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借鉴
• 借鉴一:审判程序分阶段对我国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有利于缓刑官进行更充分的社会调查,为缓刑官提供了更多的线索。有利于增强证据收集 的完整性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全面性;两阶段由不同的法官来主持,防止先入为主,提高公正 性;在这中间给予一定条件的少年改过的机会,在这期间附条件因为有后期的判决约束会起 到更大的教育意义,只是将矫治阶段全部或者部分的提前.
•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被认为是儿童福利运动的结果,在儿童最大利益的思 想的指引下产生的美国少年司法制度是以保护少年为理念的(纯粹的保 护主义)。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产生之前就一直进行着处理罪错少年的各 种实践,很早就有救济院,帮助罪错以及无人看管的儿童。19世纪出现 了专为家庭缺失儿童建立的避难所等公共机构。1824年,在纽约市建立 了第一个少年庇护所。19世纪中期开始,由政府提供主要资金和负责管 理新式少年矫正机构——少年教养学校兴起(农舍式。为了不受打扰)
(2)受理与调查 • 经过上述程序,如果该少年事件符合审判要件,家庭裁判所就会受理。(“家裁
先议主义”、“保护优先”)家庭裁判所受理案件后,首先要做的就是“调查” (“调查前置主义”)。调查分为法律调查和社会调查两种,前者先于后者。 • A.法律调查:由裁判官自己来实施,主要是根据搜查机关送来的证据资料来判断审
• 借鉴二: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引入
美国少年法院审查的案件,多数是行政案件,少数为刑事案件,甚至部分少年刑事案件还可移 交给成人刑事法院审理。这些少年行政案件之所以都能进入少年法院的管辖,就在于美国少年 法院对少年的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权,对少年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须由法院予以作出。
• 借鉴三:淡化诉讼色彩
外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制度
主讲人:施敏
2016年11月23日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第一部分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
• 1899年7月1日美国的伊利诺斯州第41届议会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 《少年法院法》,同年芝加哥的库克郡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 院,这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在人类社会的诞生。 • 1899年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建立后,随后在美国各州和世界其 他国家建立起了少年法院。到20世纪20年代,有46个州通过《少 年法院法》。1938年,联邦国会通过了联邦系统的《少年法院法 案》。到1945年,所有的州都通过了类似的法律,建立了独立的 少年法院。
一、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理念概述
• 少年司法制度:狭义上指以审判为中心的少年诉讼的有关组织与制度体 系;广义上还包括少年矫治的组织和制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 标准规则》:少年司法追求的目的就是尽量减少司法干预给少年带来的 伤害。少年法院(法庭)的建立被认为是少年司法制度诞生的标志,少 年审判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
美国少年案件司法程序流程图
二、审前程序:警察对罪错少年的处理程序
• 在少年司法组织机构上,美国各州一般设有独立的少年警察机构 与少年法院,少年警察机构创设于19世纪30年代,各州名称不完 全相同。其处理决定了罪错少年是否进入少年司法程序。 • 管辖范围:少年罪错案件(“少年刑事案件”、“少年身份罪错 案件”)和一些需要政府监管的少年儿童案件。 • 对少年错案的处理:警告并放归社会;登记惩戒;转送牵制性机 构;拘留;送往少年法庭。 • 中国的实践:1984年上海少年法庭的诞生。专门性的办理少年违 法案件的警察机构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建立
第一种:专门独立的少年法院; 第二种:独立的家事法院。家事法院审理少年案件、离婚案件和抚养案件; 第三种:属于一审法院的专门少年法庭。15个州,独立的院舍和专职人员; 第四种:由一审法院指定专人审理少年案件,14个州。 中国的少年法庭组织形式有三种: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少年刑事审判庭;少年案 件综合审判庭(犯罪、违法、保护,江苏常州天宁区法院首创) 区别因素:法律原因;性质因素
(三)美国少年法院的审判程序 1.预审阶段(目的是对通过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结果做出一个预测) 2.司法意见听证会/裁判听审(相当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 3.处理听证会/安置听审(相当于成人刑事审判的判决阶段)
☆区别:1.受案制度不同:缓刑官对案件的接收VS检察院的起诉; 2.审理后的处理方式:多VS少;3.程序设置:简易程序,没有法定 程序的严格限制VS受限;4.审判程序分阶段
判条件和非行事实存在的盖然性。
• B.社会调查:由少年鉴别所和调查官来实行。调查官通过与少年及其监护人进行面 谈、走访学校等方式对其性格和家庭环境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最终向裁判官提
保护主义的修正
• 原因:少年法院缺乏正当程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受限制。(干预面过 宽,对逃学、不服从父母管教等身份犯罪的管辖权过于宽泛;缺乏程序保 护) • 总体趋势是增加少年的程序权利(正当程序权利——宪法性权利): • A.1966年肯特案,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受理少年上诉案件,将正当程序保护 引入少年法庭的审判程序; • B.1967年的高尔特案,联邦最高法院肯定了少年享有知道指控罪名权、辩 护律师权、对质证人权等宪法权利; • C.1970年温希普案指出了少年罪错的标准,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排除一 切合理怀疑的标准”; • D.1975年布利德斯诉琼斯案,最高法院认为少年审判程序与成人法院审判 程序是同等性质的司法程序,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宪法原则。最高法院 限制了少年法院将案件送往成人法院的条件,规定转送必须在司法听证之 前,而不能在审理之后
美国的少年法院正是考虑到了少年所具有的不同于成人的特点,才化“起诉”为“请求”、 “审判”为“听证”、“判决”为“处置”,极大地弱化少年法院的诉讼色彩。程序上,国外 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为了尽可能降低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有些国家采取圆桌会议等 模式,以减少审判中的对立。
第二部分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
(1)搜查、移送
• 犯罪少年事件一般通常都是首先由司法警察发现,经过搜查和调查,能够被 处以罚金刑以下的事件都会被直接移送到家庭裁判所(《少年法》第41条)。 能够被处以自由刑以上刑罚的事件会被移送至检察院。检察官在结束搜查和 调查之后,认为有犯罪嫌疑的,与成人事件不同,不允许其行使裁量权,全 部都要移送至家庭裁判所。(“全案移送主义”) • 触法少年事件首先适用《儿童福祉法》。警察接到通报后,发现该少年没有 监护人或监护人的监护方式不恰当时,有义务向儿童商谈所或福祉事务所通 报(《儿童福祉法》第25条)。只有在儿童商谈所或福祉事务所认为该事件适 合接受家庭审判所审判的情况下,该事件才会被移送至家庭裁判所接受审判 (《儿童福祉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少年法》第6条第3款) • 虞犯少年事件的处理方式因年龄而异。如果该少年14岁未满,处理程序与 触法少年几乎一样。如果该少年14岁以上18岁未满,发现者(几乎都是警察) 可以选择移送给家庭裁判所或儿童商谈所(《少年法》第6条第2款)。如果该 少年18岁以上、未满20岁,则全部移送给家庭裁判所。
• 在日本除了面向成年人的刑事审判制度(刑事程序)之外,还存在 少年审判制度(少年保护程序)和儿童福祉制度(儿童福祉程序)。因 此,处理少年的非行与问题行为,会同时涉及刑事程序、少年保 护程序及儿童福祉程序。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少年司法实践, 少年非行事件一般都是在少年法的框架之下优先适用少年保护程 序。 • 日本第一部《少年法》制定于1922年。1948年在参照当时美国标 准少年裁判所制度的基础上对旧《少年法》进行了全面修正,制 定并公布了新《少年法》,这就是日本的现行《少年法》(分别 在2000年、2007年、2008年对《少年法》进行了三次大的修正)。 《少年法》是一部集实体和程序为一体的专门法,其调整范围涉 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多重领域,从实体处分和程序两个方面设 计了一套完全区别于成年人的制度。日本的少年法是日本刑法与 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
★美国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 (1)目的:帮助法官决定何种安置方式对涉案少年最为有利;协助缓刑官 研拟适合涉案少年社区监管所需要的方案;帮助法院研拟在处分涉案少年时 能协助他人之应对的整套设施。基于个别化司法的理念。 • (2)内容:通常包括该未成年人罪错事实及原因以及家庭背景、社会环境 和未成年人身心状况、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项. • (3)保密性:因社会调查报告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相关信息通常作为未成 年法庭档案予以妥善保存,一般不得向公众开放。 • (4)实施主体:缓刑官、其他人员亦可协助甚至单独实施对涉案少年的社 会调查报告。 • (5)调查对象:对未成年人本人、未成年人所在家庭尤其是父母或监护人、 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或职场、未成年人所在社区及未成年人罪错案件被害人等 不同群体进行全面调查。 • (6)步骤:在裁判听审之后、安置听审之前,在法官于裁判听审阶段确认 涉案少年有罪错事由存在后,社会调查报告通常便会随即开展。
☆认罪协商制度(辩诉交易制度) 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少年的辩护律师和公辩律师, 可以根 据法律和指控犯罪的情况进行协商。 如果犯罪嫌疑少年承认并愿 意悔过指控的一项或几项犯罪, 而公辩律师又认为不损害受害人 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经法官审核同意后,可以免除该犯罪嫌疑少年 所承认并悔过的一项或几项犯罪。 这一做法,既维护了社会的公 允和受害人的正当权益,也有利于罪错少年的悔过自新和康复矫治。 ☆法庭教育制度 庭审过程中,法官可根据情况,召集与少年犯有关的缓刑官、 社区工作者以及政府主管青少年事务的官员对少年犯进行法庭教育。 如果少年犯罪错较轻并决心悔改,法官可以责令其限期改过。如果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再犯,则从严处理。
一、概述
(1)基本理念 日本现行《少年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少年的 健全发展,对实施了非行行为的少年,处以矫正性格和调整环境 为内容的保护处分,同时对侵害少年以及少年福祉的成人刑事事 件采取特别措施。”保护主义——国亲思想 (2)对象与非行行为
日本少年司法程序流程图
二、日本少年司法程序
三、美国少年案件庭前审查制度
• 美国少年罪错案件经警察机构处理后,警察认为应当进一步由少年法院处理 的,则直接向少年法庭提交起诉请求书。罪错案件进入庭前审查程序。通常 由缓刑官来负责。(判断管辖:年龄;案件性质) • 对于不需要进一步审理的案件,可做出如下决定: • (1)撤销:罪错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关 措施的;
保护主义的思想渊源——国家亲权思想
• 英国普通法吸收罗马法国家的亲权学说发展起来的 • 传统含义是指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的君主和监护人的地位。 • 基本内容:国家,如同少年的双亲一样,应为缺乏管教和缺乏寄 托的少年谋福利,并应对他们尽一定的扶助义务;作为少年儿童 的最高父母的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少年儿 童;国家有权对虐待和遗弃孩子的家长进行处罚,以保护少年儿 童的利益;对待少年儿童的罪错行为,国家有权代表家长,给以 治疗,促其改过自新。
• (2)转送(非正式处理):案件由别的机关处理更为合适;
• (3)短期处理(非正式缓刑、非正式的处置措施):由志愿者或者缓刑官 对少年进行非正式的监督。 • 中国审查起诉和美国的少年庭前审查程序根本区别在于:中国的是独立的程 序,而美国的可以视为少年审判程序的一部分。
四、美国少年审判制度概述
(一)美国少年法院的设置情况 1969年《美国少年法院模范规则》:“所谓少年法院,是指各该州的少年 法院或者家事法院所具有的审判权的法院。” 美国的少年法院与毒品法院、家庭法院一样,属于地区性特别法院 少年法院有四种形式:
(二)美国少年法院的管辖 · 年龄范围的案件和案件的范围(少年罪错案件和对生活不能自理、 被遗弃儿童的管辖)
“转移管辖”制度:指少年法院对于犯有某些严重罪行的少年,可以放弃管 辖,而将案件移送到成人法院受审。目的是通过使一些犯严重刑事犯罪的少 年转送到成人法院审理,使其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从而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针对的是少年法院法律威慑力下降的问题而产生的制度。Fra Baidu bibliotek对少年有年龄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