出改善经营的建议;
3、参与经营计划的制定,筹划经营资金;
4、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5、接受监事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并协助工作。
第五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本公司的劳动、人事工资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政策和制度规定招收和辞退职工,决定职工工资,支付方式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公司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在辞职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履行手续,否则,赔偿因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五条公司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依法缴纳税款。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lO%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公司决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企业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