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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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法院裁判

[提要]法院判决分为判决、裁定和决定三种。它们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重点问题:

●民事判决的种类;

●民事判决的效力;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法院裁判概述

一、法院裁判的性质

法院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诉讼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依职权所作出的判定。法院裁判就是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作出的判定的统称。

二、法院裁判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所需处理的问题的性质,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所作出的裁判应采取不同的形式。具体来说,裁判的种类有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从裁判的表现形式看,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裁判的种类不同,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法律效力也必然不同。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所作出的裁判,主要有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以下对这几种裁判分别阐述。‘

第二节判决

一、判决概述

(一)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民事判决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判决书。

(二)判决的种类

对于民事判决,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民事判决进行分类,目的在于揭示各种判决的特点,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加以运用。

1.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

2.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3.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4.确定判决和未确定判决。

5.原始判决和补充判决。

6.诉讼案件判决和非讼事件判决。

(三)判决的内容,

判决是由审判组织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的,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应当制作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判决书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案由及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是案件内容的概括,包括民事案件的名称、类别、纠纷的性质及内容。判决书应当首先有案由,还应写明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

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有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应分别写明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判决书中应如实反映;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证据等方面的争执点及各自的理由,判决书应当对这部分内容客观概括地加以反映。

3.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应当适用的法律。

4.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二、判决的效力

判决的效力,是指判决在何时产生法律上的作用和效果。因作出判决的法院不同,适用的程序不同,审级不同,因而判决生效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有以下四种情况: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许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上诉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4.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民事判决,这部分白判决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将产生以下法律上的作用和效果:

(一)判决的约束力

判决的约束力,是指生效判决对人的效力。首先,生效判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其次,生效判决对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再次,生效判决对社会具有约束力。

(二)判决的确定力

判决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对事的效力。从判决的理论上讲,判决的确定力可以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可争议性,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通过上诉,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判决的效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决的既判力,是指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一经确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与该确定判决内容不一致的主张,不得就已经判决的诉讼的提起诉讼,在其他诉讼的进行中,当事人也不得再提出与该判决内容一致的主张。

(三)判决的执行力

判决的执行力,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判决的执行力是为了保障生效的给付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能够付诸实现的效力。

第三节裁定

一、裁定的适用范围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和执行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裁定是人民法院指挥、组织诉讼的有效方式。

裁定与判决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解决的问题不同。

2.依据不同。

3.采用的形式及其法律效力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采用裁定解决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原告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是否准予当事人撤诉

(六)中止或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裁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口头形式,一种是书面形式。

裁定书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

裁定生效的时间,因裁定的内容、形式和制作的法院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一经送达便产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裁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允许上诉外,其他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允许上诉的裁定,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上诉期届满,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均会产生法律效力,表现在:第一,人民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裁定的内容,不得随意中止裁定的法律效力;第二,当事人必须遵守裁定,不允许对同一事项的裁定再提出相同请求。

第四节决定

一、决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依法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所谓特殊事项,一般是在诉讼中发生的、与诉讼程序有关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主要适用于解决下列事项:

1.处理是否回避的问题。

2.处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问题。

3.处理当事人诉讼期间的顺延问题。

4.处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问题。

5、处理案件的再审问题。

二、决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实施罚款和拘留措施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其他事项的决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

决定解决的是诉讼中的特殊事项,具有紧迫性,其法律效力从时间上讲,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于申请回避、罚款、拘留的决定依法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决定的法律效力,一般是针对诉讼中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上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决定对社会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五节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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