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化检察人才培养的困境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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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检察人才·培养的困境与前景
一、专业化检察人才培养的历史选择和现实状况
与法一样,检察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职权,作为行使者,检察官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就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即法律监督官员。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多,内部分工也越来越细,由此呈现的专业化要求日益突出。
在检察职能不断走向专业化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正在根据不同的监督内容,逐渐发展为不同层面的专业化办案模式。一方面,这是源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推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监督体系的规范,使得检察工作的标准不断提高,只有专业化的检察人员才能合格地承担起法律监督职责。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化程度的不断加快,司法环境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只有专业化的检察分工才能满足不同的法律监督,需求,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
在专业化大趋势下,检察机关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以北京市检察机关为例,自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率先成立第一个专业化公诉组——金融犯罪公诉组,至2007年10月底,北京市检察机关共成立各类专业化公诉组98个。最早实行专业化公诉组的二分院还相继成立了毒品犯罪公诉组、涉税犯罪公诉组、职务犯罪公诉组、危害国家安全公诉组、涉黑犯罪公诉组等,不仅培养造就了一批专业化检察人才,而且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得到了显著提高。
然而,目前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办案模式发展并不均衡,一般来说,市院及分院的专业化办案组分工较细,而且主要承办人相对固定,而区县院则专业化程度较低,主要集巾在末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有少数几个院成立了女性犯罪办案组、轻刑犯罪办案组,且主要承办人相对流动性较大,直接制约着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对于专业化人才的专业分布状况则更不乐观,如果将法律监督比做一只木桶的话,对其评价就存在着明显的“短板效应”。仅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来说,北京市检察系统中,不但没有专门从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检察人员,就连接受过系统的行政法学教育的检察人员也是寥寥无几,这种形势既不符合专业化办案模式的要求,也无法适应行政沂讼监督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二、专业化检察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
(一)基层检察院对专业化人才培养的两难选择
人才是强检之本,专业化检察人才是检察机关开展专业化办案模式的前提和基础。但各级检察院之间级别管辖的天然差别,决定了在开展专业化办案模式时的不同选择。一般来说,市、分院办理的案件相对数量少、难度大、周期长,以二分院专业化公诉组为例,2004—2006年三年间办理金融证券类案件分别为9件、10件、19件,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分别为16件、25件、50件。虽然案件绝对数量少,但办理这些案件都要求检察人员不但具备法律素养,而且要在相应的学术领域具备与当
事人相当甚至更高的专业素质,由此体现的专业化要求尤为突出。
而基层检察院的受案特点是案件数量多,且多数案情相对简单,办案周期较短,适用法律法规相对多样。如某区检察院2007年办案总数为228件,其中轻微刑事案件63件,全部由轻刑案件公诉组办理;同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4件,未成年人犯罪公诉组办理了其中的15件,另外的9件因时限要求由其他办案组办理。可见,如果过于强调办案的专业化程度,必然会形成工作量的难以均衡,甚至出现人力资源的闲置。
但从法治国家和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来看,基层检察院培养专业化检察人才又是大势所趋,是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需求的必然选择。在这两难选择中,几乎所有基层检察院都选择了“一专多能”的检察人才培养方向。一方面,由于办案模式的专业化程度与上级院相比要求较低,专业化检察人才的培养压力相对较小。另一方面,“多能”的培养方向使检察人员可以胜任现实的办案需要。前面提到的末成年人犯罪公诉组在2007年还办理了成年人犯罪案件近60件。基于此作出的价值权衡和决断虽然限制了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和办案模式的专业化程度,但更为符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需求。
(二)检察人员面临的职业化和权力化冲突
一个组织表现为职业化或权力化,在管理上的根本区别在于实现组织的目标是不一样的,职业化追求的目标更注重效率,包括个人的效率和组织的效率;而权力化的组织目标更强调控制,特别是控制的范围(包括纵向和横向的组织范围),甚至表现出追求控制范围的最大化。对于正处在社会转型历史时期的检察机关,植根于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所赋予的全能型政府管理模式,尚无法摆脱权力化的目标取向。
从专业化办案模式出现的历史前提看,它是检察丁作职业化的社会需求所致。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化检察组织应当更强调社会责任,这是区别于更关注利益的权力化组织的。正是出于对检察组织的权力化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已经适应并沉浸于权力化管理之中的检察人员仍是强调控制的追求者,如何引导其将目标定位在注重承担社会责任的效率上,将是专业化检察人才培养亟须解决的职业意识问题。
(三)与专业化办案模式相配套的责权机制尚未确立
专业化检察人才的培养必须以专业化办案模式为出路,但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管理体制中,与专业化办案模式相配套的责权机制尚未确立。以公诉部门为例,多种类型的专业化人才都是依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来实行专业化办案模式的。虽然主诉制的整体框架内,赋予了主诉检察官较之以前更多的办案自主权和自由裁量权,但总体上远未达到职业本身所要求的权责效果。
以公诉工作为例,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流程为:公诉部门受理案件一公诉组审查案件一主诉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一报送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一报送主管检察长审批一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须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一形成案件处理结果。其间,主诉检察官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等程序可以做出决定。由此可见,传统的集体负责制仍是检察机关办案中业务决策的主要方式。
理想的办案模式专业化程度越高,则检察人虽的专业化素质越高,特别是针对专业性相对较强的疑难复杂案件。所谓“术业有专攻”,专业化检察人才经过专业训练,应当具有在本单位内相对权威的专业素养。但现行检察体制中,无沦是部门领导、上管检察K,检察长,还是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即使其专业素质逊于专业化检察人员,也会山于其领导地位,使得承办意见与业务决策发生冲突时,前者必须服从于后者。如此权责机制调整下的专业化检察人员秉承服从的原则,就必须违背自己的专业素养去履职。相应的“外行”领导“内行”的怀疑也就汕然而生,专业化检察人才的价值如何实现?专业化办案模式的意义何在?
(四)滞后的行政管理体制实为专业化人才培养的桎梏
虽然《检察官法》早在1995年就已颁布实施,但该法规定的等级制仅体现为每年“论资排辈”式的逐级晋升,既不与荣誉和收益挂钩,自然也无法发挥其对检察人员的激励作用。实际上,在检察机关内部一直以来的干部管理方式仍然沿用行政人事管理制度,并据此实行了职务级别工资制。但随着检察官的职业化发展,这种管理体制不可避免地暴露出缺陷和不足。
北京市某区检察院调查显示,青年干警从科员到副科的平均晋职时间为6.8年,加上一年的试用期,正常情况下入院近8年时间才能达到副科级别。作为该院重点培养的专业化人才,主要为副科或科员级的年轻的主诉检察官,自北京市2004年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以来,按照工龄和行政级别确定工资,主诉检察官每月300元的津贴被取消。一方面,使得检察人员将职务职级的晋升作为进步的追求,作为衡量自身价值的唯一标准。另一方面,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分配体系中,由于未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所以无法体现专业技术人员的价值。
虽然专业化检察人才的培养需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但在这些利益驱动下,“干而优则仕”又必然会成为他们的成长模式,最终导致其专业优势失去发挥的空间。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以职业素养和职业追求为动力,强化人才的培养是难以想象的。缺乏相应的利益机制作保障,这正是专业化检察人才培养和专业化办案模式发展的“瓶颈”所在。
三、专业化检察人才培养的解决方案
专业化检察人才是检察机关最宝贵的人力资源,对其开发与管理应当遵循现代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发展规律,充分尊重人的本性及其行为特点。美国心理学家和行为科学家雪恩提出的复杂人假设较为科学、全面地总结了人的心理和行为动机,即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需求和不同的能力,人的工作动机是复杂的,同一个人的工作动机也是因时、因地而异,各种动机之间交互作用而形成复杂的动机模式;一个人在组织中可以获得新需求和动机,因此,每个人在组织中表现的动机模式是他原来的动机与组织纤验交互作用的结果;一个人是否感到心满意足、肯为组织尽力,取决于他本身的动机构造,他同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工作的性质、他本人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动机的强弱以及同事间的关系情况;人们依据自己的动机、能力及工作性质等方面情况,对不同的管理方式有不同的反应:虽然对专业化检察人才培养涉及体制层面的规定,并非检察机关能够独立解决的,但可以依据循序渐进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