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上从哈贝马斯的哲学看现代性与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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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哈贝马斯的哲学看现代性与现代法治上

陈弘毅

一、前言

关于什么是现代法,众说纷纭。梅因把从古代法到现代法的演化理解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进程。韦伯则出“理性法”的概念,认为现代法的特点是它的理性化和形式化,即是说它是一套有普遍适用性的抽象规范,其运作有相于政治、宗教和道德的自主性。昂格尔进一步指出,现代法是一种独特的“法律秩序”,具有普遍适用性、自主性﹙包括实体上的、制度上的、方法上的和职业上的自主性﹚、公共性﹙即是由政府而非由私人团体实施的﹚和实证性﹙即是说它是成文的、明确的﹚。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德国思想大师哈贝马斯提出了他的现代法治观,这可算是西方法理学传统的发展的另一里程碑。众所周知,哈贝马斯是二十世纪后半期西方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2001年春天他到中国的访问和演讲活动,曾被媲美于当年杜威和罗素的访华。哈贝马斯的研究领域横跨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以至法学,是集大成的思想界巨人。他的各部著作,从1962年的《公共领域的结构性转变》,到1981年的《交往行为理论》﹙或译作《沟通行为理论》﹚,再到1992年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都是脍炙人口、影响深远的。例如在法律和政治哲学的领域,《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在思想史上的地位,相信可与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8]德沃金的《认真地对待权利》 [9]和罗尔斯的《正义论》 [10]相提并论。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介绍哈贝马斯的现代法治观和其相关的思想。但是,由于哈贝马斯的理论体系是跨学科的、全方位的,所以要了解他的现代法治观,便不能不先了解他的一般哲学和他对现代社会的看法。因此,本文以下分为这些部分。第二部分先介绍他的一般哲学,尤其是他对于人类行为和人类理性的分析,和他对于真理问题的看法。第三部分讨论哈贝马斯对于现代社会的分析和评价。第四部分便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采讨哈贝马斯的法哲学。第五部分进一步讨论哈氏的理论中法治和民主的重要联系。第六部分进

而探讨与法治和民主的关系相关的问题,尤其是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对比,和哈氏怎样尝试以他的法治和民主观融合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第七部分是结论,我们将对哈氏的有关观点进行总结、反思和评价。

二、人类行为、理性和真理

如果有一个概念可以用来总结哈贝马斯一生﹙到目前为止﹚的学术志业和追求的话,这应该是“沟通理性”﹙communicative reason﹚或﹙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的概念,这里的沟通或可译为“交往”、“商谈”、“协商”或“对话”。要了解什么是沟通理性,先要明白“沟通行为”﹙communicative action﹚的概念。

哈贝马斯对人类的活动或行为作出分类,这个分类乃其于不同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目的。例如,第一类行为是目的性的,即人为了某个目标的实现而作出此行为,此行为是达成该目标的手段。第二类行为是受规范调节的行为,这即是说,人之所以作出此行为,乃因它是社会的道德规范或生活习惯所要求的。第三类行为是所谓“戏剧化”的行为,即此行为是为了表现人的自我而作出的。哈氏指出,除了这些行为之外,还有一种十分重要、但往往被论者忽略的人类行为,这便是他所谓的“沟通行为”﹙或译作“交往行为”﹚。

沟通行为是人与人之间在互相承认的基础上进行互相了解的互动性的行为,它以语言或符号为媒介;哈贝马斯指出,人类语言的使用的原始形态,便是进行这样的沟通。沟通行为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主体性﹙inter-subjectivity﹚的表现,相互主体性是指人作为主体与另一个人作为主体的互动关系,这有别于人作为主体以他人或客观世界为客体的目的性行为。

沟通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非工具性、非目的性、非策略性。它不是以“成功”为取向的﹙它不是为了成功地实现某外在目标﹚,而是以“理解”为取向的。纯粹的沟通行为没有任何外在目标﹙如赚钱或替自己谋取某种利益﹚,如果它有目标的话,这目标便是理解对方,与对方交换意见,从而尝试达到共同的认识﹙共识﹚。

哈贝马斯指出,沟通行为的重大意义,在于它的前提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承认,因为尝试了解对方的观点或尝试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这个行动本身,便蕴涵着对对方作为主体的尊重和承认。因此,沟通行为是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和承认的表现。在这里,我们会联想到黑格尔关于人有得到别人的承认的心理需要的观点,以至康德关于人应以他人为目的而非手段的说法。

根据哈氏的理论,通过以语言为媒介的沟通行为,可协调和联系社会中不同的人的行动,促进社会的有效运作,虽然沟通行为并非具有这种协调功能的唯一机制。哈氏更把以沟通行为为基础的“互动”与马克思所说的“劳动”相提并论,认为两者都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或脉络;劳动是物质的生产,互动则取决于符号﹙如语言文字﹚的生产,哈氏认为,两者是同样重要的。 [13]

现在让我们从沟通行为谈到沟通理性。正如哈贝马斯把目的性或策略性的行为予以区分,他也在“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之间作出区分。工具理性运用于目的已被决定后的阶段,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采用什么的手段、方法或策略最为有效?怎样设计有关手段的具体内容?人类便使用其工具理性去解答这些问题。举例来说,如果我们的目的是派人登陆月球,那么为了实现此目的,我们便要用工具理性来建造火箭和宇宙飞船以及进行有关的物理学和天文学的计算。

至于沟通理性,则是在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行为中表现出来的。当一群人通过理性的商谈和讨论去互相理解、协调行动、解决问题或处理冲突时,这便是沟通理性的体现。反过来说,如果人类诉诸暴力以至战争来解决问题,这便是沟通理性的反面。由此可见,当人们用和平的、理性的语言沟通行为来进行交往时,他们便是在使用和发挥其沟通理性。

那么,怎样才算是理性的讨论、理性的沟通行为呢?在这里,哈贝马斯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讨论是否算是理性的,取决于这个讨论是否能满足一些程序上的先决条件。程序对于沟通理性的发挥是有关键作用的,因此哈氏形容沟通理性为一种“程序理性”﹙procedural reason﹚。为了描述有关的程序性条件,哈氏发展出他有名的“理想交谈情景”﹙ideal speech situation﹚的理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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