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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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

作者:赵建国

来源:《成功》2016年第35期

【摘要】近年来,频繁的贸易活动与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运而生,第三方支付也因其便捷、高效和个性化等特点逐渐成为消费者交易支付的首选。但随着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立法的速度远不及第三方支付发展速度,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的法律漏洞,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文主要研究了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的问题。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防范;监管

据调查显示,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方式交易规模急剧扩大,单在2014年市场交易规模就已经达到59924.7亿,2015年已达到11.8万亿,且这种规模的增长还将持续迅猛发展,经预计,到2018年交易规模有望突破18万亿。随着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的扩大,与之相应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随之增多,拥有全国性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超过200家,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蓬勃发展。然而,在金融支付行业蒸蒸日上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新问题,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一、第三方支付运作模式及主体法律关系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运作模式分析

第三方支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合意后,买方并不直接将资金汇给卖方,而是将款额汇入由作为交易平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的账户中,即买方将资金汇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存管关系的备付金存款行中,暂由该存管行存管备付保证金,在买方确认收到交易的货物且该货物符合交易条件后,由第三方平台将保管的资金交付予卖方。第三方平台或者说是第三方金融机构在此过程中不但暂时存管备付金,还监管该备付金的使用,以此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也增加了买方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任度,可以说第三方支付是在传统银行支付信用缺位的产物。

(二)主体法律关系分析

1.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作为用户的交易双方的关系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用户最初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站注册时,用户与支付机构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支付时成立保管关系;在提供代收款性服务时成立委托关系;在信用担保服务中成立担保关系。

2.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关系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客户签约行和备付金保管行之间所形成的的法律关系大相径庭。支付机构与客户签约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服务合作合同关系,而与客户备用金存管行之间则成立存管服务合同关系。

二、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由于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以及政策的不完善等原因,使第三方支付在金融创新中产生了许多特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和业务定位界限模糊的问题,沉淀资金和孳息权属不明的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不准确

一直以来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究竟是金融机构还是非经融机构一直备受争议。从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来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付款双方之间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来控制资金的转移,重点主要包括网络支付,还包括预付费卡的发行与银行卡的收单等服务。基于此,央行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是“非金融机构”。但事实上,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实际中的运营来看,其不仅仅提供支付业务,还为电商提供相关的担保,还可以通过虚拟账户吸收沉淀资金,还可以从事金融清算,甚至还可以充值、转账、理财等等,这些服务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具备了类似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属性,甚至在未来,第三方支付甚至有可能替代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信用证等支付工具。其服务种类的多样性不是非金融机构所能比拟的,其不仅仅只是《管理办法》中的非金融机构。

(二)业务定位界限模糊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可知,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范围仅仅限定在包括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的发行和符合央行规定的其他服务等方面,具体而言包括货币的兑汇和各种形式的支付等服务,如互联网支付、固定电话支付、移动电话支付等等。但是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呈现服务多元化的趋势,不仅仅只提供支付服务,不单单作为一个支付通道而存在,而是演变成了一个通道与账户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最初第三方支付是通过特定的技术将各大银行的银行卡整合到同一个操作界面,使用户得以便捷的利用多家银行或者是多张银行卡来进行支付,以此来降低用户网上购物的成本和时间,使交易更简便,同时也降低商户的运营成本和银行对于相关业务的开发成本。而后第三方支付逐渐开始演变,第三方支付平台会设置一个虚拟的账户,让用户将沉淀资金和预付资金存放其中,这样使得账户中能够吸收到大量的资金,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其他的业务,比如转账业务、保险业务和基金业务等等,导致第三方支付的金融化趋势越发的明显。

(三)沉淀资金的使用权以及利息的归属悬而未决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虚拟账户中会吸收到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被称为”沉淀资金“或者是”客户备付金“。这是因为在交易过程中,从买方付款到买方确认收货,中间还历经卖方发货、货物运输与买方验货等过程,在此过程中将产生时间差,而在这段时间差内资金都将存储于交易平台中。对于客户备付金的使用问题而言,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拥有其所有权。第三方支付机构仅仅是作为一个中介服务机构来保管该项资金,其与用户之间签订的应当是保管协议,是保管关系,按照有关保管协议的约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无权使用该资金的,然而实际上众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将该笔资金用于其他投资。

三、第三方支付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

支付机构作为中介机构,是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枢纽。随着用户对第三方支付需求的不断增大,支付机构为了规范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会在提供服务之前与用户订立电子服务协议,该协议属于格式合同,相关内容均是由支付机构方拟定。然而由于该协议的特性,其是否公平有待商榷,在实际中用户往往只关注是否能享受第三方支付服务,而对于注册登记前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并未认真详细阅读,即使详细阅读,以一个普通的用户的注意程度而言,对于与权利义务有关重要内容在阅读时并不一定有足够的重视,从未导致协议双方责任承担不平等的问题。另外,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其甚至可以单方变更该电子服务协议的内容,由此也可看出支付机构与用户双方订立合同时法律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实际运作中,难免会产生错汇、迟延等状况给客户带来损失,但是发生上述情况时,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应当是服务协议中应当厘清的问题,而支付机构往往利用格式合同将该瑕疵支付的风险转嫁于用户,或者通过模糊归责要件或者举证责任的方式,或者通过排除己方间接损害赔偿的责任等方式来实现风险的转移。由于责任承担问题上的不平等以及订立合同时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极易导致双方在产生纠纷过程中不履行该服务协议的法律风险。若立法不明确服务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的分配问题,将导致用户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用户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二)刑法上非法集资风险

央行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非金融服务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转移支付资金,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实际运营中并不仅仅只局限于支付服务,而是扩大了业务范围,逐渐向金融机构演变。但在该演变过程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极易构成非法集资。

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来讲,非金融机构是不允许形成资金池的,然而沉淀存款不仅包括了在途资金还包括了用户吸收资金,而这些资金存储于支付机构的账户则有可能形成资金池,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从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来说,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存在资金的保管关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保管物。作为保管人的支付机构不得未经许可将保管的资金用做基金投资、保险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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