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负担及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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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收负担及其评价

第一节税收负担的含义及税负评价指标

一、税收负担的含义

税收负担:国家征税减少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其承受的经济负担。

二、税收负担分类及税负评价指标

1、按衡量税收负担水平的方式

绝对税负:一定时期内的税款总额(称为“负担额”)

相对税负:一定时期内的税额占实际收入或收益之比(称为“负担率”)2、以纳税人承受税收负担的实际程度

名义税负:纳税人依税法缴纳的税额占其收入或收益的比

实际税负: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占其收入或收益的比

(将减免优惠、附加和加成、税负转嫁、计量口径差异等考虑在内)3、从税负能否转嫁

直接税负:缴纳的税款不能转嫁给他人,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的税负

间接税负:由纳税人通过各种方式转嫁而来的税负

★分析直接税负和间接税负的意义在于:

(1)正确评价某些重要的税种及现行税制对经济运行的实际影响,为改革税制提供科学依据;

(2)公正评价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实际税收负担情况。

4、从总量与增量的关系角度

平均税负:可从不同种税、不同纳税人、不同产业、不同地区等分析 平均税负=全部税款/课税对象数额 边际税负:边际税负(率)=税额增量/收入增量 可以从宏观、微观两方面分析 5、根据分析税收负担的范围

宏观税负:以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范围分析的税收负担

微观税负:以单个税种、单个企业为分析对象分析的税收负担

(1)宏观税负

宏观税负: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收入总额与宏观经济总量之比。 宏观税负水平的量度指标:

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负担率

国民收入负担率

(2)微观税负

微观税负:企业、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缴纳的税款与相关的个量经济指标比。

一般有: 企业利润的税收负担率

个人所得的税收负担率 个人财产税收负担率 人均税负水平

某种税税收负担率等。

某种税课税对象数额

某种税实际征收额

某种税税收负担率=

内生产总值)负担率

国民生产总值(或国%

100⨯=

(或国内生产总值)

同期国民总收入一定时期国家税收总量

%

100⨯=

同期国民收入总值

一定时期国家税收总量

国民收入负担率

2、宏观税负水平的分析

世界各国税收负担总水平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1)高税负国:宏观税负一般都在35——45%之间;

(2)中等税负国家:宏观税率一般都在20——30%;

(3)轻税负国:宏观税负多在15%上下。

3、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分析

(1)我国宏观税负水平

我国历年宏观税负水平(国民总收入负担率)

资料来源:中国财政年鉴

(2)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分析

从相对税负看,平均税负水平出现了高低高的变化过程。

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相对较低。从2003年看,30个OECD国家的水平,其中,2003年OECD国家中最低的墨西哥宏观税负为19.5%;发展中国家2002

年的宏观税负的平均水平为20.63%

按研究者分析,我国现阶段宏观税负的合理区间应该为20——25%

第二节税负公平

一、税负公平原则的含义

税负公平:它是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即:

纳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税负相同,纳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税负不

同。

税负公平原则包括:市场竞争条件下平等的税收待遇

通过税收分配达到社会相对公平

二、税负公平的标准

1、受益标准(原则)

受益标准:税收负担应当按纳税人从税收的使用中所得到的收益的大小来分摊,收益越多的,税负越重,收益越少的,税负越轻。

其实这是不合理的,因影响收益的因素很多富人的收益不完全是税收使用的结果,且一般来说,越是穷人,从政府税收中得到的好处越多。

2、机会标准(机会原则)

机会原则:税收负担按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机会的大小来分摊。具体地说是按纳税人支配的生产要素的量来分摊,支配的生产要素越多,获利

机会越大。

但纳税人的收益与拥有的生产要素也不一定成正比例关系,影响其收益的因素还有很多,其中较重要的是经营管理水平,如果完全以此为标准,则同样会存在不公平。

3、负担能力标准(原则)

负担能力原则:税收负担按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的大小来分担,能力大的多负担,能力小的少负担。

衡量纳税人负担能力的标准:收入、支出、财产。其中,以收入作为负担能力大小的标准比较合理。而收入的多少是以纯收入的绝对额还是以纯收入的收益率(相对额)为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此原则要与机会原则一起考虑。

三、税负公平的内容

1、横向公平

横向公平:纳税条件相同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不同纳税人,其税收负担应相同。

即:不同纳税人所拥有的课税对象的数量相同,缴纳的税额也应

该相同。

2、纵向公平

纵向公平:纳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不同。

主要表现形式:固定比例形式:负担能力与税负比例在任何情况下相同

累进税率形式:负担能力越大,税负越高。

第三节税负转嫁

一、概念

税负转嫁:纳税人经过经济交易过程,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的一种经济行为(经济现象)。

注:关于税负转嫁有不同的理解,在其定义上有些争论,以上为比较统一的观点。如过去我国一致认为:税负转嫁是与剥削相联系的一个经济范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剥削,所以不存在税负转嫁;另外,西方税收理论中也有一种观点:税负转嫁是与利润的变化有联系的,与价格变化无关,即纳税人纳税后,通过降低成本的途径(不是压价、降低工资)保持原有利润水平,抵消税负的增加,也是税负的转嫁,即为“消转”。这与上述概念的区别在于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不同,上述概念认为:税负转嫁与商品价格有联系与商品价格无关的不能纳入税负转嫁的问题中。因而目前世界上关于税负转嫁没有一个科学的衡量标准。

二、税负转嫁的方式(形式)

1、前转(顺转):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按照商品流转方向,在进行商品交

易时,采用提价的方式,将税款向前转嫁给商品购买者或

消费者。

2、后转(逆转):纳税人采取压低价格的方式,将其所负担的税款向后转嫁

给货物的供应者。

3、混合转(散转):同时向前和向后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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