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速公路服务区治安管控警务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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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速公路服务区治安管控警务协作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工作规范(试行)

目录

总则······································(3)接出警······································(4)先期处置····································(6)联勤协作····································(8)考核奖惩····································(9)附则······································(10)-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漳州高速公路服务区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和接处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路巡逻民警警务工作规范》以及《福建省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法权限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漳州高速公路沿线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负责本行政片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在服务区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刑侦、派出所等部门负有及时接处警,及时受理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按规定移交的案件,对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定期进行业务指导等职责。漳州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负有先期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接受群众求助等职责。服务区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派出所有管辖权的,由各县(市、区)公安局指定一个派出所负责统一管辖。

第三条发生在服务区的案(事)件接处警工作由市公安局及各片区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接警工作实行

“一级接警”的原则;派警工作实行“扁平化”、“点对点”指挥,遵循“就近派警”、“分类派警”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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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控制事态、救助伤员和被困人员、发现控制肇事人员、保护现场、收集保存证据及处理其它现场可以解决的事项。

第二章接出警

第五条市公安局及各片区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指挥中心接警时,应简明扼要地询问警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和地点、基本情况、造成的后果等基本要素,尽量问明报警人的联系方式。

第六条指挥中心原则上先期指派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出警,下达出警指令以语音、数据方式为主,语言文字表达要准确、精炼,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出警指令内容包括警情发生(发现)地、简要情况、处置要求及报警人联系方式等。对可能危及处警民警安全的警情,应予以提示。

第七条根据警情性质,将服务区治安和刑事案件警情分为重要紧急警情和一般警情。

重要紧急警情指可能或已经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身安全,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等需要紧急处置的警情。

一般警情指除重要紧急警情外、不需要紧急处置的警情。

第八条对重要紧急警情,应做到:

(一)迅速启动处置预案,在第一时间指令就近警力赶赴现场,并视情调派警力、装备和联动单位力量增援,同时通报公安

-3-机关业务主管部门。

(二)指挥中心按照规定,迅速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认真传达、贯彻有关指示、要求。

(三)实时掌握现场处置和警情发展情况,持续指挥调度后续力量,直至先期处置结束。

(四)视情将警情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宣传和网安部门,配合引导舆情。

(五)详细记录接警和指挥调度情况,保全相关音像资料。

第九条对一般警情,应做到:

(一)指派警力开展先期处置。

(二)需要联动单位共同处置的,同时通报相关联动单位派员到场。

第十条遇有下列情形,应做到:

(一)有人员伤亡的,应立即通报医疗救护机构派员赶赴现场施救。

(二)涉及水、电、气、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或公共设施损坏、缺失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通报专业部门到场处置。

(三)涉及现役军人的,应视情通报现役军人所在单位或军(分)区(警备区)、武装部等部门派员到场协助处理。

(四)涉及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的,应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4-

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五)需要外地公安机关协助布控查缉的,应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协调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协助处置,或直接请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协助处置。

(六)管辖权暂不明确的警情,应先派警开展先期处置,视情移交有管辖权单位处理。

第三章先期处置

第十一条处警单位和民警应服从指挥中心的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出警。处警民警对警情管辖权有异议的,在移交前,不得消极处置或擅自离开处置现场。

第十二条处警工作应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处警民警应着装整齐,装备齐全。高速公路服务区警务室民警处警,由辖区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值班室指令后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三条服务区所在地治安、刑侦、派出所、高速公路交警等相关部门民警在接到指挥中心指令或群众报警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快速出警后,如遇案情重大、复杂,应立即将案情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处置,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作好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派警单位报告到

-5-达位置,同时开展核实警情和处置工作。

处警警力难以控制局面或完成任务的,应立即向指挥中心请求增援或指派相关专业部门人员到场处置。

对重要紧急警情,应适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态发展和现场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警情处置完毕或移交后,除特殊情况外,处警民警应在30分钟内向指挥中心和派警单位反馈处置结果。

第十六条在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危害行为,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迅速疏散现场群众。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二)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

(三)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在确保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得到有效控制后实施;

(四)实施押解、讯问时,应当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依法采取有效约束措施,防止其脱逃或者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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