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能否撤销其之前作出的股利分配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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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能否撤销其之前作出的股利分配决议?

公民以股东的身份加入公司是为了获得利润,即“股利”。股利分配依赖于股利分配决议,那么,公司股东会能否撤销股东会之前作出的股利分配决议呢?这首先需要我们对利润分配有相应的了解再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税后利润分配的法定顺序

依照《公司法》第166条和《企业财务通则》第50条规定,企业年度税后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股东分配利润。

依照《公司法》第37条、第46条、第99条、第108条等规定,由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股利分配的前提条件

分享股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而股利分配不仅涉及股东分红的实现问题,也涉及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妥善解决前述两问题的平衡点是必须确保股利源于公司的分配利润。易言之,无盈不分。故股利分配的前提要件,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有盈余。否则,公司将滥用公司资本向股东分配股利,便意味着向股东返还了出资,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

三、股利分配的标准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违法分配股利及其后果

所谓违法分配股利,是指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而分配股利给股东,违法分配股利实质上违反了利润依法定顺序分配原则和无盈不分原则,同时又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法》第166条第5款规定违法分配股利的责任是,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根据该规定,无论股东对该分配的违法性是否知情,即无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都应承担返还责任。

五、股东会能否撤销该股东会之前作出的股利分配决议?

了解了上述知识后,现在我们来探讨这一问题。

事实上,《公司法》没有明确股东大会能否撤销之前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根据公司自治原则,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一般的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决议,通过一定的表决程序,显然可以通过召开新的股东大会予以撤销。只要撤销之前决议的股东大会的“撤销决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对第三人利益造成威胁(或者得到了特定第三人的特殊许可),这种撤销并无不可,不应对此过多的约束。

但是,股东会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与一般决议有所不同,因为股东利润分配决议涉及众多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获取利润分配是股东投资或出资公司的终极目标,这一权利应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保护。所以,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一般不能随意撤销,对利润分配决议的撤销亦应区分情形、保持慎之又慎的态度。

如果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顺序,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即确定了股东分配的利润,这样的分配决议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本是无效的。公司召开新的股东大会撤销这样的分配决议,是对错误分配方案的纠正,并无不可。

如果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没有违背法定顺序,撤销利润分配方案则涉嫌损害已经获得分配股东之利益,此时则不应允许撤销。即便要撤销,亦不应以简单地所谓多数决的形式来否认已确定的分配方案。因为利润分配涉及每一股东的切身利益,应该采取全体一致同意的、最为严格的表决比例来决定是否撤销。否则,将会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极为不利,使中小股东的利益时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进而打击中小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当部分利润已经分配的情形下,撤销前面的分配决议就更为荒唐。从已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性质角度讲,自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确定了利润分配数额之日起,股东已成为向公司请求支付特定利润的债权人,允许公司通过某种方式撤销分配协议,无异于允许债务人撤销债权,显然不合逻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二》中就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非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变更《公司法》第34条、第42条规定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新股认缴方式和表决权行使方式。这无疑体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权利的特殊保护,值得肯定并予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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