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确认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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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入确认的探讨

【摘要】收入的确认涉及到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利润表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恰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财务信息是否得到了如实披露、客观表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主要探讨在企业交易环境发生变化时及一些新型业务模式下收入应如何确认的问题。

【关键词】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交易环境新型业务模式

我国200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之前发布的收入准则进行了修订,规范了企业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交易环境的变化、新型业务模式的不断出现,很难根据现行的收入准则准确判断所有类型收入应如何确认,存在较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这时有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迫于业绩预期、融资指标等压力,就可能通过操纵收入确认来虚增收入,提高经营业绩。因此,如何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正确确认收入,从而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越来越受到企业和投资者等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关注,也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重点关注的领域。下面我们将探讨交易环境变化对收入确认的影响,及一些新型业务模式下收入应如何确认。

一、交易环境变化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近几年,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复杂,我国经济结构也面临着调整和转型,企业的交易环境常有变化,这些变化均会不同程度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仍按照正常环境下的方法确认收入,是否能如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2012年,全球范围光伏产业产能过剩,因此国内的一些光伏企业面临欧美一些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导致销售及货款的收回都有一些影响,但大部分企业仍按原有政策确认收入。在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与产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有没有实质性的转移。这些企业虽然货品已经提供给对方,但是货款的收回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并没有转移,如仍按原政策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显然是不正确的,其收入确认的谨慎性存在很大问题。应根据对实际情况的判断,对反倾销调查结果的预期,调整收入确认政策。比如调整收入确认的时点,只有在实际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这样才能真实、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

因此,当企业所处的交易环境发生变化时,是有可能会对收入的确认产生影响的。应及时根据环境的变化,分析是否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有影响则应及时调整过去所确定的收入确认政策,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二、新型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主要是规定了常规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的收入应如何确认。如果企业存在常规业务模式外的新型业务模式,应如何确认收入呢。总的来说,在碰到新的贸易模型时,首先要研究它交易的实质以及合同中对交易的相关约定,然后一一对照准则中确认条件,最后做出判断。下面将具体探讨近年来规模发展迅速的新兴行业,物流贸易、游戏运营、网络媒体的收入确认问题。

1、物流贸易企业收入的确认

物流贸易企业,其业务方式主要有三种,传统贸易业务、代理采购、资金融通。收入确认的难点问题是,物流贸易企业的交易是属于销售业务还是代理业务,是应该根据交易的总额确认收入还是应该根据净额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企业在区分有关交易属于销售业务还是代理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该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是否为独立于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的另一项交易,该企业是否承担了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恰当判断企业在交易中为销售主体还是代理人。并且企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5种情况,判断在交易中是否属于销售主体,是否应根据销售对价的总额确认收入。

(1)根据有关合同条款,企业是首要的义务人,负有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首要责任,包括确保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可以被客户接受;(2)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承担了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例如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风险、滞销积压风险等;(3)企业能够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能够改变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或者自行提供其中的部分服务;(4)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客户以履行合同;(5)企业承担了与产品销售和服务有关的主要信用风险。

物流贸易企业的传统贸易业务,销售为市场定价,价格为双方协商。企业在交易中有权自主将产品买入,并承担与产品相关的质量、数量等风险,上述5种条件均符合,属于销售业务,应该按照总额确认收入;代理采购,企业的销售价格只是在采购价格基础上加运费、手续费,不满足上述5种条件,应该按净额确认收入;资金融通,销售价格是在采购价格基础上按信用期上浮。企业因提供资金承担了与产品销售和服务有关的主要信用风险,满足了按总额确认收入的第5个条件,但是否有权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客户以履行合同,是否承担与商品有关的风险满足其它条件,则需具体查看与上下游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如承担商品的风险等应按销售总额确认收入,否则应按净额确认收入。

实务中,一些物流贸易企业的财务信息显示收入总额很大,视乎经营状况良好,但其实毛利率很低,就是没有正确区分应使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很容易给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带来误导。

2、游戏运营企业收入的确认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的火爆,开发游戏的公司也越来越多,规模

越来越大,逐渐形成新兴的产业,在国内及美国纳斯达克都有公司上市。与传统实物销售不同,游戏运营企业销售的产品是虚拟的游戏币,游戏玩家可以从企业的游戏币经销商处购得,也可以从企业的游戏官方运营网站上通过手机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购得。游戏玩家可以使用购买的游戏币进入企业的运营网络游戏中进行消费,如购买虚拟装备,或购买游戏在线时间。在游戏运营企业中,存在着真实货币和虚拟游戏币的转换,其收入应如何确认呢。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化网络游戏公司,2010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中青宝,是国内首家上市的网游公司。下面将以中青宝为列探讨游戏运营企业收入确认的问题。中青宝的运营模式,主要包括自主经营和联合运营。收入确认政策分别为:公司自主运营,销售虚拟游戏币,充值时并不确认收入,在游戏玩家实际使用虚拟货币购买道具或游戏在线时间时予以确认;联合运营,在合作双方确认数据无误,将在合作运营游戏中取得的收入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给公司时确认收入。实质上也是在虚拟货币消费后,确认收入。购买在线时间收入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应该在购买后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但购买虚拟道具的消费,是否购买时即可确认收入,在国内外上市的公司处理是不同的。国内上市的中青宝是在购买虚拟道具后一次性确认收入,但在国外上市的如腾讯、盛大、畅游则是基于虚拟道具的模式确认收入。即购买的是消耗性道具,如烟花等,消费时即可以确认收入;购买的是永久型虚拟道具,如汽车、房屋、武器等,需按照公司提供服务的期限分期确认收入。根据道具模式确认收入,前提是游戏的寿命、虚拟道具的性质,得到合理估计、判断。但这些数据的取得,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通常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进行判断,成本也较高。因此,现在这种收入确认方法在国内上市的公司中并未使用。对此国内一些专业人士的解释是,在游戏中,虚拟货币的消费是不可逆的,即使用后是无法要求退货的,销售的风险实质上已经转移,因此不论是消费型道具还是永久型道具都可以在购买时即确认收入。

目前,就证监会对一些拟上市游戏运营企业的反馈意见来看,证监会更倾向于境外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永久性道具需按照公司提供服务的期限分期确认收入。但是永久性道具的定义以及摊销时限的确定又会带来新的难题,值得相关企业现在就开始研究探讨。

3、网络媒体企业收入的确认

网络媒体企业,经营模式主要是在网络上提供视频播放服务,比较知名的有优酷、土豆、乐视等。其常规盈利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播放视频前植入广告的广告收入,二是客户点播收费视频时的收费。这两种业务收入确认方法比较明确,广告收入可根据广告投放期限分期确认,付费点播收入可在点播服务时确认。但从2012年开始,监管机构发现网络媒体企业有了一些新的交易模式,如版权互换。网络媒体企业为了吸引客户,需要提供大量、新鲜的视频,但全部单独购买正版版权费用又过高,一些网络媒体企业就开始了著作版权的互换业务。这种新型交易的经济实质是什么,能否确认收入及如何确认收入准则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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