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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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多数人侵权责任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顺利通过,将会对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的作用。多数人侵权责任作为侵权责任形态中的一种,是侵权责任分担的具体表现形式。在现今侵权法中,更加关注的是对不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问题。对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进一步研究,无疑会促进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
关键词: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
一,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多数人侵权责任是指由数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常见的情形包括:数人对同一损害结果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在同一损害结果出现时,有的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有的承担补充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文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阐述了多数人侵权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为我们界定多数人侵权责任提供了标尺。
多数人侵权责任作为侵权责任形态中重要的一种,有其显著的特征:(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特殊性,即责任主体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对主体没有限定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因而有关这两者的任意组合均符合,但前提是这些人都须独立承担侵权责任。(2)承担责任的对象须为同一损害结果,排除了多数人对不同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的情形。(3)数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方式由法律加以规定。
二,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具体责任承担方式
在我国目前的《侵权责任法》中,对多数人侵权责任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一是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一是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在多数人侵权责任中,部分承担全部责任,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
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因其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出现时,对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被侵权人有权向数人中的任意一人提出全部损害赔偿,要求侵权人承担其他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后,其可向其他侵权人追偿。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人有权决定是向个别侵权人提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还是向所有人提出承担侵权责任。部分侵权人承担了全部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不得再向其他侵权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是指在数个责任主体在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下,每一个责任主体都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从《侵权责任法》第12条来看:在能确定责任大小时,
各个主体之间是不产生连带关系的,也不存在各个主体之间相互追偿的问题。在数人承担按份侵权责任的情形下,任何单个主体在承担了侵权责任后,即从侵权责任关系中解脱出来。与数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不同的是,被侵权人在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只能分别向各责任主体主张不同份额的损害赔偿。而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各个主体之间承担同等的侵权责任。
在多数人侵权责任中,存在部分主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部分主体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例如违反安全义务保障责任中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致害的责任分担,教育机构和第三人致害的责任分担等。此情形常出现第三人侵权,法律规定负主要责任的主体承担全部责任,其他主体有过错或有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多数人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是我国立法渐臻成熟的标志,但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我国的法律仍需不断完善。在多数人侵权责任中,学界争议最多就是网络侵权责任问题,因而有必要出台更为详细的司法解释来完善这一规范。
目前,网络侵权的主要问题表现在:1、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范围界定不清。目前相关文件界定为:内容提供者、传输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空间)提供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是内容提供者、网络平台(空间)提供者,不包括传输服务提供者。然而内容提供者、网络平台(空间)提供者可能并不是第一发布者或者
并不是影响最大的发布者,而在追究责任时是不可能将所有的发布者和空间提供者囊括在内,这势必造成惩罚的不公。2、网络侵权的规则不够公平。网络侵权应该以过错责任为规则原则,而非严格责任,就技术而言,要网络经营者本身完全防止侵权是很难实现的,现有的技术也无法阻止侵权信息在网络上出现。3、关于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害事件中起的是传播作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其过错也不在于主动传播而在于审查或者处理不及时,他并不是主要侵害人,适用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网络经营者的责任。4、《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网络侵权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被侵权人权益的保护。
相关完善建议:1、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络侵权者相关主体的定义和范围有个明确的界定。2、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3、引入公平机制,改连带责任为补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除非被侵权人能够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出于恶意,或者与侵权者协同,具有共同故意,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连带责任,而仅就其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4、拓宽法律的救济范围,除人格权外,还应该包括一些其他权利,如知识产权等。(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新发展》[j].《法学》2012年07期
[2] 唐圆曲.《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不足及修改意见
[3] 朱巍.《侵权责任法(草案)网络侵权立法问题研讨会》,《介绍侵权责任法(草案)网络侵权专条的立法情况》
[4]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