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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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风险投资退出机
制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第四章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本章内容
第一节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
第二节国内创业板首次公开上市(IPO)
第三节股份出售与股份回购
第一节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通过某种有效方式,将风险投资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的机制及其相关制度安排。
建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在于:
为评价风险企业投资价值提供客观标准
风险企业往往具有新技术、高成长的特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真实价值很难确定,退出时的交易价格为其价值提供了客观标准。
为风险资本提供持续的流动性
风险资本需通过投资——退出——再投资的循环,实现风险资本的持续增值。
为风险资本提供持续的增长性
退出机制提供的流动性是风险资本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承担“高风险”,取得“高收益”的条件。
竞价式转让——股份首次公开上市(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
股份首次公开上市(IPO)是指风险投资者通过风险企业股份公开上市,将拥有的私人权益转换成为公共股权,在获得市场认可后,转手以实现资本增值。收益最高:%。
契约式转让——出售或回购
契约式退出分为股份出售和股份回购两种。股份出售是指第三方按协商的价格收购风险投资企业或风险资本家所持有的股份的一种退出方式。股份回购是指风险企业或风险企业家本人出资购买风险投资家手中的股份。收益次之: %。
强迫式转让——破产清算
退出方式IPO 出售或回购破产清算
优点收益高、筹资方
便
费用低、撤资迅速避免继续经营的损
失
缺点成本高、撤资慢收益低、管理层主动性
差
投资难以获得收益
条件完善的资本市场产权清晰法规健全
适用阶段成熟期成长期、成熟期经营失败
算。
第二节国内创业板首次公开上市(IPO)
企业上市有什么好处或企业为何要上市主要表现在:
融资渠道多元化,取得固定的直接融资通道,获得权益性资金。
改善资本结构,降低了对银行的依赖程度。
企业公有化,降低了企业控制人的经营风险。
增加了资本的流动性,便于股东变现股权,实施股权激励。
上市可以提高公司知名度,有利于产品经营。
提高公司透明度和规范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企业上市的代价:
上市融资费用,投资银行承销费、律师及审计费等。
规范经营、信息透明,面临严格的审查和监管。
恶意收购,股权稀释,减少控股权。
国内创业板上市的流程
拟上市公司——初步达到上市条件且决定上市的股份公司。
证券公司——为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提供中介服务(辅导、保荐、推介、定价等)的公司法人。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
管。
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证券登记公司——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其他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发行与上市过程:
申请与批准
股份发行
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准后,具体的发行操作过程如下图所示。
股份上市
完成公开发行股份后,公司需要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股份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操作过程如下图所示。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创业板和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的主要区别一览表
市场创业板主板、中小板
经营时
间
*持续经营3年以上*持续经营3年以上
财务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
年净利润累计超过1000万
元,且持续增长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
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
国内创业板和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的主要区别一览表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上市条件(非美国公司)
股份出售——清算优先权
清算优先权有两部分组成:优先权(Preference)和参与分配权(Participation)。两者组合构成三种清算优先权:
不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
公司退出价值低于优先清算回报,VC全部拿走;
公司退出价值按投资人股份比例分配的数额高于优先清算回报,VC转换成普通股东按比例分配;
公司退出价值介于两者之间,VC获优先清算回报额。
附上限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
公司退出价值低于优先清算回报,VC全部拿走;
公司退出价值按投资人股份比例分配的数额高于回报上,VC转换成普通股东按比例分配;
公司退出价值介于两者之间,VC先拿走优先清算回报,然后按股份比例参与剩余清算资金分配。
完全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
清算优先权中的“清算”,不是通常公司破产或倒闭所导致的“清算”。
对VC而言,清算是指“资产变现事件”,即股东出让公司权益而获得资金,包括合并、被收购、或公司控制权变更。结果是,清算优先权条款决定无论公司在好坏情况下,资金的分配方式。标准条款如下:
公司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以及出售主要资产,从而导致公司现有股东在占有续存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不高于50%,以上事件可以被视为清算。
一方面为了避免创业者从投资人那里不当获利,降低风险;另一方面对创业者团队产生“激励”。
大部分专业的、理性的投资人并不愿意榨取企业过高的清算优先权。优先回报倍数的高低取决于公司业绩、经济环境、第几轮融资、项目受追捧情况等。
需要不同融资阶段的VC进行谈判,两种方式。
股份出售——领售权
VC通过将企业出售给第三方,VC可以将自己的股份变现。但是,VC通过自己所谓的增值服务,千方百计找到一个合适的并购方之后,创始人或管理团队可能并不认同并购方、并购方的报价、并购条款等,导致并购交易难以进行,这个时候,VC可能会搬出一个杀手锏——领售权(Drag-Along Right),强迫创始人接受交易。
领售权条款
领售权,就是指VC强制公司原有股东参与投资者发起的公司出售行为的权利,VC有权强制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指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依VC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参与到VC与第三方的股权交易中来。通常是在有人愿意收购,而某些原有股东不愿意出售时运用,这个条款使得VC可以强制出售。
领售权条款:在本轮融资交割结束4年后,如果超过2/3的A类优先股股东和董事会同意出售全部或部分股份给一个真实的第三方,并且每股收购价格不低于本轮融资股价的3倍,则此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也有义务按照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份(全部或按相同比例),如果有股东不愿意出售,那么这些股东应该以不低于第三方的价格和条款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
设置领售权的目的
首先,通常在收购企业时,收购方会购买目标公司全部或大多数的股权,如果股权比例太低,就会失去收购的价值。所以,如果有合适的并购方出现,VC这样的小股东手中持有的股份比例是不够的。当然可以由董事会来通过出售公司的决
议,但这是没有保障的,董事会上VC的投票权往往没有决定性。
其次,依据“清算优先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条款,公司如果出现出售或清算等事件,VC要按照设定方式获得优先分配资金(优先分配额)。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