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doc 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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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文件汇总(doc 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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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 (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 (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 (40)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令) (42)
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 (55)
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6号) (5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 (57)
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 (5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97号) (59)
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61)
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08〕837号) (61)
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国税函〔2008〕460号) (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 (63)
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212号) (67)
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872号) (6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7〕131号) (7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 (7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5号) (7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 (7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6号) (8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 (8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8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9]607号). 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 (9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 (9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确定雇主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24号) (92)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人员来华提供劳务应如何依照税收协定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外字[1989]91号) 9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 (9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近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执行中的一些问题。根据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该文件有关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根据协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通过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国设立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并且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相关规定,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到技术使用方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并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构成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