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下降合同怎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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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下降合同怎么签
税率下降合同怎么签两个因为增值税税率调整打官司的 “判决书”!
案例参考一 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迪控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 决 书 (2018)京 03 民终 15245 号 关于远鹏电气公司主张的应予扣除的增值税税率变化导 致的货款差额。《采购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包含 17% 的增值税税率金额,诉讼中双方认可自 2018 年 5 月起税 率自 17%减少为 16%,则针对远鹏电气公司尚未付款且 广东迪控公司未交付增值税发票部分货款,远鹏电气公 司有权要求扣除相应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远鹏电 气公司的相应答辩意见,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采 信。经一审法院核算,广东迪控公司应向远鹏电气公司 支付货款 288629.55 元(291545 元-2915.45 元)。
份,必要时可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明确开票类型、开具日期、送 达期限等内容。 注意点 5: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 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合规抵扣凭证或者不合 规,对受票方都会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可考虑将增值 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并就开具发 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注意点 6: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 理。 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 的风险,纳税人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其有利,必 要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注意点 7:价外费用的定性。 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不仅包括价款,还有价外费 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建议与价款没有 关联的费用可以签订独立合同,避免被课税。 注意点 8:注重三流一致,防范虚开风险。 三流一致,三证统一,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 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 匹配,使得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 一。
进口货物,原适用 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但是判决结果不一样: 前者是合同约定了税率所以要调价,后者买房子的是总 价因此不调整总价
面对税率下降企业签订合同应该注意的 8 个涉税点 注意点 1: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 增值税虽是价外税,但是与定价也存在密切关系,通常 也是谈判重要考虑事项,4 月 1 日前后签订合同中,需 要就增值税税率下调事项进行明确,避免引发纠纷,当 然这种民事约定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注意点 2:关注合同生效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合同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同时需要关注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的规定。如财税〔2016〕36 号规定,纳税人发 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意点 3:交易价款或报酬应含税。 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 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 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税改频繁期间。 注意点 4:明确交易方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 (征收率)上存在差别,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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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参考二 林凤与苏州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 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苏 0505 民初 3520 号
原告林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开 具增值税发票(金额 1460989.63 元、税额 146098.96 元、 税率 10%,总价为 1607088.59 元);2、判令被告退还 14610.41 元总房价(已扣除 546 元)(补充:因增值税 税率调整而产生的税差);3、判令被告退还 132.82 元代 收契税;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苏州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被告 签订的《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本 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面积差异的原因根据第八条处理 外,不再做变动,表明关于总房价款的调整因素仅限于 房屋面积发生差异这一情形。 本院认为,开发商因销售商品房而产生的增值税税款系 开发商的经营、销售成本之一,开发商在计算商品房的 成本时将其考虑在内无可厚非,但原被告已经通过合同 第四条作出固定房屋总价款的意思表示,且补充条款第 23 条第 5 项的约定并不具有降税即降价的意思表示,故 在没有降税降价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被告是否缴税、缴 税的具体金额、种类对于房屋总价款不产生任何影响; 换句话说,如果增值税税率并非下降而是上调,对房屋 总价款亦无影响;
本院认为,开发商因销售商品房而产生的增值税税款系 开发商的经营、销售成本之一,开发商在计算商品房的 成本时将其考虑在内无可厚非,但原被告已经通过合同 第四条作出固定房屋总价款的意思表示,且补充条款第 23 条第 5 项的约定并不具有降税即降价的意思表示,故 在没有降税降价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被告是否缴税、缴 税的具体金额、种类对于房屋总价款不产生任何影响; 换句话说,如果增值税税率并非下降而是上调,对房屋 总价款亦无影响; 综上,本院认为,因涉案商品房销售而产生的应税销售 行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 11%降为 10%后,不影响涉案 房屋的总价款,现房屋总价款因面积差异原因变动为 1621699 元,被告根据上述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及收取契 税的行为并无不妥,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驳回原告林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68 元,减半收 取 84 元,由原告林凤负担。 总结:同样因为税率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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