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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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及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申诫罚或称声誉罚);2、罚款(财产罚);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4、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身份罚或称能力罚);
6、行政拘留(人身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注:有时身份罚与行为罚有联系,如吊销营业执照,实际上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经营行为的禁止。但在行政相对人本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则没有身份罚,只有行为罚。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1、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实施;2、处罚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且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3、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这是行政处罚的本质所在。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无处罚权不得处罚、违反程序处罚无效。
2、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罚责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4、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途径有:陈述、申辩;提起行政复议、诉讼;请求赔偿。
5、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关系。
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既不能因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因为承担了民事责任就不接受行政处罚。同样,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但是,违法行为构成
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罚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刑期和罚金。
五、行政处罚的设定: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直接授权)。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经过法律法规授权;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3、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处罚的委托。
(一)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事业组织一般是指由国家出资兴办,主要从事私人不能或不便从事的公共事业,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如:学校、医疗机构等;2、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二)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被委托的组织必须是符合前述条件的组织;2、行政机关进行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文规定,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不属于自己机关的职权不得委托;3、受委托实施处罚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受委托机关超出委托范围实施的行为后果,由该组织自己承担责任;4、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划分:1、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工商机关;2、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机关确定;3、违法广告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可以移交其所在地工商机关处理;4、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机关管辖;5、发现自己无管辖权应当移交,受移送的有异议应当报请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6、上级机关可以直接提办或交办下级机关的案件管辖,必须由上级管辖的不得交办;7、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机关确定管辖,上一级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权。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告知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自当事人签收之日或实际知晓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挂号寄出或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三、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主持人及其回避由行政机关指定和决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四、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途径:1、监督检查;2、上级机关交办;
3、其他机关移送;
4、投诉、申诉、举报。后三种途径属于被动启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或不予立案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和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机关负责人决定。
不予立案的由办案机构告知投诉举报人并书面记录留存。
五、工商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证据,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并记入笔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最后,办案人员将案件材料交其所在的机关归档保存。
六、证据的收集。
1、证据应当合法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由被询问人逐页和办案人员签名确认;
3、一般应当以原始凭证作为证据,使用复制件的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日期和出处并签名或盖章;
4、境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并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和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