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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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还难以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征信法律法规的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征信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加快征信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环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现行征信体系的基本情况
征信是指对法人或自然人的银行信用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进
行系统调查和评估的行为。

其过程是征信机构将分散于各金融机构及社会有关部门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为相关法人和自然人提供信用状况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水平低下,社会信用严重缺失,对我国的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危害。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为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00亿元,三角债和多角债的大量存在直接污染了信用生态环境。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专门征信机构200多家,此外还有其他类中介机构从事部分征信业务的约有1000
多家,全国从业人员约6000人,从专门的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情况看,主要评级机构已初具规模,但规范征信业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几呼处于空白状态。

二、征信法律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

从国际上看,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具有比较完备的征信管理法规,如,美国有《公平信用报告法》,泰国有《征信业法》,都为该国征信业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可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使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方面无法可依,各机构部门各自为战,特别是在基层金融机构,经常遇到政府部门、其它金融机构、企业等要求提供各种信息咨询,但由于没有适当的法律依据,使得对信息的提供和披露范围很难操作,总担心引起一些法律纠纷,数据的过分保密也影响了公众对征信的认识程度。

2、现有法律法规制约了信用信息的对“外”开放。

在我国,由于政府对企业资信信息和数据等有关方面有明确的制度和规定约束,从而制约了社会信用数据开发的进程,使得在开放信用数据等方面无法可依。

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企业信用数据。

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

3、公开信息和秘密信息难以界定,失信惩罚力度低。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守信、失信的条款较少,且处罚标准不一。

因此,在缺乏
法律保证和规范的情况下,对涉及诸如政务公开信息与国家秘密、企业公开信息与商业秘密、消费者公开信息与个人隐私等问题难以界定,更难以操作。

社会失信行为非常普遍,后果已非常严重。

现在社会上之所以有很多失信行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失信者没有受到及时、严厉的惩罚,失信的道德、法律和经济成本太低,严格失信惩戒就可以一方面使市场失信行为大大减少,另一方面使社会征信体系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征信业的快速发展。

4、征信监管体制不健全。

目前,包括资信评估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社会信用的属性不明,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机构性质不清,进而导致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的状况并存。

有的归政府或民政局管理,有的归行业协会管理,有的是股份制性质,有的是独立法人,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管理。

三、征信法律体系建设的建议
1、加快征信法律体系建设,改变目前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基础薄弱的状况,使征信业的发展有法可依。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几部重要信用法规,一是《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条例》,主要界定政府和公共部门开放征信数据的内容和程序。

二是《企业征信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征信信息和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

三是《个人征信管理办法》,规范个人征信信息和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

四是《征信行业发展促进法》扶持、规范征信机构的发展,普及征信服务。

五是《公平债务催收法》规范商账追收行为,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功能。

2、修改法律、法规,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鉴于原有的法律可能对新建立的征信法律体系会有一定的冲突,应专门研究《合同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统计法》《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与信用法律的相容性,修改或重新解释其条款。

3、建立完善惩戒机制,严格失信惩戒力度。

惩戒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征信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征信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惩戒机制,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依法设置的惩戒机制能够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的时段内,阻止它们再度进入市场。

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治机制,需各部门相互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严重失信的行为要联合惩治。

如企业借改制逃废债,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社会等综合惩治措施,依法曝光或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建立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守信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个人较高的银行信用额度、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和更为便捷的结算服务,给守信企业和个人开辟一条绿色通道,对偷逃税款、恶意违约、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等行为,各部门可联合制裁,形成“一时失信、时时受制”的制约体系,使诚实守信逐步成为市场规范
和社会行为规范。

舒兰市人民银行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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