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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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燃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保证燃料供应,控制燃料成本,提高公司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燃料管理实行公司、火力发电企业二级管理,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燃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燃料管理机构设置:公司的燃料管理由安全生产部负责,并设置专项管理人员,各火力发电企业设立燃料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料供应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上报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方面的信息,研究分析煤炭供应和煤炭价格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负责贯彻落实国电集团燃料管理办法、制度及有关工

作要求,制定本公司燃料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组织完成本公司各项燃料管理工作任务。

3.负责统计本公司的煤炭需求计划,提出资源获取和配置有关意见方案。

4.负责对公司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燃料管理指标收集、汇总、燃料成本控制考核工作。

5.负责公司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燃料计划、信息报送、经济活动分析、人员培训等基础管理工作,组织火力发电企业完成国电集团确定的各项燃料管理指标。

第六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对本单位燃料供应和燃料管理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电集团和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燃料管理制度,落实公司对燃料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是本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2.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煤炭需求计划,提出重要供应商的选择意见,并衔接煤炭订货数量。负责制订并具体实施市场煤炭采购方案,保证煤炭供应,控制燃料成本。

3.根据发电生产需要组织好日常的煤炭订货及调运工作,组织谈判,优化调运结构,实施均衡调运。

4.负责本单位煤炭计量、采制化验收管理和燃料基础管理工作。按规定配置、维护计量和采制化设备。

5.加强对燃料管理全过程的智能化系统建设,控制人为因素的影响,提高现代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6.负责到厂煤炭车船的接卸、排空组织工作,提高车船周转效率。

7.负责煤炭储存、耗用管理,降低储存损失,防止自燃、流失、失窃,控制入厂、入炉煤热值差。

8.负责入厂煤炭结算工作,对亏吨和质价不符的来煤进行商务索赔,维护企业正当利益。

9.负责燃料管理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和燃料经济活动分析工作。收集整理并向公司报送有关信息。

10.负责燃料厂内费用的管理控制工作。

11.负责所在区域煤炭市场形势分析,跟踪区域内各级政府政策动态,收集整理煤炭生产、运输、销售、价格以及主要煤炭用户、采购数量、价格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定期形成总结报送公司。

第三章煤炭计划、订货和合同管理

第七条公司的煤炭采购以国家和地区组织的订货为主,市场采购为辅。各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年度和月度煤炭计划编制。

第八条煤炭计划制订的原则:

1.满足电力生产需要的原则;

2.满足锅炉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

3.符合资源和运力平衡要求的原则;

4.燃料综合成本最低的原则。

第九条煤炭年度需求计划与电力生产计划同步编制。煤炭年度需求计划编制的依据:下年度发电量、供热量、供电煤耗、供热煤耗、综合厂用电率、煤炭的平均发热量、定额内损耗、其他耗用、库存煤量等。

第十条公司负责汇集并上报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月度煤炭供应计划,火力发电企业负责编制本企业的月度煤炭供应计划,落实煤炭资源,跟踪相应的运力配置。

第十一条国电集团燃料管理部统一组织公司及所属火力发电企业与全国重点计划供应商开展商务谈判,签订订货合同。

第十二条各产煤省份的省内煤炭订货由公司组织所属火力发电企业参加,国电集团燃料管理部派人指导订货工作,由火力发电企业与供煤单位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第十三条各火力发电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煤炭供应情况和煤炭市场情况,进行市场采购煤炭。

第十四条煤炭采购必须签订书面订货合同,并实行档案化管理。煤炭订货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按照国电集团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燃料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国电集团燃料管理部统一管理和控制公司系统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料价格,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全国订货重点计划煤炭价格,以及向全国订货重点计划供应商采购的市场煤炭价格由国电集团燃料管理部审批。

第十七条区域订货重点计划煤炭价格由公司组织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与煤炭供应企业协商确定,并报国电集团审批,公司安全生产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非重点计划供应商供应的市场采购煤炭价格由公司组织各火力发电企业与煤炭企业按集团公司发布的煤炭价格指导意见协商确定,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及国电集团燃料管理部备案。

煤炭采购价格确定后,如果价格、质量等主要条款需要调整,必须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价格的确定按流程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燃油、燃气价格以及各种运价、杂费等,执行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国家有关部委没有规定的按照燃料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煤炭调运管理

第二十条各火力发电企业负责本单位煤炭调运工作,建立与煤矿、铁路和地方政府部门等单位的有效联系,确保煤炭调运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当火力发电企业出现煤炭供应紧张状况时,应及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国电集团燃料管理部进行书面报告,并执行国电集团电煤预警及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章煤炭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火力发电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

第二十三条进厂煤炭验收的设备配置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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