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宪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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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公司渤海湾漏油事件

时间:2011年6月4日

地点:山东蓬莱

2011年6月4日,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中国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B、C平台分别发生溢油事故。七月份,国家海洋局才公布了19-3油田溢油事故情况,并限康菲公司于8月31日前完成溢油点的添堵与治理工作,然而,这一要求并未得到认真对待,在8月份,康菲公司还将新增的漏油点称为是原有的漏油点,漏油情况进一步恶劣。

蓬莱19-3油田,位于山东半岛北部的渤海中,距山东省龙口市仅48海里,属于特大型整装油田,是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

入选理由:在此事件中最大的受害方应当是渤海湾的渔民,然而他们的诉讼却被海事法院驳回,他们面对三难:立案难、评估难、取证难,并且诉讼费高,他们无力承受。而在今年三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做报告时表示: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试问:《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本案中,为何诉讼要被驳回?

云南李昌奎事件

时间:2011年3月4日

地点:云南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但是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自首”为由,二审推翻原一审判决,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二审是考虑到国家的刑事政策以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不是像公众想的那样存在任何黑幕或者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并且他表示“我们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但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药家鑫案),法学界也对云南省高院的判决表示质疑,2011年8月28日,云南省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又返回到一审判决。

入选理由:李昌奎案本身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但是,社会的强烈反映及云南高院的再审决定却有诸多法理问题值得认真研究。这些问题是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国家躲不过的问题,对它的回答及相应的行为选择将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回想夏俊峰案,判决情形似曾相识。由李昌奎、夏俊峰引发的“李昌奎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北海辩护”事件

时间:2011年6月份

地点:广西北海

2009年11月13日晚,广西北海市两拨年轻人发生冲突后,警方抓捕了7名犯罪嫌疑人,最终4人被刑事指控,罗思方、杨再新、杨忠汉、梁武诚4位律师分别担任他们的辩护人。2010年9月26日,该案一审,辩护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庭审中提出了该案的许多疑点,3名证人亦证明4被告无罪。2011年1月28日,北海检方认为证人“有作伪证的嫌疑”,并认为4名辩护律师辩护过程中有罪。6月份4名律师被捕,在这期间,北海政法委多次召开公检法司部门开会,确定了该案的调子: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4名律师肯定有罪,必须抓捕。之后,北海市的律师队伍开始声援4名律师,全国各地的多名律师也加入他们的队伍并介入该案。2011年7、8月份,北海律师辩护团在取证、会见被抓律师的过程中频遭围攻、殴打以及警方、检方的刁难,北海中院多次无故延审,律师辩护团只能暂时离开北海等待案件的开庭。2011年11月13日,“北海案刑事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入选理由:北海案系中国部分地区司法乱象的缩影。它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所反映出的诸多问题:律师的“人权”如何来得以保证?从宪法的角度来看此类案件,反应出我们应该如何制衡公权力的滥用和抵制司法腐败、狙击冤假错案。

“7.23”动车事故事件

时间:2011年7月23日20时34分

地点:温州双屿下岙路段

2011年7月23日20时34分,在温州双屿下岙路段D301动车组与D3115动车组发生追尾,造成D301次列车第1至4位脱线,D3115次列车第15、16位脱线,本次事故造成40人丧生,200余人受伤,在事故发生后温家宝总理赶到现场,国家有关部门以及附近的救援部门都展开了积极的救援。

入选理由:在此次动车事故的救援过程中,暴露出我国在突发事件救助、关键信息披露、官民关系的构建中都存在着很大问题。铁道部在这次动车事故中暴露出许多问题,贪污问题、豆腐渣工程、在事故处理中对民众的冷漠以及事故处理措施的不当,这些问题都让铁道部处在风口浪尖之中。特别是事故的报告,事件发生后的几个月没有出台,出台后又遭各方质疑,不得不从新再来。而于此期间各地火车、地铁的问题频出,很让人不得不断的拷问国家的追责制度以及对于政府对于财政收入支配的公开性问题,以及铁道部的浩大工程如何收尾。

针对重大事件的调查,是不是应当依据是我国《宪法》第71条,铁道部“OUT”,人大“IN”?然而按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启动这一程序十分苛刻。最后的结果也很明显,不在此累述。试问:这样真的不怕雷劈么?

甘肃正宁校车事故事件

时间:2011年11月16日

地点:甘肃正宁

2011年11月16日9时40分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与一辆榆林子镇幼儿园接送校车迎面相撞,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伤,其中19名死者是幼儿,导致本次车祸最直接的原因是校车超载——核载9人的车实载64人,超载达55人。

本次车祸引起了全国对于全国农村地区校车安全的担心。据媒体透漏在正宁县737个孩子仅有4辆面包车进行接送,而在国内的许多偏远的山区这种情况极为普遍,在一年公车消费在800亿的情况下,网上纷纷质疑政府在教育中的投资比例,而事故发生后,许多地区则恰恰相反取消了幼儿园的校车接送,那里的孩子们不得不步行十几里上课。事故救治过程中,微博上更是曝出一份“维稳名单”,由几个专人负责一户死亡孩子家庭的稳定以防止上访等情况出现,引发了人们同动车事故中一样的质疑:是“稳定”重要还是人命、人权重要?

入选理由:我们提倡的“以人为本”,是怎样的一种“以人为本”?从7.23动车事件到此次校车事件,我们的“官与民”之间,真的有这么大的差距?权力私化下的部门利益膨胀,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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