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8-2020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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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08-2020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2014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使卫生资源配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9〕2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与卫生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是政府对卫生资源进行科学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建立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的基础,是指导各市(州)政府制定区域卫生规划的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立足于我省卫生资源现状,遵循统筹城乡、均衡分布、需求导向和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通过调整布局、优化结构、系统整合,同时调整存量、优化增量,着力形成科学、合理的卫生资源配置格局。

第四条卫生资源在不同的属地层级实行资源梯度配置。市(州)级及以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资源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均等化布局;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区域重点布局。社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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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按市场需求进行布局。

第五条本标准中全省分为三类区域。一类地区为成都市和攀枝花市;二类地区为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三类地区为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

第六条本标准中卫生资源包括区域内各级政府举办和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应配备的床位、人员、设备、技术、信息、经费等。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全省根据属地层级不同划分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划分为省办、市(州)办、县办(包括市辖区、县级市,下同);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公立医院分为政府办医院(根据功能定位主要划分为省办医院、市(州)办医院、县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军队医院、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院);县级以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分为公立和社会办两类。

第八条卫生机构围绕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一)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置。

省办:设置一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所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机构,一所妇幼保健机构,一所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一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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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病防治机构。

市(州)办:设置一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所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机构,一所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一所中心血站(血液中心),一所精神卫生机构,一所紧急救援机构。

县(市、区)办:设置一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所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机构,一所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一所紧急救援机构。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紧急救援机构与综合医院合并设置,也可单独设置。对精神病防治任务重,所属市(州)区域内精神专科床位设置总量缺口较大的,可设置一所精神卫生机构。10万人口以下的县,原则上只设1所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组建综合性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二)医院设置。

省办:在省级区域划分片区,按需求每1000万人规划设置1-2个省办综合性医院,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规划设置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病、职业病以及口腔、康复等省办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在省级区域内形成功能比较齐全的医疗服务体系。

市(州)办:在市州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每100-200万人设置1-2个市州办综合性医院,服务半径一般为50公里。地广人稀的地区(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公里50人以下),特别是民族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中医医院、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

县(市、区)办: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设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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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等),中医资源缺乏的县可在县办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50万人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按照乡镇行政区域或一定服务人口进行设置。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的乡镇卫生院,乡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每个县可以选择1/3左右的乡镇卫生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中心乡镇卫生院。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或一定服务人口进行设置。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个体诊所等: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情况以及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设置,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和社区服务站的配置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当设置1所村卫生室,保留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规划,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四)其它卫生计生机构的设置。

省根据需要设置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卫生计生项目管理、医学信息、医学国际交流、卫生人才交流等其它卫生计生机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它卫生机构。

第三章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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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床位数量标准。全省平均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4.9—6.0张,全省床位总数控制在48.3万张以内。

一类地区:每千人口病床数6.1—7.3张;

二类地区:每千人口病床数4.7—5.7张;

三类地区:每千人口病床数4.3—5.2张;

第十条床位结构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区域内总床位数的比例不低于25%。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将平均住院日数控制在9天以下,提高病床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每床占用建筑面积。

综合医院: 200-300张床位,每床80平方米;400-500张床位,每床83平方米;600-700张床位,每床86平方米;800-900张床位,每床88平方米;1000床及以上,每床90平方米。

专科医院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乡镇卫生院:无床,每院200-300平方米;1-20床,每院300-1100平方米;21-99床,每床55—50平方米。

第四章人员

第十三条卫生人员配置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为基础。按照《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卫生人员的准入制度。

第十四条执业(助理)医师数量标准。全省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为2.2—2.8人;全省执业医师总量为17.9—22.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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