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对著作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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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材料的著作权由作者王迁享有,仅限华东政法大学选修本课程的学生为本人学习目的使用
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 行,以及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改成盲文: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及通过网络以盲人能
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法定许可
考试中心在选择署名的问题上目前习惯的做法是:对于文学鉴赏类文 章署名,而对于语用性文章则不署名。涉案文章因属于语用性文章, 在考题中没有署名。本院认为,考试中心的以上区别对待有其合理性, 理由如下:一、高考过程中,考试时间对考生而言是非常紧张和宝贵 的,考生的注意力亦极为有限,如对试题的来源均进行署名会增加考 生对信息量的阅读,浪费考生的宝贵时间。二、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 或注明出处会给考生提供一些有用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考生在综合 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对诸如文章作者的思想感情、历史背景等试题的正 确判断,作者的署名属于有用信息,而语用性文章署名给考生提供的 多是无用信息,出题者出于避免考生浪费不必要的时间注意无用信息 等考虑,采取不署名的方式亦是适当的。三、在国内及国外的相关语 言考试中,亦有语用性文章不署名的惯例。可见,考试中心在高考试 题中对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对语用性文章如科技文、说明文等不署 名的做法,是考虑了高考的特性、署名对考生的价值及考试中语用性 文章署名的惯例后选择的一种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考试中心未在 高考试题中为原告署名,不构成侵权。当然,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 和感谢,考试中心今后可考虑能否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 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 合理使用情形
注意与“合理使用”的不同: z 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改由法律直接许可),但需要向著作权人 支付费用; z 著作权人只有“获得报酬权”,而无“禁止权” 编写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23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 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 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 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因高考保密的严格要求,事先征询相关作者的修改意见变得 不具有可行性,为确保通过高考可以选拔出高素质人才的公共利益的 需要,高考出题者考虑高考试题的难度要求、篇幅要求和背景要求等 特点,可对文章进行一定的修改增删,以适应出题角度和技巧的要求。 故本院认为,考试中心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修改权的侵害。就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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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的署名权而言,虽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指明作者姓名和 作品名称,但为作者署名仅作为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在某些情 况下,基于条件限制、现实需要或者行业惯例,亦容许特殊情况下的 例外存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 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本院认为, 考试中心在本案中未给胡浩波署名即属于特殊的例外情况。……高考 命题者在考虑高考所涉文章是否署名时,必然要充分考虑考生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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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国家机关”是特指法定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国家
机构,“执行公务”则是指执行与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能直接相关的事 务,而不能作扩大的解释。中国教育电视台并非执行法定的管理职能 的国家机关,其播放《冲》片既不是执行与法定职能直接相关的事务, 也不属于执行政府行政指令的行为。
北京市高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与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并实现“鼓励
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立 法宗旨是不应相抵触的.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继承发展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等都属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但这并 不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社、出版社、网站等媒体均可 以在不经得作者同意,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随意使用这些题材的作 品,否则,将不利于对著作权的保护。此外,著作权法第22条还规定,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未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中国教 育电视台在其“周末影院”栏目中播放《冲》片,不属于课堂教学范围
介绍、评论和说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
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适当引用”:关键在于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原作的全部或实质性部
分(《围城》案) 合理使用情形
时事新闻报道: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
等媒体中,以及在向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 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如报道音乐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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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
专有权利自身的界限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
无需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即可以特定方式使用作

合理使用
使用盗版软件; 从网上下载盗版MP3音乐和DVD电影; 从图书馆借出书籍后全书复印或扫描; 用数码相机在图书馆或书店中对全书进行拍摄; 用数码摄像机在电影院中拍摄整部电影
五馆保存版本: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
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合理使用情形
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可以对对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但条
件是该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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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情形
新闻媒体转发、转播政经宗时事文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
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 经发表的,以及向公众通过网络提供已经在网络上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合理使用情形
新闻媒体刊登播放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报纸、期刊、广播电台、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 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
12种合理使用情形
第22条对合理使用规定的前提条件:
大多针对已发表作品;
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在某些情形下作者可以声明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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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 价格购买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
合理使用情形
如图书馆中的书籍遗失,是否可自行复制? 如果所遗失书籍是绝版书籍? 图书馆播放电影?
五馆通过内网提供作品浏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
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 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 时还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 实质性损害(《网络条例》7、10条)
胡浩波诉教育部考试中心(北京市海淀法院,2007年 ):原告胡浩
波诉称,2007年5月原告在互联网上发现2003年高考全国卷语文考卷 的第二大题现代文阅读选用了原告于1996年应《中国科技画报》创刊 号约稿的文章,即《全球变暖—— 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被告 在2003年的试卷考题中对该文作了增删和调整后加以使用。原告认为 被告的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
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或通过网络传播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 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合理使用情形 都是为了使公众充分了解当前国家政治经济状况 注意:第5款的规定有缺陷:世界各国均将这一合理使用限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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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国 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 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依据该条规定,考试中心 接受国家教委指定承担高校入学考试和高教自学考试等专项任务,执 行高考试卷命题等相应公务。同时,高考是政府为了国家的未来发展, 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拔优秀人才为目的而进行。我国政府历来将高考作 为一项全国瞩目的大事,人民群众亦将高考命题、组织及保密工作等 视为由政府严密组织的、关乎社会公平、民众命运和国家兴衰的大事。 考试中心在组织高考试卷出题过程中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无论从考 试中心高考出题的行为性质来讲,还是从高考出题使用作品的目的以 及范围考虑,都应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 表的作品的范畴,应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有关的 规定,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必须符合“三步检验法”
非常粗糙,经常需要进行扩大或缩小解释
合理使用情形
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全书复印、使用盗版软件、大量下载等严重影响权利人利益的行为, 在大多数国家不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一些国家对复制设备和媒介收取“补偿金”,以弥补权利人受到的损 失 合理使用情形
宗教、法律或时事演说”,不包括学术演说等。 合理使用情形
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
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以及通过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情形 只能供教学和科研人员使用? 将作品片断复印后发给学生是否为合理使用? 能否将教材制成电子版后放在校园网中供学生下载?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合理使用情形
公务性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
品,包括在合理范围内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机关是否可以使用盗版软件?
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播出《冲》片属于执行公务行为,
属于合理使用范畴。1、根据我国国情,“执行公务”的主体除了国家 机关以外,还应当包括党的机关和承担党和国家机关赋予职能的事业 单位。2、播放爱国主义影片只能通过包括中国教育电视台在内的大 众传媒才能完成,如这种行为不属于执行公务,则全国的新闻媒体均 会受到影响。
“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教科书,应当
界定为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经国家专门设立的学科审 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 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中小学课堂正式用书。在被告江苏美术 出版社出版发行《乡土教材》前,该教材的编写者未按规定向江苏省 教育厅补办编写地方性教材的立项申请核准手续,该教材也未经江苏 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更未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并列入南通 市辖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因此,该教材不属于著作 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教科书。
合理使用情形
免费表演:“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注意:“费用”、“报酬”包括直接与间接 餐馆中的演唱? 募捐义演?
合理使用情形
复制室外艺术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雕
塑、绘画、书法等)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合理使用情形 “对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
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最高院《司法解释》) z能否在别外重新制造一座雕像? z能否将雕像制成明信片出售? z能否将雕像制成香水瓶出售?
合理使用情形
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
必须破除的错误观念:
合理使用
只有商业性的使用才可能构成侵权;
为个人欣赏目的的使用都是合理使用
三步检验法
Trips协议:“全体成员均应将专有权利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பைடு நூலகம்定特例
中,该特例不能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
人的合法利益”
三步检验法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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