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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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限制区
限制区(restricted area),指在一个国家的 领陆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 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任何航空 器非经许可不得进入。但是,符合限制 区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航空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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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区
危险区(danger area),是指在规定时间内 存在对飞行在危险活动的规定区域。国 家设置禁区或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 而划定危险区,按照国际习惯,则可根 据需要扩伸到临近的公海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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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在技术上,航空器分为: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包括气球、飞艇等)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
滑翔机等)。 在法律上,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 和“国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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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四、无线电信
领空主权原则不仅适用于航空,也适用于 无线电信。 无线电技术不仅涉及空间,而且涉及外层 空间,更需加强国际法律,扩大国际合作。 1932,马德里,《国际电信公约》,国际 电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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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法律问题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 第五节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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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 二、航空法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渊源
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 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可将航空器登记国的职能和义务转移至 经营人所属国,以便明确主体,解决对 航空器加强管理和承担国际义务的问题。
(1)基础:领空主权原则
(2)主要调整对象: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 的社会关系
(3)和平时期,民用和非民用航空应遵守 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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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法的发展
1784,巴黎,禁止气球升空,第一部“航空 法”。 1910-1914,法英德意,航空政令,航空法萌 芽。 1919,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巴黎公 约》),第一部航空国际公约。 1928,哈瓦那,《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 (《哈瓦那公约》)。 201209/44/24,《国际民辽用宁大航学空国际公关系约学》院 等(《芝加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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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空管理制度
各国普遍实行设置禁区、限制区和 危险区的制度。 “防空识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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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区
禁区(prohibited area),是指在一个国家的 领陆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 定区域。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 进入禁区。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 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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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 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 活动的法律规范,即电信法和外层 空间法。
①“民用”性质②平时法③“国际
性” 2020/4/2Fra bibliotek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 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
理论和实践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无线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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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制度
领空,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 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巴黎公约》,“无害通过”。 《芝加哥公约》,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 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 形立体空间。 领空上限高度理论:“空间论”、“功能论”。
三、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
条约。 (3)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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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制度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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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缩写 ADIZ),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 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 要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 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的。凡进入 “防空识别区”的航空器,必须报告身份,以 便地面国识别、定位和管制。美、加最早建立 防空识别区,向大西洋和太平洋延伸几百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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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1919年前,五种理论:(1)完全的空中自 由论。(2)空中有限自由论。(3)领土区域 论。(4)国家警察权论。(5)国际共管论。
1911年马德里国际法学会。法德:国际空 中航行自由。英国:领空主权原则。
一战中,领空主权论最终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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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 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 力的任何机器。
凡利用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器 械,如气垫车、气垫船等,不属于航空器。
凡不依靠空气反作用取得支撑力飞行的器械, 如火箭、导弹等,也不属于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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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芝加哥公约》:“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 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 权”。 意义:1.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是 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 的”。 体202现0/4:/2 ①自保权。辽②宁大管学辖国际权关。系学③院管理权。④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