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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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字体大中小】作者:付红梅时间:2010-11-12 来源:《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阅读次数:9 关键词:管理学生权利法律问题法律保护
摘要:当前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存在着不少侵犯学生权利的法律问题。高校管理理念必须注入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管理制度,疏通学生权利主张渠道,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的权利。高校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我国法律对于高校自主管理权的确认和维护,可以理解为法律对于高校作为一种公法人内部“特别权力关系”的确认和肯定。在当前高校学生管理领域,由于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存在着大量的无视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从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网页信息来看,近几年来,学生诉高校的案例屡见不鲜,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侵犯其受教育权案”、“杨金德诉上海财经大学行政越权案”等,高校管理法律纠纷呈迅速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强烈争议和广泛关注。如何正视和解决学生管理行为中的法律问题,是当前学生管理工作者需要认真思考和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一)学生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问题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在高校与学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学生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更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在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大多数规定了学生履行的义务(学生行为规范、应遵守的校纪校规和违纪处理条例等),而很少涉及大学生依法应享受的权利。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下属基地研究所学生熊怀欣诉学校拒不进行他的硕士论文答辩及颁发证书一案,表明学生对学校的有关规定不予认同、不愿服从,对规定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合法性问题提出了置疑并诉诸法律解决。
(二)学生实体性权利的侵害问题
大学生依法享受的实体性权利包括受教育权、人身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高校在学生管理制度和管理活动中,侵害学生实体性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
1、受教育权损害问题。根据《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包括听课权、活动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近几年,全国不少高校由于管理者不恰当行使教育权和惩戒权,在教学管理、学籍处理、毕业证发放、学位授予、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发生了一些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如有些高校规定,有赌博、打架斗殴、私自下河洗澡、考试舞弊等行为者,学校给予其劝退处理或勒令退学处分;未通过全国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等等。“上海商学院学生王志坚诉学校拒发大专毕业证书”固等案例便反映了学生学历权被侵害问题得到了法律救济。
在对学生的教育评价中,高校有些教师受个人利益驱动不恰当地行使教育评价权,使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受到损害,具体表现有:第一,在考试过程中营私舞弊,如透露或泄露考试内容,以各种方式改分数、歪曲学生真实成绩;第二,有意抬高学生成绩与评价结果,甚至帮学生私自涂改、伪造个
人档案和综合评价;第三,在奖学金、助学金的评比和就业推荐等方面,民主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存在一人说了算、暗箱操作等现象。
另外,一些学校的就业部门,为了维护学校声誉往往对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违约的学生施以很大压力,收取高额违约金,甚至拒绝为学生办理违约手续或毕业派遣手续。应该说,学校如此的作法是不妥当的,侵犯了学生的择业权。大学毕业生的择业权应归于个人,由市场来配置资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归属。签约或者违约都是属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学校有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的义务,不再有允许或不允许的权利。
2、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侵害问题。几乎所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都在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规定,对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结婚者,给予退学处理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这种对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和结婚的规定与社会发展和现实之间存在着某种背离,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值得关注与思考。大学已取消年龄限制,若男生满22岁,女生满2O岁,就已经符合婚姻法上规定的结婚年龄,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大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无疑享有婚姻法所赋予每一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另外,由于大学生的生理、心理等各种特征和社会大环境影响,他们与性、与爱情、与婚姻必然不可隔离。一味地禁止性行为,犯规就勒令退学,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处理不好还容易导致对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和其他权利的侵权行为。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六名男女学生因同寝过夜而被学校按校规开除学籍。事后,六名学生称“院领导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公开讲他们从谈情说爱发展到越轨,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权”,并以学校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与隐私权为由,起诉校方侵权。
(三)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侵害问题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大学生享有告知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起诉权和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旧的行为方式的惯性及缺乏应有的理论指导和法律秩序,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很少重视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特别是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范。
1、目前在我国高校的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涉及违纪处理程序以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内容很少:第
一、一般没有明文规定符合法治精神的申诉举报程序、调查程序、行政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第二、权限划分较简单,权力和职责没有明确,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弃权或越权的情况;如杨金德诉上海财经大学一案,法院认为,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对原告做出结业处理的决定,超越职权,属无效行政行为。许多高校实施的罚款规定和罚款行为也是一种行政越权的行为。第三、现有的违纪条例很少对有效证据的范围进行规定。第四、在处理做出之前,学生没有辩护的机会,失去了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知情权;第五、很少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处理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受处理学生的申诉权不能得到保护。
2、在学生管理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程序规范和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发生了一些本不该发生的“程序瑕疵”诉讼问题。典型的案例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侵害其学位权案。学校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对田永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侵犯了田永的程序性权利和获取学位的权利等合法权益。学校在对田永因为考试舞弊做出退学决定后,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也没有给其办理退学手续,依然为田永正常注册、安排教学活动直到修满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然而,学校在田临近毕业时通知田所在系不能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正常的毕业派遣手续,也没有给田申辩和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以实现救济的权利和机会,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不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等行为也必然是违法的。
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上述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实质上是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新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与高校多年形成的管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