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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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规范公约

(审议稿)

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六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赋予行业协会的职责,义乌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制定了本公约。

本公约是在我市境内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各机构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均受本公约的保护和约束。

第一条:《义乌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规范公约》旨在加强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品牌建设、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鼓励支持新产品和新业态,在全行业内开展诚信建设,为社会和各企事业单位提供诚信服务;通过以机构自律和政府、行业组织和全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措施和互联网技术,对机构的各类市场行为形成全方位的评价机制,其结果将对机构的品牌、业务、未来发展及参与各类评优评先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条:各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机构设立条件,务必证照齐全,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本着“仁义诚信”的行业文化与精神开展业务,在内部合理完善组

织架构、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各类行业培训,提升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增强员工的使命感和幸福感,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己任为社会作出表率。

第三条:各机构间应互相尊重,以合作共赢的理念团结协作,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维护行业的商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共同监督、反对、制裁任何损害行业发展和形象,包含但不限于如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扰乱市场、商业毁谤等违规经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四条:各机构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各项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与客户签订各类商务协议时,须在符合《公司法》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满足客户需求,解决客户困难。同时,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可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时,不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可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各机构在提供人力资源相关服务和产品时,均应符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章“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建议保存2

年以上。牵涉到人力资流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开展现场活动的,要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第六条:各机构应本着公开性原则,自觉接受人社、医保、工商、税务、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各界利益攸关方的公共监督,以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布单位基本信息、业务经营情况、协议履约情况和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积极配合、支持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开展的数据采集工作,提供自身经营情况的各项真实数据。

第七条:各机构应积极参加义乌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盘点机构自身市场能力的同时,认识自身存在风险,并为构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长效机制作出贡献,加快人力资源信用标准体系、信用信息系统、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的确立。各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各级协会可对获得相应星级的机构给予相应物质和荣誉奖励,并在大宗采购相关服务与产品的招投标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协会将积极发挥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枢纽作用,在现有线下和线上平台基础上,与全市的人社、医保、工商、税务、发改委、残联、产业园等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市各行业协会以及各类社会与经济组织通过技术手段建立紧密的线下和线上互动机制,除线上信息咨讯常态化共享外,还将在线下设立热线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机构信用信息库“红黑名单”,供全社会在信息库内和上

述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社会与经济组织的网站上查询了解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商业信誉。

第九条:为在政府与市场间形成良好的共生与互动,协会在政府行政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前,将组织行业内各机构开展自查,遇确有不规范行为时,先期指导、监督违规机构自行整改,达到规范要求;遇政府有关部门对疑似违规的机构进行调查时,若机构对政府部门的调查行为存有异议或需要说明情况的,协会将帮助当事机构向有关部门说明真实情况,代为呈递对待证事实具有意义的材料,确保政府处理结果公平公正,依法维护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协会还将在线下线上各类渠道接受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品需求方和其他社会与经济组织、个人对于机构服务质量和诚信守诺等方面的建议和投诉。遇投诉、纠纷时,协会将履行指导、监督的职能,安排相关资深法务人员先行介入调解,对违规行为予以劝告、纠正。对有下列行为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且拒不整改的机构启动互联互通机制,向全社会通报曝光,并纳入信息库黑名单内,若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将移交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乃至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并将结果在网上公布,同时将该机构纳入信息库黑名单:

1、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

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7、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或者变更手续的;

8、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的;

9、为骗取医保而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的;

10、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11、未按时缴纳经营环节各项税费且拒不履行缴纳或解缴税款义务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义乌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会员大会对本公约拥有最终解释权,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公约进行调整。

义乌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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