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权入宪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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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权入宪的一点思考
摘要:共和国60年,经历艰难与曲折最终将“人权”概念载入国家《宪法》。

这一事件在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中具有标志性意义。

人权入宪不是终点,它向人们提出了如何实施宪法保障人权的新问题。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中国要实现人权需要走的路还很漫长。

我们只有分析和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将中国的人权事业真正向前推进一步。

关键词:共和国六十年;人权入宪;人权落实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

我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历史所创造的伟大成就中,最为珍贵的也不是經济和科技的辉煌战果,而是在经过艰辛和曲折之后,终得以将“人权”概念载入《宪法》。

尽管这件事诸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今天还没有完全展开,但如果我们仅仅简要地回顾一下,在共和国六十年的风雨历程中所经受的磨练和苦难,就会深切地感受到“人权入宪”这件事有多么的不容易。

当然,我们也不应该忘记,“人权入宪”对于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还只是个良好的开端,日后要走的路还很漫长。

一.人权入宪的曲折历程
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不乏人权思想,比较典型的是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反对“爱有等差”的思想,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思想中,体现了人人平等和平等待人的理念,一定意义上讲,流传两千多年的“民本”理念,也体现了一定的人权思想。

这些思想甚至于至今都为国内外人权界广泛认同。

但是,这些思想既没有发展出系统的人权理论,更没有上升为社会的主流思想,所发挥的作用始终十分有限。

相反,在长期由王权思想一统天下的中国传统社会里,其思想的主流是反人权的。

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的多次入侵,使中国人长期生活在“内无入权,外无国权”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直到五四运动爆发,才高举起“科学和民主”的旗帜,提出“科学与人权并重”的主张。

这也是二十世纪初,“人权”概念传入中国的基本社会文化背景。

之后经过几十年艰苦卓绝的斗争,1949年中国人民终于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以此为标志,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争得了中华民族的独立和国家主权,把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从此,为中国人获得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自由、平等、民主和人权等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在共和国历史上,人权概念经历了一个从讳言人权到党和政府的文件予以确认,又到人权写入国家宪法的曲折发展过程。

“人权”对于我们曾经是个禁区,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

特别是“文革”时期,受极“左”思想的影响,人权、平等、自由、民主等这些资本主义文明的标志性成果,统统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在实践中更导致了对于“人权”的漠视和侵犯。

总体而言,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的三十年里,我们在经济社会的各项建设中,虽然为
我国的人权建设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政治权利,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改善着人民群众的经济和文化生活,但由于当时的国内外环境和一些主观方面的原因,没有把中国人权建设明确提上议事日程,在“文革”十年中,伴随着国家陷入内乱,宪法和法治被弃之一旁,人权遭到摧残,民主宪政建设一度发生严重倒退。

1975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删掉了民主宪政的大量内容,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由19条减为4条,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且一反常规,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

1978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三部《宪法》,取消了1975年《宪法》中的某些错误规定,增加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但在民主宪政方面仍部分地保留了“文革”的影响。

1982年12月4日,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修改通过的新中国第四部《宪法》,明显地突出了民主与法治两大宪政原则。

之后,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才把研究和重视人权提到了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带有标志性的事件是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白皮书公开突破了“左”的观念禁区,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理直气壮地举起了人权的旗帜。

同时,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相结合,阐述了“以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等观点,树立起了中国的人权观,使人权理论研究事业得到繁荣和发展。

在此基础上,1999年修宪时进一步明确将法治原则,作为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建设目标写入《宪法》。

总之,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虽然为促进和发展人民的各项权利从制度、政策和物质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从《共同纲领》到四部《宪法》都没有使用“人权”概念而只使用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使得我国的人权法律保障和民主宪政建设显得不够完整。

2004年修改《宪法》时,党和政府与时俱进、高屋建瓴,将人权概念引入我国并载入宪法,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概括、提升和统摄了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人权原则。

从宪法的角度说,人权概念写入《宪法》,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强化了宪法的人权精神,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打造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形象奠定了法律基础,开辟了广阔前景。

从人权的角度说,人权载入宪法,突出了人权的至上性和法治性,使人权、民主和法治三大原则实现了统一,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走向世界政治文明进步的方向,意味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走向世界文明发展的轨道。

二、.人权入宪提出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序言》中指出:“在考察社会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

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依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的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

”这一思想为我们进一步认识人权入宪之后的漫长道路提供了重要启示。

人权入宪不但不是我们的目的,而是向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意味着一个新的起点。

我们只有回答好这些问题,才能真正将载入宪法中的人权落实到每一个人头上。

事实上,有一个问题不应该再被回避。

这个问题的一般形式表现为,“在许多国家,宪法的制定虽然受到重视,但它只是一个象征,一个理想的表述,一份政治宣言,而不能实际发挥限制和规范政治权力运作的作用。

”①这个问题在我国近代为争取宪政的实践中看得更加清楚。

从清朝末年起,我国人民一直为建立真正的民主宪政而奋斗。

先后发动了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等一系列民主宪政运动,揭开了中国走向民主宪政的历史进程。

从清末到国民党政府,先后制定过十几部不同名目的“宪法”,无不有立宪之名而无宪政之实。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产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但革命果实被军阀所窃取,使宪政最终成为泡影。

此后的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宪法,曾规定“人民之权利”,但实际上搞得是军事独裁。

即使是现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赋予每一个人的权利,在现实中不能实现的现象比比皆是。

我们国家权力的自利性表现异常的明显,在缺乏有效制约的条件下,官位的回报率很高。

公务员成为第一热门职业的社会现实,清楚地折射出了权力高含金量下社会的“趋官”价值趋向。

我国《宪法》和法律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被有学者概括为“宪法不如基本法,基本法不如单行法,单行法不如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如行政命令”的”法律倒置”现象②。

说明权大于法的理念还深深地存留在人们心里,致使人们在权与法面前,总是有意无意地趋近权力而将宪法和法律冷落在一旁。

这完全不是因为“一些危机要求它们采取凌驾于公民的权利之上的行为”造成的,而恰恰正是“战胜既得利益或改变态度的问题”③。

比较典型的事例要算“同命不同价”这一现象了。

本来,生命是无价的,因其无价,生命常常因为受到损害而消亡。

对于生命的补偿只是带有安慰性质的补救,再多的金钱也无法令死者复生,因此本应该遵循“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实现无条件、无差别的“同命同价”,但现实中好多地方仍沿袭着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同命不同价”的惯例。

④这样的惯例与思路分明是在说,人在我们这里是有等级区分的。

说明等级和尊卑的观念无论在当权者还是在普通民众的心里都根深蒂固,而宪法的观念在他们心中则比较淡漠。

这与我们追求宪法赋予的平等权利是明显相悖的。

下面一例让人更寒心。

《东方今报》2009年7月10日报道,河南省新密市工人张海超被河南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等多家大医院诊断为尘肺,却因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而不得鉴定,在向上级部门多次投诉后他终于取得鉴定资格,却又被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鉴定为肺结核。

为此张海超不顾医生的劝阻铁心“开胸验肺”,弄清了真相。

这一残酷的事实让中国的《宪法》和法律蒙受了极大的耻辱,也让我们看到了《宪法》与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与现实中公民享有权利的巨大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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